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旅遊

 >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

旅遊 更新时间:2024-10-12 08:57:04

建議收藏。整理不易,對你有用點贊 關注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GB 50180—93

(2002 年版)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工程建設标準局部修訂公告

第31号

關于國家标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局部修訂的公告

  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國家标準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對《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進行了局部修訂。我部組織有關單位對該規範局部修訂的條文進行了共同審查,現予批準,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項)、7.0.5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該規範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規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2年3月11日

關于發布國家标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 50180-93為強制性國家标準,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标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3年7月16日

前言

  根據建設部建标[1998]94号文件《關于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标準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要求,對現行國家标準《城市居住規劃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規範)進行局部修訂。

  本次規範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增補老年人設施和停車場(庫)的内容;對分級控制規模、指标體系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部分内容進行了适當調整;進一步調整完善住宅日照間距的有關規定;與相關規範或标準協調,加強了措辭的嚴謹性。

  修訂工作針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市場經濟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在原有框架基礎上對規範進行了補充調整,部分标準有所提高,對涉及法律糾紛較多的條款提出了嚴格的限定條件,在使用規範過程中需特别加以注意。

  本規範由國家标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管理組負責解釋。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現有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将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國家标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管理組(北京市海澱區三裡河路9号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郵政編碼:100037)。

1 總則

1.0.1 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提高居住區的規劃設計質量,制定本規範。1.0.2 本規範适用于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1.0.3 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各級标準控制規模,應符合表1.0.3的規定。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1

1.0. 3a 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區-小區-組團、居住區-組團、小區-組團及獨立式組團等多種類型。1.0.4 居住區的配建設施,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其配建設施的面積總指标,可根據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1.0.5 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0.5.1 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1.0.5.2 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1.0.5.3 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性質、社會經濟、氣候、民族、習俗和傳統風貌等地方特點和規劃用地周圍的環境條件,充分利用規劃用地内有保留價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築物與構築物等,并将其納入規劃; 1.0.5.4 适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适和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 1.0.5.5 為老年人、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條件; 1.0.5.6 為工業化生産、機械化施工和建築群體、空間環境多樣化創造條件; 1.0.5.7 為商品化經營、社會化管理及分期實施創造條件; 1.0.5.8 充分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綜合效益。1.0.6 居住區規劃設計除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标準的規定。

2 術語、代号

2.0.1 城市居住區 一般稱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幹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2 居住小區 一般稱小區,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3 居住組團 一般稱組團,指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并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4 居住區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築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内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2.0.6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R02)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車地面停放場地。2.0.8 居住區(級)道路 一般用以劃分小區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與城市支路同級。2.0.9 小區(級)路 一般用以劃分組團的道路。2.0.10 組團(級)路 上接小區路、下連宅間小路的道路。2.0.11 宅間小路 住宅建築之間連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0.12 公共綠地(R04)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遊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應包括居住區公園、小遊園和組團綠地及其它塊狀帶狀綠地等。2.0.13 配建設施 與人口規模或與住宅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2.0.14 其它用地(E) 規劃範圍内除居住區用地以外的各種用地,應包括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單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設用地等。2.0.15 公共活動中心 配套公建相對集中的居住區中心、小區中心和組團中心等。2.0.16 道路紅線 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2.0.17 建築線 一般稱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2.0.18 日照間距系數 根據日照标準确定的房屋間距與遮擋房屋檐高的比值。2.0.19 建築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點綴、裝飾和美化作用的、從屬于某一建築空間環境的小體量建築、遊憩觀賞設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統稱。2.0.20 住宅平均層數 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基底總面積的比值(層)。2.0.21 高層住宅(大于等于10層)比例 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總建築面積的比率(%)。2.0.22 中高層住宅(7~9層)比例 中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總建築面積的比率(%)。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m²)。 2.0.24 人口淨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m²)。2.0.25 住宅建築套密度(毛)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套數(套/hm²)。2.0.26 住宅建築套密度(淨)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套數(套/hm²)。 2.0.27 住宅建築面積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萬m²/hm²)。2.0.28 住宅建築面積淨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萬m²/hm²)2.0.29 建築面積毛密度 也稱容積率,是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各類建築的建築面積(萬m²/hm²)或以居住區總建築面積(萬m²)與居住區用地(萬m²)的比值表示。2.0.30 住宅建築淨密度 住宅建築基底總面積與住宅用地面積的比率(%)。2.0.31 建築密度 居住區用地内,各類建築的基底總面積與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比率(%)。2.0.32 綠地率 居住區用地範圍内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占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比率(%)。 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内的綠地),其中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的屋頂綠地,不應包括屋頂、曬台的人工綠地。2.0.32a 停車率指居住區内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2.0.32b 地面停車率居民汽車的地面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2.0.33 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築總面積與新建的建築總面積的比值。2.0.34 (取消該條)

