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訴訟時效特别規定?今日接到個朋友咨詢,在此和大家分享:,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物業費訴訟時效特别規定?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今日接到個朋友咨詢,在此和大家分享:
某小區業主因與物業公司發生争執,已有八年未繳納物業費。而物業公司因各種原因未保留催要物業費的相關證據或因不想再次得罪業主而未進行催要。現因物業公司退出某小區物業服務,物業公司将小區業主起訴至法院,要求業主支付拖欠八年的物業費。
現實生活中對于小區業主拖欠物業費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那麼長達八年的物業費法律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嗎?如果業主又提出了訴訟時效抗辯而物業公司又沒有提供催要物業費的相關證據,那麼超過三年的物業費可能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訴訟時效抗辯應主動提出,法院不會主動适用。
法律依據: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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