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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發現義烏3家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将自己的高清照片、姓名用于網店産品廣告宣傳,近日,著名華語影視女演員、模特、主持人林志玲以侵犯其人格權(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為由,将義烏一家電子商務公司和兩家貿易公司起訴至義烏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3名被告即刻删除侵權内容,公開賠禮道歉,并要求3家公司共計賠償110萬元。
據了解,3家公司均在其各自的京東商城店鋪内,不同程度使用了林志玲的肖像或姓名,用于宣傳各自的護膚産品,且均未得到林志玲本人的許可。
林志玲方認為,被告的行為惡意建立了林志玲與其産品之間的關聯,已經嚴重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權、姓名權及名譽權等合法權益,給林志玲造成嚴重的不良社會影響及經濟損失,因此要求3名被告立即停止實施侵權行為,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緻歉聲明,并賠償合計110萬元的經濟損失。
10月26日,義烏市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并安排至12月中旬開庭審理。
開庭前,原被告雙方都同意調解。經義烏市人民法院調解,3家被告企業合計賠償林志玲9萬元經濟損失,并允諾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雙方當場簽訂調解協議。
記者上網搜索後發現,“全民女神”志玲姐姐因肖像權引起的官司不在少數,她的肖像權還受到過某醫療美容公司侵害,起訴獲賠8萬元。
3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台灣知名女藝人林志玲起訴某醫療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權一案二審公開開庭,并當庭宣判,維持一審關于認定某醫療美容公司構成侵權,賠償林志玲經濟損失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等共計8萬餘元的判決。
另外,林志玲工作室也曾發文指出,多次發現有不少微商、整容美容行業的工作室盜用林志玲的照片去虛假宣傳,文字也多次暗示林志玲整容等。對此,林志玲工作室聲明表态,對于微商和整容美容行業的侵權問題将維權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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