2.0.35 (取消該條)

3 用地與建築

3.0.1 居住區規劃總用地,應包括居住區用地和其它用地兩類。其各類、項用地名稱可采用本規範第2章規定的代号标示。3.0.2 居住區用地構成中,各項用地面積和所占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3.0.2.1 居住區用地平衡表的格式,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第A.0.5條的要求。參與居住區用地平衡的用地應為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其它用地不參與平衡;

3.0.2.2 居住區内各項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應符合表3.0.2規定。

  表 3.0.2 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

3.0.3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标,應符合表3.0.3規定。

  表3.0.3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标 (m2/人)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3

高層

8~11

8~11

8~11

注:本表各項指标按每戶3.2人計算。3.0.4 居住區内建築應包括住宅建築和公共服務設施建築(也稱公建)兩部分;在居住區規劃用地内的其它建築的設置,應符合無污染不擾民的要求。

 4 規劃布局與空間環境

4.0.1 居住區的規劃布局,應綜合考慮周邊環境、路網結構、公建與住宅布局、群體組合、綠地系統及空間環境等的内在聯系,構成一個完善的、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并應遵循下列原則: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衛和物業管理: 4.0.1.2 組織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公共活動中心,方便經營、使用和社會化服務; 4.0.1.3 合理組織人流、車流和車輛停放,創造安全、安靜、方便的居住環境;

4.0.1.4(取消該款)

4.0.2 居住區的空間與環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4.0.2.1 規劃布局和建築應體現地方特色,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4.0.2.2 合理設置公共服務設施,避免煙、氣(味)、塵及嗓場對居民的污染和幹擾; 4.0.2.3 精心設置建築小品,豐富與美化環境; 4.0.2.4 注重景觀和空間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點等宜與住宅或公建結合安排;供電、電訊、路燈等管線宜地下埋設; 4.0.2.5 公共活動空間的環境設計,應處理好建築、道路、廣場、院落、綠地和建築小品之間及其與人的活動之間的相互關系.

4.0.3 便于尋訪、識别和街道命名。

4.0.4 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曆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範圍内進行住宅建設,其規劃設計必須遵循保護規劃的指導;居住區内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古樹名木必須依法予以保護;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内的新建建築和構築物,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

5 住宅

5.0.1 住宅建築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與密度、布置方式、群體組合、空間環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5.0. 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築。5.0.2 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确定。5.0.2.1 住宅日照标準應符合表5.0.2-1規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 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标準;(2) 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标準降低;(3) 舊區改建的項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标準。

表5.0.2-1         住宅建築日照标準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4

注:1、建築氣候區劃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第A.0.1條的規定。2、底層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牆位置。 5.0.2.2 正面間距,可按日照标準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

表5.0.2-2        不同方位間距折減換算表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5

注:1、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  2、L為當地正南向住宅的标準日照間距(m)。3、本表指标僅适用于無其它日照遮擋的平行布置條式住宅之間。

