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自2022年農村征地全面進入“新法階段”以來,各項法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歸屬、落實期限和計算标準等問題始終受到被征地農民的關注。
程序再重要它也隻是程序,如果實體上補償安置得合法、合理了,農民感到特别滿意了,程序上的許多事情也沒人願意去計較。
近日,江蘇省南京市發布了《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在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專章規定中列入了不少精細化的内容。本文,在明律師就專門給大家說說這部分與農民權益最直接相關的實體層面問題。
【要點一: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可“按标準”,也可委托評估】
我們先來看農民朋友們最為關心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一項。按《土地管理法》第48條的規定,該項的具體補償标準需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28條是這樣規定的:
1.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可以按照綜合補償價籌集,也可以按照具體類别補償指導價籌集。
2.按照綜合補償價标準進行籌集的,應當不分地類、區片,按照統一标準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實行專戶管理,在街道(鎮)範圍内統籌調劑,多不退、少不補。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根據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規格等實際情況,在具體類别補償指導價基礎上與所有權人協商,據實補償。
3.具體類别補償指導價标準中未涵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種類的,或者所有權人對特種種植、特種養殖補償标準有異議的,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協商确定補償标準;協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評估方式确定補償标準。
這一大套法言法語翻譯過來就是,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首先應當按“綜合補償價”或者“具體類别補償指導價”由縣級政府籌集,但在具體到每戶的補償中,若農戶、土地經營權人不認可所謂的“具體類别補償指導價”,也可委托評估确定補償标準。
在明律師初步認為,這裡面的“綜合補償價”更适合用于大面積普遍種植同一種作物的區域,比如某個鄉鎮街道範圍内的農田主要用于種植水稻、玉米等基礎性農作物。
而在種植種類相對多樣的區域,則不宜選取這種補償款籌集方式,而應當首選“具體類别補償指導價”區分不同種類的青苗和附着物進行補償款籌集。
“多不退,少不補”,萬一所涉片區内從事特種種養殖的經營者較多,補償費用或将難以調劑。但對被征收人而言,隻要對“一刀切”的标準不滿意不認可,就有權提出委托評估的訴求。
我們要提示大家,如果在這一環節中就是否評估等問題與村集體、鄉鎮街道出現争議,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争取到委托評估的機會。
【要點二:土地補償費的70%以上需由村集體支付給農民】
征收集體土地中的土地補償費依法歸村集體所有,這點新法舊法都是沒有争議的。南京市在這一新規的第32條中規定,區政府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将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定專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到後10個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結合發展實際,按照規定制定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方案并實施。
據此可知,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絕非村集體、村委會想怎麼定就怎麼定的,也不是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能夠完全說了算的。
一是不少于70%的補償費用需要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即可供村集體“留用”的比例不得超過30%;二是留用這30%的具體去向,要接受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督促指導,而不能村裡面自己瞎定。
若農民認為剩餘這部分補償費用去向不明或者用途不當,涉嫌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則可向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鄉鎮街道進行反映,兩主體似乎皆有對此類村民自治行為監督、糾正的職責。
【要點三:安置補助費農民可直接領取,不得強制抵繳社會保障費用】
在以往一些人的概念中,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一樣,也是由村集體領取并開會分配使用的。但事實上,這種理解已不符合當前各地的規定。
《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32條就規定,安置補助費歸安置人員所有,由區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足額支付。
簽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協議時,安置人員應當書面确認安置補助費是否全額抵繳社會保障費用。确認抵繳的,安置補助費支付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确認不抵繳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人員本人。
換言之,安置補助費究竟是否抵繳社會保障費用,決定權在被征地農民而不在村集體、鄉鎮街道。這就要求被征地農民在簽訂“社會保障協議”時注意相關内容的表述和選擇,将選擇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有一點是可以明确的,安置補助費将不會被打入到村委會、村集體的賬戶中,這就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該筆費用的支付、使用不會受到村一級的過多幹預。
最後,在明律師帶大家來理解一下南京市新規中提出的補償安置費用計算公式(第29條):
1.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費=區片綜合地價具體補償标準×被征收土地面積。征收土地範圍涉及多個征地區片的,按照相應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具體補償标準及其對應的被征收土地面積分别計算;
2.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标準×被征收土地面積;
3.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标準×安置人數;
4.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綜合補償費=綜合補償價标準×被征收土地面積。
可以看到,這裡面的補償費用标準大多是直接公開、網上可查的。若被征地農民對這些标準存在疑問,則一定要在征地項目啟動之初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階段明确提出,并及時委托律師介入聽證程序。
而土地面積和安置人數這兩個數據則要由土地現狀調查來确定,這提示被征地農民一定要重視“調查”環節,确保親自參與、監督全過程,出現異議要及時提出并委托律師介入,尤其是不可在任何書面材料上盲目簽字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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