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他人生産并銷售涉嫌侵犯自己注冊商标專用權的産品後,向法院起訴維權,兩審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決。提出監督申請後,經檢察機關抗訴,再審法院改判,合法商标得到保護。申請人稱檢察機關的舉動挽救了公司。該案也成為2020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産權典型案例中唯一一件知識産權民事監督案件。
從發現别家公司生産并銷售涉嫌侵犯自己注冊商标專用權的産品到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從一審勝訴到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再到申請再審被駁回,北京市安實創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實公司)像坐了一趟過山車。2019年7月16日,該公司因不服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向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申請監督。市檢四分院經審查後認為另一公司确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提請北京市檢察院抗訴。北京市檢察院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适用法律确有錯誤,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出抗訴。2020年8月25日,經北京市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北京知識産權法院開庭再審該案,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沒想到”“太感謝”這六個字,是安實公司在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并獲改判後反複提到的,既感謝檢察機關依法抗訴,也感謝再審法院維護權利公司的合法權益并依法改判。監督申請人更是用“挽救”二字來形容這份來之不易的結果對一個民營企業的發展何其重要。
發現“李鬼”後
果斷維權
2016年6月1日,安實公司發現天津市某項目施工過程中,使用了一種名為“天然安石粉塗料”的産品。該産品由北京正鴻泰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鴻泰達公司)所生産。
記者了解到,經國家知識産權局核準,安實公司享有四個商标的注冊商标專用權,且該四個商标的文字部分均為“安石”,核定使用在2類、19類非金屬建築物塗料、塗層(建築材料)、非金屬耐火建築物塗料等商品上。據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介紹,1993年9月13日,專利局向天然石粉内飾面漿料及其制備方法的發明人安蘇頒發發明專利證書。1997年8月21日,安實公司取得涉案商标的專用權。1999年8月18日,安蘇授權安實公司獨家生産銷售其專利産品。安實公司一直生産銷售“安石”牌天然石粉塗料20年,作為一家民營企業,還承接着各類國家級重點工程項目,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随着“安石”系列産品的知名度和市場份額越來越大,市場上出現多種侵犯商标權的産品,該企業還為此專門成立了維權部門,監控線上線下渠道,積極維權。因此,在發現正鴻泰達公司生産銷售的“天然安石粉塗料”産品後,安實公司于2016年7月7日以正鴻泰達公司侵害其商标權為由,向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提起了訴訟。
兩級法院作出
截然相反的判決
2016年12月23日,石景山區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正鴻泰達公司提交的商品通用名稱的證據,不足以代表整個行業标準或不同類别商品的根本區别,正鴻泰達公司使用“安石”文字的方式,屬于商标性使用行為,容易導緻相關消費者對其生産商品的來源或者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産生誤認和混淆,且正鴻泰達公司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攀附他人商标商譽的意圖,侵害了安實公司對四個涉案商标享有的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判處正鴻泰達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723920元。
然而,就在安實公司以為自己的維權之路取得階段性成果之時,二審判決卻出現反轉。