5.0.2.3 住宅側面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于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于13m; (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适當加大間距。5.0.3 住宅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5.0.3.1 選用環境條件優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應合理緊湊;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應避免直接開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級道路;5.0.3.3 在I、II、IV、VII建築氣候區,主要應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溫與防風沙的侵襲;在III、IV建築氣候區,主要應考慮住宅夏季防熱和組織自然通風、導風入室的要求;5.0.3.4 在丘陵和山區,除考慮住宅布置與主導風向的關系外,尚應重視因地形變化而産生的地方風對住宅建築防寒、保溫或自然通風的影響;5.0.3.5 老年人居住建築宜靠近相關服務設施和公共綠地。 5.0.4 住宅的設計标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99的規定,宜采用多種戶型和多種面積标準。5.0.5 住宅層數,應符合下列規定:5.0.5.1 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綜合經濟效益,确定經濟的住宅層數與合理的層數結構;5.0.5.2 無電梯住宅不應超過六層。在地形起伏較大的地區,當住宅分層入口時,可按進入住宅後的單程上或下的層數計算。5.0.6 住宅淨密度,應符合下列規定:5.0.6.1 住宅建築淨密度的最大值,不應超過表5.0.6-1的規定。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6

5.0.6.2 住宅建築面積淨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過表5.0.6-2的規定。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7

6 公共服務設施

6.0.1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也稱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類設施6.0.2 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6.0.3 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項目,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第A.0.6條規定。配建指标,應以表6.0.3規定的千人總指标和分類指标控制,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公共服務設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8

注:①居住區級指标含小區和組團級指标,小區級含組團級指标;②公共服務設施總用地的控制指标應符合表3.0.2規定; ③總指标未含其它類,使用時應根據規劃設計要求确定本類面積指标; ④小區醫療衛生類未含門診所; ⑤市政公用類未含鍋爐房。在采暖地區應自行确定。

6.0.3.1 各地應按表6.0.3中規定所确定的本規範附錄A第A.0.6條中有關項目及其具體指标控制;6.0.3.2 本規範附錄A第A.0.6條和表6.0.3在使用時可根據規劃布局開式和規劃用地四周的設施條件,對配建項目進行合理的歸并、調整,但不應少于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千人總指标;6.0.3.3 當規劃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規模界于組團和小區之間或小區和居住區之間時,除配建下一級應配建的項目外,還應根據所增人數及規劃用地周圍的設施條件,增配高一級的有關項目及增加有關指标;6.0.3.4 (取消該款)6.0.3.5 (取消該款)6.0.3.6 舊區改建和城市邊緣的居住區,其配建項目與千人總指标可酌情增減,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6.0.3.7 凡國家确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均應按國家人防部門的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應遵循平戰結合的原則,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相結合,統籌安排。将居住區使用部分的面積,按其使用性質納入配套公建;6.0.3.8 居住區配套公建各項目的設置要求,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第A.0.7條的規定。對其中的服務内容可酌情選用。 6.0.4 居住區配套公建各項目的規劃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6.0.4.1 根據不同項目的使用性質和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應采用相對集中與适當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應利于發揮設施效益,方便經營管理、使用和減少幹擾; 6.0.4.2 商業服務與金融郵電、文體等有關項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區各級公共活動中心; 6.0.4.3 基層服務設施的設置應方便居民,滿足服務半徑的要求。 6.0.4.4 配套公建的規劃布局和設計應考慮發展需要。6.0.5 居住區内公共活動中心、集貿市場和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築,必須相應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并就符合下列規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标,應符合表6.0.5的規定。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停車位控制指标       表6.0.5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9

注:①本表機動車停車車位以小型汽車為标準當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車輛停車位的換算辦法,應符合本規範第11章中有關規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應就近設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層車庫。

7 綠地

7.0.1 居住區内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其中包括了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築的屋頂綠地。7.0.2 居住區内綠地應符合下列規定:7.0.2.1一切可綠化的用地均應綠化,并宜發展垂直綠化; 7.0.2.2 宅間綠地應精心規劃與設計;宅間綠地面積計算辦法應符合本規範第11章中有關規定; 7.0.2.3 綠地率:新區建設不應低于30%;舊區改建不宜低于25%。 7.0.3 居住區内的綠地規劃,應根據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環境特點及用地的具體條件,采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點、線、面相結合的綠地系統。并宜保留和利用規劃範圍内的已有樹木和綠地。 7.0.4 居住區内的公共綠地,應根據居住區不同的規劃布局形式,設置相應的中心綠地,以及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和其它的塊狀、帶狀公共綠地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7.0.4.1 中心綠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符合表7.0.4-1規定,表内“設置内容”可視具體條件選用;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10

