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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7 06:24:53

(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時間)1

(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時間)2

前言
自2018年初黨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争的通知》以來,全國範圍内的“掃黑除惡”專項行動如火如荼地開展。近期,“掃黑除惡”專項行動進入了新的時期,表現在集中辦理了一批涉及村基層組織和“村霸”的涉黑專案。筆者近期在一宗村社幹部涉黑專案中擔任辯護人,現結合本人經辦的多宗涉及村基層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辯護經驗,整理出以下辯護思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财産;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時間)3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組織特征】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确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經濟特征】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行為特征】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衆;

(四)【危害性特征】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始終處于不斷發展變化之中,面對實踐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四個特征的認定方面層出不窮的新問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難免無法窮盡一切的現實難題。因此,在分析具體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犯罪構成方面,尤其是針對涉黑犯罪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個方面的分析、認定,應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09年《座談會紀要》)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2015年《座談會紀要》)的具體規定。

其中,2015年《座談會紀要》是在結合涉黑案件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對2009年《座談會紀要》的繼承與發展,因此筆者在下文數章節中主要引用、分析2015年《座談會紀要》的具體規定。

【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時間節點】

2015年座談會規定:

黑社會性質組織存續時間的起點,可以根據涉案犯罪組織舉行成立儀式或者進行類似活動的時間來認定。沒有前述活動的,可以根據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強勢地位的重大事件發生時間進行審查判斷。沒有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據涉案犯罪組織為維護、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濟基礎或按照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約而首次實施有組織的犯罪活動的時間進行審查判斷。存在、發展時間明顯過短、犯罪活動尚不突出的,一般不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律師解讀:

本律師在代理該類涉黑刑事案件的辯護實踐中,基層村組織涉黑犯罪常見三種形态:第一種是村幹部包括村委幹部及各生産社幹部集體涉案,第二種是村内因血親或姻親關系形成的宗族勢力涉案,第三種是村幹部身份與宗族勢力相互融合形成的勢力涉案。無論上述何種形态,根據2015年《座談會紀要》規定,無論是成立儀式還是其他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強勢地位的重大事件,其内在核心均應當以首次同時滿足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的時間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的時間節點。在本律師參與辯護的幾宗基層村組織涉黑犯罪中,上述時間節點表現出以下共同點:

村基層組織涉黑組織成員多以村幹部身份或村内大族、宗親身份,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介入市政工程、三舊改造、水電工程等大型工程項目,壟斷巨額收益或以強制“參股”的方式參與巨額收益分成。例如故意在工程項目入口或必經道路上傾倒垃圾、工程廢渣等,或者暴力毆打施工人員、阻撓施工,迫使工程負責單位與其協商,牟取利益。涉黑組織在上述項目中實施暴力行為,或以暴力相威脅達到壟斷、“參股”上述工程項目收益之日,可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時間節點。

涉黑組織成員依靠作為村内大族的身份或村霸的非法地位,幹預村、社兩級幹部選舉,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方式,迫使村民投票給指定的候選人,在村、社兩級基層村組織内指定或發展組織成員,或者與“另一派”或“反對勢力”起暴力沖突,在廣大村民中形成威懾力。在存在證據予以證實的情況下,上述組織成員集體當選村社幹部或暴力沖突發生的時間節點可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時間節點。

在司法實踐中,涉黑組織往往存在固定的場所用以密謀、策劃、組織非法行動,例如以組織成員名義開設的公司、工廠等辦公場所,卻隻允許組織成員或者特定少數人進入。在存在證據予以證實的情況下,在上述隻允許組織成員或者特定少數人進入的場所中,曾密謀、策劃、組織、實施多次違法活動的場所,則該場所開設或組織成員于上述場所首次密謀、策劃、組織、實施多次違法活動的時間節點,可以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時間節點。

律師辯護思路:

上述數種常見涉黑組織形成的時間節點隻是外在的表現方式。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發展的過程當中還會經曆從惡勢力團夥到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中間過程。因此,必須明确的是,成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内在核心是非法組織同時滿足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由此,可以作如下辯護:

在市政工程、三舊改造、水電工程等大型工程項目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僅是利用村幹部身份或村内大宗族勢力的地位進行商務談判和協商,就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

在村、社幹部選舉活動中,如果選舉過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的相關規定,符合村民選舉的流程,選舉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方式相威脅,則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在城市中城中村的村幹部選舉中,一般情況下會有街道辦事處派員監督,也可作為選舉依法依規進行的依據。

針對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固定場所或“據點”,本律師認為如果有證據證實該場所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開放,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未在該場所密謀、策劃、組織、實施違法活動,或僅是在具體的某一起犯罪活動中曾經在該場所密謀、策劃、組織、實施違法活動,則該場所不能被認為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固定場所,該場所的開設時間也不能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的時間節點。


翀律師專注刑事法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擅長職務犯罪和經濟類犯罪辯護,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關法律問題困擾不妨點擊文章底部“了解更多”獲取潘新翀律師一對一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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