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宋朝名相王安石,人們總會想起他的一些奇聞轶事,并對他偷吃魚餌、不穿新衣服也不洗澡表示難以理解,甚至還有人給他取了個綽号,叫做“拗相公”:“人言安石奸邪,則毀之太過;但不曉事,又執拗耳。”
雖然被《續資治通鑒》下了執拗二字評語,但是王安石做事也不是完全不按章法,特别是他斷案的時候,看似出語驚人,但實際上卻也符合天理人情,甚至他的判詞對後世仍有借鑒意義。咱們今天要講的故事,是記載在《宋史》中的真事兒:一隻鹌鹑引發的命案,妻子謀殺醜夫,咱們就來看看這兩個案子王安石會如何判決。
在講述王安石奇葩判詞之前,咱們還是來回顧一下王安石偷吃魚餌和不穿新衣不洗澡的故事。
王安石偷吃魚餌的故事,記載于《邵氏聞見錄·卷二》,故事的大意是這樣的:宋仁宗趙祯請親近大臣一起賞花釣魚,時為知制诰的王安石也在受邀之列。正當大家全神貫注釣魚的時候,目光敏銳的宋仁宗發現王安石正一粒一粒地偷吃魚餌。這家夥一條魚都沒釣上來,卻把一盤子魚餌都偷吃光了。氣得好脾氣的宋仁宗也忍不住背後說壞話了:“王安石詐人也。使誤食魚餌,一粒則止矣;食之盡,不情也。”
其實這是宋仁宗冤枉了王安石,因為王安石這個人在吃東西上一向馬虎,蘇轼的父親蘇洵在《辨奸論》中就提出了嚴厲批評:“穿着囚犯一樣的衣服,吃牲畜才會吃的食物,蓬頭垢面,竟然還在那裡心安理得地論詩談史(衣臣虜之衣,食犬憊之食,囚首喪面而談詩書),不像話!”
讀史孤證不立,但是王安石不講究吃穿,在宋朝士大夫階層中,那是有目共睹的,朱熹的叔祖朱弁在《曲洧舊聞》中也說:“王安石這家夥從小就不講究衛生,衣服總也不洗,逮啥吃啥(王荊公性簡率,不事修飾奉養,衣服垢污,飲食粗惡,一無有擇,自少時則然)。”
沈括也在《夢溪筆談·人事一》中記載:王安石整天面目黎黑像個賣炭翁,他的門人擔心他生病了,就趕緊請醫生來診治。結果那醫生差點把嘴巴笑歪了:“此垢汗,非疾也。” 醫生開出的“藥方”是“澡豆”,那意思是這“病”洗洗臉就好了。王安石是醉死也不認那二兩酒錢:“我就是長得黑,跟洗不洗臉沒關系!”
因為“偷吃魚餌”“不講衛生”,王安石在宋仁宗那裡比較不受歡迎,他上的變法萬言書,直接被皇帝大人扔進了廢紙堆。
事實上王安石不穿新衣不洗澡,也可能是一種廉潔自律的表現,因為《夢溪筆談》中還記載了這樣一件事:王安石得了哮喘病,一定要用紫團山(唐以前的抱犢山在北宋時改名為紫團山,據說山中有“紫團真人”修行)人參才能治好,但是王安石人緣不好朋友不多,還真就找不着紫團山人參。正在王安石家人着急之際,一個叫薛師政的人從河東(宋朝行政區劃)回來,手裡恰好有紫團人參,就送給了王安石幾兩。但是王安石堅決不收,而且還梗着脖子跟家人賭氣:“平生無紫團參,亦活到今日!”
王安石被稱作“拗相公”也不是沒有道理的,因為這個人脾氣犟到連皇帝的面子都不給,為了拒絕皇帝的任命,甚至還躲進了廁所。這可不是野史稗聞,也不是出自文人筆記,而是明明白白地寫在《宋史·卷三百二十七·列傳第八十六》中的:“館閣之命屢下,安石屢辭;朝廷每欲俾以美官,惟患其不就也。明年,同修起居注,辭之累日。閣門吏赍敕就付之,拒不受;吏随而拜之,則避于廁;吏置敕于案而去,又追還之;上章至八九,乃受。遂知制诰,糾察在京刑獄,自是不複辭官矣。”
朝廷給他肥差美差,反而怕他不接受,弄得傳旨欽差倒要追着他行禮,一直追到廁所。直到朝廷認命他主管京城刑事案件,這才不再推辭。也就是王安石“糾察在京刑獄”期間,遇到了這樣一個奇葩案子。
宋朝流行鬥鹌鹑,一隻好的鬥鹑價格不比一匹好馬便宜。王安石就遇到了一隻鹌鹑引發的血案:有一個少年弄到了一隻好鹌鹑,他的小朋友(其侪)見獵心喜也想要。好東西當然不會割舍,這朋友仗着倆人關系不錯,搶了鹌鹑就跑(恃與之昵辄持去)。這一搶一跑,就出了人命:鹌鹑主人追上去就把那搶鹌鹑的朋友殺掉了。
案子發生在天子腳下,自然是由開封府負責審理。雖然開封不是金陵,但是法官一樣奇葩,居然判了鹌鹑主人死刑(開封當此人死)。王安石看到這樣的判決,馬上提出反駁意見。
王安石的說法,咱們原文抄錄,請讀者諸君看看是否有道理:“按律,公取、竊取皆為盜。此不與而彼攜以去,是盜也;追而殺之,是捕盜也,雖死當勿論。”王安石不但駁回了開封府的死刑判決,而且彈劾開封府量刑過重(失入)。
開封府當然不服,就上訴到了禦史台和大理寺,這些有關部門支持了開封府的判決,宋仁宗夜認為王安石沒道理,命令他公開認錯道歉(詣閣門謝)。王安石牛脾氣上來,堅持不肯認錯,而且反反複複就是三個字:“我無罪!”
弄得皇帝老兒和有關部門也無計可施,事情不了了之(,置不問)。至于那個鹌鹑主人到底有沒有被判處死刑,《宋史》中沒有記載,也許在曆朝曆代官員和史學家眼裡,一個平頭老百姓的死活和是否冤枉,遠不如官員面皮和官府權威重要。
除了鹌鹑引發的血案,王安石還遇到了另一個奇葩案子:一個妻子嫌棄丈夫長得太醜,居然半夜動了刀子:“登州婦人惡其夫寝陋,夜以刃斮(斫)之,傷而不死。”
按照常理,這是典型的謀殺親夫未遂,依律當斬。常人是這麼推測的,朝野上下也是這樣一緻認為的(朝議皆當之死)。但是王安石反對:“這明明是重傷害嘛,依律當比謀殺親夫減二等處理。”這次宋仁宗支持了王安石的意見,并把王安石“區别處理”的意見,當做正确司法解釋寫進了條令:“帝從安石說,且著為令。”
看完王安石對一隻鹌鹑引發的血案以及妻子嫌貌醜而殺夫兩起案件的處理,讀者諸君有何感想?筆者個人認為,王安石處理鹌鹑案的做法,很有借鑒意義,至于那個嫌丈夫長得醜就謀殺親夫,王安石的做法似乎有點“失出(量刑過輕)”,不知讀者諸君以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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