(2)至少應有一個邊與相應級别的道路相鄰; (3)綠化面積(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開敞式,以綠籬或其它通透式院牆欄杆作分隔; (5)組團綠地的設置應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标準的建築日照陰影線範圍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設置兒童遊戲設施和适于成人遊憩活動。其中院落式組團綠地的設置還應同時滿足表7.0.4-2中的各項要求,其面積計算起止界應符合本規範第11章中有關規定;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11

7.0.4.2 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應同時滿足寬度不小于8m、面積不小于400m2和本條第1款(2)、(3)、(4)項及第(5)項中的日照環境要求;7.0.4.3 公共綠地的位置和規模,應根據規劃用地周圍的城市級公共綠地的布局綜合确定。7.0.5 居住區内公共綠地的總指标,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别達到:組團不少于0.5m2/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1m2/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于1.5m2/人,并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舊區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應指标的70%。

 8 道路

8.0.1 居住區的道路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8.0.1.1 根據地形、氣候、用地規模、用地四周的環境條件、城市交通系統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應選擇經濟,便捷的道路系統和道路斷面形式; 8.0.1.2 小區内應避免過境車輛的穿行,道路通而不暢,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車、救護車、商店貨車和垃圾車等的通行; 8.0.1.3 有利于居住區内各類用地的劃分和有機聯系,以及建築物布置的多樣化; 8.0.1.4 當公共交通線路引入居住區級道路時,應減少交通噪聲對居民的幹擾; 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區,應考慮防災救災要求; 8.0.1.6 滿足居住區的日照通風和地下工程管線的埋設要求; 8.0.1.7 城市舊區改建,其道路系統應充分考慮原有道路特點,保留和利用有曆史文化價值的街道; 8.0.1.8 應便于居民汽車的通行;同時保證行人、騎車人的安全便利。8.0.1.9 (取消該款) 8.0.2 居住區内道路可分為: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和宅間小路四級。其道路寬窄,應符合下列規定: 8.0.2.1 居住區道路:紅線寬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區路:路面寬6m-9m,建築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4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組團路:路面寬3m-5m;建築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0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間小路:路面寬不宜小于2.5m; 8.0.2.5 在多雪地區,應考慮堆積清掃道路積雪的面積,道路寬度可酌情放寬,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8.0.3 居住區内道路縱坡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8.0.3.1 居住區内道路縱坡控制指标應符合表8.0.3規定;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12

8.0.3.2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道路,其縱坡宜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控制。8.0.4 山區和丘陵地區的道路系統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8.0.4.1 車行與人行宜分開設置自成系統;8.0.4.2 路網格式應因地制宜;8.0.4.3 主要道路宜平緩;8.0.4.4 路面可酌情縮窄,但應安排必要的排水邊溝和會車位,并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8.0.5 居住區内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8.0.5.1 小區内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人口;居住區内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方向與外圍道路相連;機動車道對外出人口間距不應小于150m。沿街建築物長度超過150m時,應設不小于 4m×4m的消防車通道。人行出口間距不宜超過80m,當建築物長度超過80m時,應在底層加設人行通道;8.0.5.2 居住區内道路與城市道路相接時,其交角不宜小于75°;當居住區内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8.0.5.3 進入組團的道路,既應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車、救護車的通行,又應維護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衛;8.0.5.4 在居住區内公共活動中心,應設置為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于2.5m,縱坡不應大于2.5%;8.0.5.5 居住區内盡端式道路的長度不宜大于120m,并應在盡端設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地;8.0.5.6 當居住區内用地坡度大于8%時,應輔以梯步解決豎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設推行自行車的坡道;8.0.5.7 在多雪嚴寒的山坡地區,居住區内道路路面應考慮防滑措施;在地震設防地區,居住區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8.0.5.8 居住區内道路邊緣至建築物、構築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8.0.5規定;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13

