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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檢察官退休後執行什麼待遇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06 21:34:33

一級檢察官退休後執行什麼待遇(司法官退休返聘)1

來源:檢察百科(prowiki)

劉哲(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何為“退休返聘”?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雇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态。

醫生、教師、科研人員等需要大量經驗技術積累的職業普遍實行“退休返聘”制度,很多醫院、大學都制定了各類《返聘人員管理辦法》并附有制式的申請表和協議書,已經進入了比較正規化的軌道,“返聘老專家成慣例”等報道經曾見諸報端,我們在醫院挂專家号時發現,這些醫生很多都過了退休年齡,事實上我的嶽母在醫院退休後,就有返聘的機會,隻是她放棄了,因此這是發生在我們身邊的事實。很多知名的老教授,依然活躍在學術舞台,有些甚至成為終身教授,這些大師不但沒有受到退休制度的影響,而且正是他們才撐起那些一流學府的金字招牌。還有揚名世界、諾貝爾獎獲得者屠呦呦,在85歲的高齡,仍然工作在科研一線,這樣高齡的科學家也并非特例。設想,如果沒有返聘制度,那些疑難雜症去哪裡挂“專家号”?“返聘”制度并不是在剝奪年輕人挑大梁的機會,很多學術成果、科技創新其實需要旺盛的精力和想象力。從人類的發展來講,也需要代際更替,需要長江後浪催前浪。但是,從這幾個職業的發展特點看,都需要較長的經驗積累,醫生、教師、科學家很多都需要碩士、博士學曆,高等教育時間就需要7-10年,畢業時就已經三十出頭,看病、教書、做科研,需要十年以上才能積累比較豐富的經驗,成為這一行業成熟的工作者,但是這一晃就到了四十多歲,繼續工作的時間不到二十多年。在退休的時候,正是積累了大量的病例、知識和經驗的時候。而這些職業的特點就在于,經驗優于精力,職業經驗具有某種不可替代性。這些經驗,已經由經驗帶來的自信、威望和對人生的理解,完全可以抵消由于年齡帶來的體力和精力衰減。尤其由于人均壽命的和健康水平的不斷提高,很多老年人可以在退休後健康生活幾十年。而事實上,每個人對生活的選擇不同,有的願意回歸生活,而有些願意繼續在工作中自得其樂,而且這種奉獻意識明顯不帶有太多的功利性。一方面社會對有經驗的醫生、需要學術泰鬥,另一方面他們自己有這方面的意願,兩廂情願、何樂不為?

其實,司法官也有相似之處。行業内都認為,優秀的法官和檢察官是案子“滾”出來的。而且由于法學的專業屬性,受科班教育的時間一點也不比醫學要短。從經驗積累的要求看,司法官與醫生并沒有本質區别。但司法官目前幾乎沒有實行“返聘”制度,據說極個别的法院曾“返聘”退休法官用以校對判決書,這實在是太大材小用了。如果要想延續法律職業,很多司法官也隻有退休以後當律師了。為什麼不能光明的正大推行“返聘”制度,讓老法官、老檢察官在司法崗位發揮餘熱?

筆者認為幾個誤區和心理障礙需要破除。

一是“返聘”就是繼續當官。在司法改革之前,行政化氛圍比較濃厚的情況下,很多有資曆又優秀的司法官都擔任着一定的領導職務,有些還身居高位。如果“返聘”是否意味着繼續把持權位?這個事必須說清楚。很多醫院的返聘管理辦法明确指出,返聘人員要投入臨床一線,不再擔任行政職務。返聘的是醫生,不是院長,返聘的是醫術,不是權力。對于司法官也一樣,返聘的隻是司法經驗,必須與行政權力切割。這也是司法官“返聘制度”的第一原則。事實上,在司法改革之後,這一問題已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決,随着員額制、去行政化的改革,已經不再是行政職務一條獨木橋,僅擔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也可以得到自然晉升,獲得與行政職務相當的物質待遇和職業尊榮。很多司法官願意紮根本職工作,在退休之後之所以繼續幹律師,有些單純隻是想“辦案子”并不是為了賺錢,因為“辦案子”有瘾。因此,“返聘”與繼續當官無關,也完全可以通過制度安排杜絕繼續把持權力。

