一、許可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國務院令147号發布)第二章第十六條“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産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産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1997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32号)第一章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安全專用産品進入市場銷售, 實行銷售許可證制度。安全專用産品的生産者在其産品進入市場銷售之前, 必須申領《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産品銷售許可證》(以下簡稱銷售許可證)。”
(三)《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附贈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産品,應當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産品銷售許可證,并貼有‘銷售許可’标記。”
二、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1、境内廠家生産的産品,申請者須為生産廠商。
2、境外廠家生産的産品,需由在中國境内注冊的合法公司作為代理公司申辦銷售許可證并在中國境内代理銷售,申請者須具備合法有效的中英文授權委托書或合同複印件。
3、病毒防治類産品,申請者須在屬地公安機關進行計算病毒防治研究備案。
4、采用密碼技術的産品,申請者須具備國家密碼管理部門審批文件。
三、申請材料清單
1、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産品銷售許可證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産品檢驗報告
4、信息安全企業承諾聲明
5、企業介紹信
6、計算機病毒防治研究的備案證明(病毒防治類産品須提供)
7、商用密碼産品型号證書
8、産品技術說明書
9、代理境外産品授權書
10、其他材料
四、證照名稱及有效期
證照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産品銷售許可證。
有效期:兩年(依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産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九條 銷售許可證自批準之日起兩年内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 應當于期滿前三十日内向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五、申請人履行義務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産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等,申請人應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信息安全專用産品在中國境内市場銷售前,申請人必須申領“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産品銷售許可證”。
2、信息安全專用産品的功能發生改變時,申請人要重新申領銷售許可證。
3、信息安全專用産品的銷售許可證有效期滿時,申請人若仍在銷售該産品,須辦理延期申領手續。
4、申請人要确保産品檢驗報告或者計算機病毒防治研究的備案證明真實、可信。
5、申請人要保證實際銷售的産品與送檢樣品一緻。
6、申請人要在銷售的産品上标明“銷售許可”标記。
7、申請人不得僞造、變造銷售許可證和“銷售許可”标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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