8.0.5.9(取消該款) 8.0.6 居住區内必須配套設置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停車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8.0.6.1 居民汽車停車率不應小于10%; 8.0.6.2 居住區内地面停車率(居住區内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不宜超過10%; 8.0.6.3 居民停車場、庫的布置應方便居民使用,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50m;8.0.6.4 居民停車場、庫的布置應留有必要的發展餘地。

9 豎向

9.0.1 居住區的豎向規劃,應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規劃等内容。9.0.2 居住區豎向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9.0.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減少土方工程量;9.0.2.2 各種場地的适用坡度,應符合表9.0.1規定;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14

9.0.2.3 滿足排水管線的埋設要求;9.0.2.4 避免土壤受沖刷;9.0.2.5 有利于建築布置與空間環境的設計;9.0.2.6 對外聯系道路的高程應與城市道路标高相銜接。9.0.3 當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區地面連接形式宜選用台地式,台地之間應用擋土牆或護坡連接。9.0.4 居住區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統,應根據地形特點設計。在山區和丘陵地區還必須考慮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以下規定:9.0.4.1 居住區内應采用暗溝(管)排除地面水;9.0.4.2 在埋設地下暗溝(管)極不經濟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沖刷嚴重,管溝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溝排水。

10 管線綜合

10.0.1 居住區内應設置給水、污水、雨水和電力管線,在采用集中供熱居住區内還應設置供熱管線,同時還應考慮燃氣、通訊、電視公用天線、閉路電視、智能化等管線的設置或預留埋設位置。10.0.2 居住區内各類管線的設置,應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确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0.0.2.1 必須與城市管線銜接;10.0.2.2 應根據各類管線的不同特性和設置要求綜合布置。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淨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規定;

  各種地下管線之間最小水平淨距(m)          表10.0.2-1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15

注:①表中給水管與排水管之間的淨距适用于管徑小于或等于200mm,當管徑大于200mm時應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電力電纜與其它任何電力電纜之間應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淨距可減至0.1m;小于10KV電力電纜之間應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壓燃氣管的壓力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壓為0.005~0.3mpa,高壓為0.3~0.8mpa。   各種地下管線之間最小垂直淨距(m)         表10.0.2-2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16

10.0.2.3 宜采用地下敷設的方式。地下管線的走向,宜沿道路或與主體建築平行布置,并力求線型順直、短捷和适當集中,盡量減少轉彎,并應使管線之間及管線與道路之間盡量減少交叉;10.0.2.4 應考慮不影響建築物安全和防止管線受腐蝕、沉陷、震動及重壓。各種管線與建築物和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表10.0.2-3規定; 各種管線與建、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m)        表10.0.2-3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17

注:①表中給水管與城市道路側石邊緣的水平間距1.0m适用于管徑小于或等于200mm,當管徑大于200mm時應大于或等于1.5m;  ②表中給水管與圍牆或籬笆的水平間距1.5m是适用于管徑小于或等于200mm,當管徑大于200mm時應大于或等于2.5m;  ③排水管與建築物基礎的水平間距,當埋深淺于建築物基礎時應大于或等于2.5m;  ④表中熱力管與建築物基礎的最小水平間距對于管溝敷設的熱力管道為0.5m,對于直埋閉式熱力管道管徑小于或等于250mm時為2.5m,管徑大于或等于300mm時為3.0m,對于直埋開式熱力管道為5.0m。

10.0.2.5 各種管線的埋設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離建築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遠宜為:電力管線或電信管線、燃氣管、熱力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類管線的垂直排序,由淺入深宜為:電信管線、熱力管、小于10KV電力電纜、大于10KV電力電纜、燃氣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10.0.2.6 電力電纜與電信管纜宜遠離,并按照電力電纜在道路東側或南側、電信管纜在道路西側或北側的原則布置;10.0.2.7 管線之間遇到矛盾時,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1)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  (2)小管線避讓大管線;  (3)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  (4)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可彎曲管線。10.0.2.8 地下管線不宜橫穿公共綠地和庭院綠地。與綠化樹種間的最小水平淨距,宜符合表10.0.2-4中的規定。  

管線、其他設施與綠化樹種間的最小水平淨距(m)         表10.0.2-4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18

11 綜合技術經濟指标

11.0.1 居住區綜合技術經濟指标的項目應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選用指标兩類,其項目及計量單位應符合表11.0.1規定。