原來,正鴻泰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出上訴。審判過程中,法院認定:無論是正鴻泰達公司還是安實公司,均将“天然安石粉”作為一種建築材料的産品名稱加以使用。正鴻泰達公司對“天然安石粉塗料”的使用僅是為了表明商品的名稱,并非用于識别商品的來源,該行為屬于對“安石”的正當使用,而不屬于商标性使用,安實公司無權禁止正鴻泰達公司的該正當使用行為。2018年7月20日,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安實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出現大反轉,安實公司當然不服,于是向北京市高級法院申請再審。2019年6月12日,法院作出再審裁定,駁回安實公司的再審申請。
是正當使用
還是有意侵權
辦案檢察官接待監督申請人。
“這些年,我們一直在做這個品牌的系列産品,這個案子的結果一出,網上已經開始出現各種廠家仿冒我們的産品。我們的産品價格肯定和假冒産品的價格沒法比,整個公司可能就經營不下去了。”安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訴記者,因為不服二審判決,他想“再試試”,便向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申請監督。
案件被受理後,輪案分配到了市檢四分院知識産權檢察辦案組,該辦案組由該院副檢察長常國鋒擔任主辦檢察官。
随後,檢察機關依法調取了法院卷宗,并與申請人安排第一次談話。談話當天,安實公司法定代表人與代理律師來到檢察院,詳細介紹了“安石”牌天然石粉塗料的發展曆史。同時,檢察官向申請人核實了相關情況,并指出企業自己也存在不規範使用的情況。“我其實不抱什麼希望了,你們剛才說得很專業很有耐心,我都明白了,不管最後是什麼結果,我都能理解,謝謝你們。”
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第三檢察部召開檢察官聯席會集體讨論本案。
然而,檢察機關就該案召開檢察官聯席會時,觀點卻出現了明顯的分歧。集體讨論時,辦案檢察官綜合全案證據和申請人談話的情況,将案件争議焦點歸納為三點——“天然安石粉”或“安石粉”是否構成該類商品的通用名稱?正鴻泰達公司将“天然安石粉”作為産品名稱,是否構成商标性使用?這種使用方式是否侵犯了安實公司的注冊商标專用權?參會人員圍繞案件的争議焦點,積極發表意見。
“我覺得‘天然安石粉’或‘安石粉’就是通用名稱,從網絡搜索結果中就能看出都叫安石粉。”一位檢察人員率先發言。
“商标是否構成通用名稱,不能憑感覺,也不是誰說了算。它分為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通用名稱以及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有明确的認定依據及标準。”緊接着,第二位發言人就進行了反駁。
“正鴻泰達公司将‘天然安石粉’作為産品名稱,不是商标性使用,還在産品外包裝上标明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等信息,不會造成混淆。”有檢察人員認為正鴻泰達公司屬于正當使用行為。
辦案檢察官則認為“判斷是否構成商标性使用,不能僅看使用方式,而是要看是否發揮了識别商品來源的作用”。經集體讨論,辦案檢察官的初步意見為提請抗訴,但仍然有幾個關鍵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不放過
每個細節
提請抗訴并不是一個草率的決定。辦案組集中力量,就案件的關鍵問題依法行使調查核實權,曆時一個月,終于進一步明确了商标正當使用的法律适用、通用名稱的認定标準等問題。
據了解,正鴻泰達公司提交的證據為名為2008年版的《華北标BJ系列圖集》和《天津市建築标準設計圖集(2012版)》的材料,裡面将“天然安石粉”作為一種産品名稱詳細描述了其性能特點、适用範圍、工程實例,列明了“天然安石粉牆面”的用料做法、工程用途。但是,從法院卷宗中可以看出,在2012年出版的《華北标BJ系列圖集》中,原“内牆——天然安石粉牆面”已變更為“内牆——石粉牆面”這種表述。經辦案組向相關行業協會了解情況,上述兩圖集并不是行業标準,隻能算是局部地區的工程做法介紹。
同時,正鴻泰達公司還提交證據稱,包括“天然安石粉”“天然安石粉塗料”的網絡搜索結果未明确指向單一特定來源。但是,辦案組在辦案期間在搜索平台輸入“天然安石粉”“天然安石粉塗料”,搜索結果雖然會出現很多詞條,但逐一點擊搜索結果,除了與正鴻泰達公司關聯的詞條顯示“天然安石粉”“天然安石粉塗料”外,其他搜索結果内的詳細介紹均為“天然石粉”。“正鴻泰達公司提交的網絡搜索結果未經公證,此類搜索本身具有很強的時效性,任何網絡用戶均可随時上傳相關詞條。而且‘安石’并不是漢語的固定詞彙,是一個臆造詞。所以綜合全案證據,不能認定‘安石’已成為天然石粉塗料商品的通用名稱。”辦案檢察官解釋道。
明确了通用名稱的問題,接下來就是商标性使用了。“是否構成商标性使用除了看使用形式,還要看使用目的。要通過對被訴侵權産品包裝上使用标識的狀況,分别從客觀上是否起到指明商品來源的作用、主觀意圖是否是用來标識産品來源、使用效果是否足以對注冊商标的功能産生實際性影響三方面,綜合考慮是否構成商标性使用,進而認定被告是否侵犯商标專用權。”辦案檢察官介紹道。
但是,主觀意圖怎麼查明?