二是“返聘”就是延長退休。事實上,國家确實正在逐步推行延長退休制度,但是我們說的“返聘”與延長退休還不是一回事。延長退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強制性,有點類似于“繼續服役”的意思。但是“返聘”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自願性,“本人申請,單位與個人雙向選擇”往往是返聘辦法的基本原則。“返聘”是本人自願的,而且是主動申請,體現了本人的強烈意願,是自願在退休之後再辦幾年案子,沒有任何人強迫。而且也不是你申請“返聘”,單位就一定同意,還有個雙向選擇問題,“返聘”不是養人,一定是有比較高的職業價值,才值得“返聘”。

三是公務員不宜“返聘”。檢察官、法官不是普通的公務員,目前正在實行單獨序列的改革,逐漸要脫離公務員隊伍,進行單獨管理。這主要也是因為司法官具有專業性,也正是因為這種專業性才有必要實行“返聘”制度。事實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按此精神,如屬工作需要,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也是可以返聘的。從中再次看看到“返聘”要與權力切割的基本原則。

“返聘”制度對于司法的價值到底何在?

“返聘”制度并不是為了創新而創新的無病呻吟,它确實有利于解決司法改革背景下的一些深層次難題。

一是有利于優化人員結構。近年來,由于社會壓力增大、司法改革進展緩慢、法律職業多元化等多方面因素,司法機關離職人員增加,而且很多都是工作十幾年的中青年業務骨幹,使司法機關的人員結構悄然發生了一些變化,逐漸呈現出兩頭大中間小的啞鈴型結構,還有部分資深司法官帶有明顯的職業疲憊感,開始躲清閑,而很多剛入職的司法官還沒有完全上道。這些失去職業熱情的老前輩與職業菜鳥相遇發生的化學反應,可能并不利于司法職業的整體發展。而從另一個角度看,真正具有職業熱情、職業能力的資深司法官不得不離開審判台和公訴席,他們不但帶走了極為寶貴的司法經驗,而且還帶走了高尚了職業情操和職業人格。也許他們由于一些典型的事迹,還在司法隊伍中殘留影響,但遠遠也比不上讓他們繼續言傳身教更有意義。同時還可以明确規定“返聘”者不占用現有的檢察官、法官名額,從而不影響司法官的代際更替。因此,通過“返聘”挽留這些司法精英可謂是一本萬利的,而且可以極大的改善司法隊伍的人員結構。這個結構不是年齡意義上,而是經驗意義上、職業精神意義上的。在改革背景下,通過“返聘”老一代司法精英來填補中青年司法精英流失所帶來的人才斷檔,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二是有利于傳承司法經驗和司法精神。我們常說的傳幫帶,其核心是一定要有好師傅待,如果壞師傅還有可能帶歪了。時間并不然帶來經驗,經驗也不是簡單的堆砌和累積,而是去粗取精、去僞存真。因此,這個雙向選擇很重要,“返聘”也需要把關,一定要留下那是富有真才實學的司法官,留下那些符合時代要求、願意與時代共同進步的司法官,而不是留下冥頑不化、抱殘守缺的頑固派。由這些精挑細選的好師傅來傳道授業,通過辦案、出庭,身體力行的影響身邊人,不僅僅是傳授司法經驗,更是以耿正不阿的司法品格來傳遞司法精神。他們就是代代相傳的司法燈火。

三是有利于提高司法權威。年齡确實可以帶來天生的權威感,這也是為什麼西方的司法官很多都白發蒼蒼的原因?這種人生閱曆是任何書本都無法傳授,它使當事人天然的容易信服,容易化解一些民間的糾紛,有利于震懾狡猾的被告人。他們的司法行為将提高提高整個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四是有利于去行政化和公正司法。“返聘”者不單是老資格,而且無欲無求,任何行政的幹預、打招呼需要退避三舍、三思而後行,他們不需要像年輕人那樣顧忌自己的職業前途,他們由于已經與行政權力切割就更顯得無欲則剛,而且他們也由于自己的職業閱曆對任何風吹草動也能夠洞若觀火。這些都是行政權力幹預的防火牆,也必然有利于公正司法的有力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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