綜合技術經濟指标系列一覽表              表11.0.1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19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

 注:▲必要指标;△選用指标。11.0.2 各項指标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1.0.2.1 規劃總用地範圍應按下列規定确定: (1)當規劃總用地周界為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小區路或自然分界線時,用地範圍劃至道路中心線或自然分界線; (2)當規劃總用地與其它用地相鄰,用地範圍劃至雙方用地的交界處。11.0.2.2 底層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綜合樓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該幢建築總面積的比例分攤用地,并分别計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層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專用場院或因公建需要後退紅線的用地,均應計入公建用地。11.0.2.3 底層架空建築用地面積的确定,應按底層及上部建築的使用性質及其各占該幢建築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用地面積,并分别計入有關用地内;11.0.2.4 綠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确定: (1)宅旁(宅間)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第A.0.2條的規定:綠地邊界對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算到路邊,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便道邊,沿居住區路、城市道路則算到紅線;距房屋牆腳1.5m;對其它圍牆、院牆算到牆腳; (2)道路綠地面積計算,以道路紅線内規劃的綠地面積為準進行計算; (3)院落式組團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第A.0.3條的規定:綠地邊界距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路邊1m;當小區路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人行便道邊;臨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時算到道路紅線;距房屋牆腳1.5m; (4)開敞型院落組團綠地,應符合本規範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個面面向小區路,或向建築控制線寬度不小于10m的組團級主路敞開,并向其開設綠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滿足本規範附錄A第A.0.4條的規定; (5)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組團綠地。沿居住區(級)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綠地算到紅線。11.0.2.5 居住區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确定: (1)按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同級道路及其以下各級道路計算用地面積,外圍道路不計入; (2)居住區(級)道路,按紅線寬度計算; (3)小區路、組團路,按路面寬度計算。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人行便道計入道路用地面積; (4)居民汽車停放場地,按實際占地面積計算; (5)宅間小路不計入道路用地面積。11.0.2.6 其它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确定: (1)規劃用地外圍的道路算至外圍道路的中心線; (2)規劃用地範圍内的其它用地,按實際占用面積計算。11.0.2.7 停車場車位數的确定以小型汽車為标準當量表示,其它各型車輛的停車位,應按表11.0.2中相應的換算系數折算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1

附錄A 附圖及附表

A.0.1 附圖A.0.1中國建築氣候區劃圖A.0.2 附圖A.0.2宅旁(宅間)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示意圖A.0.3 附圖A.0.3院落式組團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示意圖A.0.4 附圖A.0.4開敞型院落式組團綠地示意圖A.0.5 附表A.0.1居住區用地平衡表A.0.6 附表A.0.6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分級配建表A.0.7 附表A.0.3公共服務設施各項目的設置規定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2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3

居住區用地平衡表                    附表A.0.1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4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5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6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7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8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9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30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31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32

附錄B 本規範用詞說明

B.0.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别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B.0.1.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B.0.1.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B.0.1.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B.0.2 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标準、規範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

附加說明

  本規範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參加單位: 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規劃設計院

        湖北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武漢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黑龍江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唐山市規劃局

        重慶市城市規劃設計院

        常州市規劃局

        同濟大學城市規劃設計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王玮華 吳晟 顔望馥 楊振華 塗英時

  主要修編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參加修編單位: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築技術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徐英時 吳晟 楊振華 劉燕輝 趙文凱 張播

  參加人員:劉國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GB 50180-93

(2002年版)

條文說明

前 言

根據建設部建标[1998]94号文的要求,《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由建設部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修編,會同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中國建築技術研究院共同修訂而成。經建設部2002年3月11日以工程建設标準局部修訂公告第31号文批準發布。

為便于廣大規劃、設計、施工、科研、學校和管理等有關單位人員以及城市居民在使用本規範時能正确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修編小組在原基礎上,根據修編内容修訂了本規範《條文說明》,供國内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考。在使用中如發現本條文有欠妥之處請将意見反饋到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規範辦公室,以供今後修改時參考。(通訊地址:北京市三裡河路九号,郵政編碼:100037)