辦案組在讨論案件時,突然想起來一個細節——
在與安實公司談話的過程中,委托代理人曾提到過,正鴻泰達公司也申請注冊了和“安石”商标近似的商标。于是,辦案組決定依法行使調查核實權,請國家知識産權局協助調查正鴻泰達公司申請注冊商标的情況,發現了兩個問題:一是正鴻泰達公司曾申請過“天然安石粉”商标,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簡稱商标局)駁回,申請“天然安石”商标、“ZH-DTC”商标,被商标局核準注冊;二是兩家公司的工廠廠址居然相距不足5公裡。
“從正鴻泰達公司曾申請注冊‘天然安石粉’商标和‘天然安石’商标,可見其有将‘天然安石粉’作為商标使用進而識别商品來源的主觀意圖。兩家公司均生産天然石粉塗料,且距離較近,加之‘安石’商标的知名度,正鴻泰達公司理應知曉涉案商标,并采取了合理避讓的措施。但是,正鴻泰達公司在塗層(建築材料)商品上有自己的商标卻不使用,結合‘安石’商标的知名度與顯著性,在其産品包裝上使用‘天然安石粉塗料’這種表述,主觀上具有識别商品來源的意圖,客觀上可能導緻公衆對産品來源或雙方當事人存在關聯關系産生混淆和誤認。”辦案檢察官說,該使用行為構成商标性使用而非描述性使用。
抗訴改判
使合法商标得到保護
辦案組夜以繼日地在堆積如山的案件證據中,将安實公司提交的319份合同分類整理,列出表格,可以看出從1999年至今,“安石”作為安實公司自主生産制造的石粉塗料的品牌,經過長期宣傳、使用在建築市場上享有較高知名度與美譽度,銷售總額達404469524.5元人民币。其産品先後在多項奧運工程、國家機關及大型商業建築中使用,且已被列入環境标志産品政府采購清單。安實公司在簽訂上述工程合同及申請相關機構認證時,有時将“安石”牌天然石粉簡稱為“天然安石粉”。所以“安石”商标以及“天然安石粉”經過使用,已經與安實公司建立起了一一對應的關系,從而起到識别商品來源的作用。
“尤其是,這種将涉案商标用以指代具有相同或類似成分、效果的天然石粉塗料的使用行為,還會使涉案商标原本較高的顯著性逐步削弱并面臨通用化的風險,這是對注冊商标專用權更嚴重的損害。”辦案檢察官說,正鴻泰達公司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北京市檢察院指令第四分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2019年12月19日,市檢四分院提請北京市檢察院抗訴。北京市檢察院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适用法律确有錯誤,于2020年3月13日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出抗訴。2020年8月25日,北京市檢察院指令市檢四分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2021年2月7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為正鴻泰達公司将“天然安石粉塗料”作為其産品名稱,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廠址較近,該行為必将導緻消費者對産品來源或雙方當事人存在關聯關系産生混淆和誤認;正鴻泰達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安石粉”“天然安石粉”已成為通用名稱;正鴻泰達公司構成侵權,二審法院适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2021年2月18日,安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再次登門,向市檢四分院送來書有“公正司法、情系企業”的錦旗,對該院依法提請抗訴、保護企業的合法商标權益表示感謝。當天,檢察機關還就企業知識産權保護等問題與公司委托代理人開展了座談,并提供了建議與幫助。
常國鋒告訴記者,我國商标法的價值取向是保護商标專用權,促進生産、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标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産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穩定發展。本案通過抗訴對二審判決予以糾正,既保護了合法注冊商标權,也有利于民營企業産權保護和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建立。法院最後改判,也體現了在促進裁判尺度統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檢法兩部門目标一緻。“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民事知識産權監督工作,加強精準監督,為加強知識産權司法保護、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貢獻檢察力量!”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簡潔 段曉雁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