建設部

2000年3月

1 總 則

1.0.1 我國居住區(小區)的實踐,始于20世紀50年代後期,1964年原國家經委和1980年原國家建委,在先後頒布的有關城市規劃的文件中,對居住區規劃的部分定額指标作了規定,1994年第一部正式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頒布實施。為适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城市居住水平明顯提高和住宅市場化逐步完善的新形勢,于2000年對本規範進行局部修訂,針對實際問題,對原《規範》有所修改和增減條款。

編制本規範的目的,是在總結建國以來已建居住區規劃與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吸取國外經驗,在居住區規劃範圍的有限空間裡,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條件與生活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統一規劃内容、統一詞解涵義與計算口徑等,以提高居住區規劃設計的科學性、适用性、先進性與可比性。體現社會、經濟和環境三個方面的綜合效益。

1.0.2 本規範的适用範圍,是城市的居住區規劃設計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區。理由是,城市新建區的規劃具有基本統一的規劃前提條件,可按統一的口徑與要求進行本規範的編制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強、覆蓋面大的規劃原則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關标準,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舊城區的居住街坊改造規劃與新建區的居住區規劃相比,就城市居民對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緻的,對道路及工程管線的敷設的基本要求也有許多共同點,但由于舊城區因所在城市性質,所負職能和複雜的現狀條件各異,緻使改造規劃的前提條件懸殊,要制定全面的有關規定,難度很大。本規範限于人力和具體條件,僅在個别章節裡制定了城市舊城區具有共性的若幹規定。

1.0.3 居住區根據居住人口規模進行分級配套是居住區規劃的基本原則。分級的主要目的是配置滿足不同層次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相關設施,配置水平的主要依據是人口(戶)規模。現行的分級規模符合配套設施的經營和管理的經濟合理性。

經對全國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區的調查分析,根據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配套關系,将居住區劃分為居住區(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戶)、小區(10000~15000人、3000~5000戶)、組團(1000~3000人、 300~1000戶)三級規模;科學合理,符合國情。主要依據是:

一、能滿足居民基本生活中三個不同層次的要求,即對基層服務設施的要求(組團級),如組團綠地、便民店、停(存)車場庫等;對一套基本生活設施的要求(小區級),如小學、社區服務等;對一整套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設施的要求(居住區級)如百貨商場、門診所、文化活動中心等;

二、能滿足配套設施的設置及經營要求,即配套公建的設置,對自身規模和服務人口數均有一定的要求,本規範的分級規模基本與公建設置要求一緻,如一所小學服務人口為一萬人以上,正好與小區級人口規模對應等;

三、能與現行的城市的行政管理體制相協調。即組團級居住人口規模與居(裡)委會的管轄規模1000~3000人一緻,居住區級居住人口規模與街道辦事處一般的管轄規模30000~50000人一緻,既便于居民生活組織管理,又利于管理設施的配套設置。

1.0.3a 居住區規劃布局形式是包括配套含義在内的規劃布局結構形式,是屬規劃設計手法。因而,在滿足與人口規模相對應的配建設施總要求的前提下,其規劃布局形式,還可采用除本規範所述的其他多種形式,使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更加豐富多彩、各具特色。

經過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區的調研,要合理選用居住區規劃布局形式,應綜合考慮城市大小、住宅建設量、用地條件與所在區位及配套設施的經營管理要求等因素後确定,切忌不顧當地情況簡單套用分級規模的模式。傳統的居住區規劃模式是按規劃組織結構分級劃分居住區,一般分為居住區一小區一組團三級結構、居住區一組團和小區一組團兩級結構及相對獨立的組團等基本類型。實踐中,居住區規劃的布局形式受各種因素影響,并不都是固定的模式,傳統的組織結構今後仍可能會被一些城市采用,新的布局形式也在不斷探索中。在滿足配套的前提下,鼓勵因地制宜、采用靈活規劃布局形式以适應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

居住區的分級規模與規劃布局形式,是既相關又有區别的兩個不同概念。居住區的分級是為了配建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設施,以滿足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不同層次的要求,是綜合配套意義上的居住區、小區,組團,與實際開發中的地域概念(如小區、花園、街坊等)有區别。

1.0.4 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區,應配置不同層次的配套設施,才能滿足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不同層次的要求,因而,配套設施的配建水平與指标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這是對不同規模居住區規劃設計的共同要求。在規劃布局形式上,則可根據居住區所處城市區位、周圍環境和自身規劃條件等具體情況靈活掌握。

實際應用中,居住區級配套往往通過上一層次規劃來進行控制,如在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将與人口規模對應的配建設施總指标根據環境特點,服務範圍和規劃布局形式進行布置,确定主要公共設施、綠地系統和道路交通組織,形成完整的分級配套體系。

1.0.5 本條是編制居住區規劃設計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居住區是城市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必須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從全局出發考慮居住區具體的規劃設計。

二、居住區規劃設計應堅持《城市規劃法》提出的“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三、居住區規劃設計是在一定的規劃用地範圍内進行,對其各種規劃要素的考慮和确定,如日照标準、房屋間距、密度、建築布局、道路、綠化和空間環境設計及其組成有機整體等,均與所在城市的特點、所處建築氣候分區、規劃用地範圍内的現狀條件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在規劃設計中應充分考慮、利用和強化已有特點和條件,為整體提高居住區規劃設計水平創造條件。

四、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約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時間是在居住區内度過,因而居住區的規劃設計必須研究居民的行為軌迹與活動要求,綜合考慮居民對物質與文化、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及确保居民安全的防災、避災措施等,以便為居民創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環境。

五、人口老齡化、人口年齡結構中老年人口比例逐年增長和殘疾人占有一定比重,是我國在相當時期内的現實狀況。老年人的活動範圍随年齡增大逐年縮小,是人生的自然規律;殘疾人的活動範圍不如健康的人,是生理缺陷所緻。因而,為殘疾人就近提供工作條件,為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活動、社交的場所,相應的服務設施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條件,使老人能歡度晚年,使殘疾人能與正常人一樣享受國家、社會給予的生活保障,應是居住區規劃設計中不容忽略的重要問題。

六、住宅建築标準化,是建築工業化、施工機械化和促進住宅産業化發展的重要條件,也是加快居住區建設的重要措施之一。但也易因此而造成住宅形體整齊劃一、平淡單調。因而,在規劃設計中,應充分考慮建築标準化與施工機械化的要求,同時也要結合規劃用地特點,對建築單體的選型、體量、色調等提出要求,并通過不同的布局手法、群體空間設計等,為建築群體多樣化創造條件。

七、社會、經濟、環境三個方面綜合效益的高低,應是衡量和評價居住區規劃設計優劣的綜合标準,也是居住區規劃能否付諸實施、居住區基本的居住生活環境能否得到保障的關鍵所在。而提高三個方面綜合效益的基礎環節,就是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規劃範圍内的土地和空間。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也是提高三個效益的重要環節。同時,還應考慮适應分期建設的要求,并為商品化經營和社會化管理創造條件。

2 術語、代号

術語,是本規範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制定本規範的前提條件之一。

本章内容是對本規範涉及的基本詞彙給予統一用詞,統一同解或将使用成熟的詞彙納入,肯定,以利于對本規範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一、統一用詞、統一涵義。就是将尚無統一規定,而需要做有規定的術語給予确切的名稱和内涵。

如對本規範的命名,即對“城市居民聚居地”的稱呼有稱“住宅區”的,也有稱“居民區”或“居住區”的均有,幾幢住宅或成片住宅,有配套設施的或無配套設施的均可以用以上某一同代之,用詞混亂、涵義不清。經分析,要滿足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基本需要,除住宅外,還必須配建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公建、道路和公共綠地等設施。從這一基本觀點出發,本規範認為,“居住區”一同較其他用詞更能準确地反映以居住為主的,有相應配套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真實涵義。因此,本規範将需要進行統一規劃的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統稱居住區,并對其涵義給予統一規定。

又如,對居住區用地内的“四項用地”的總稱有的稱生活居住用地,有的稱居住區用地、居住用地、新村用地、新村小區用地等,對第一項用地(住宅建設用地)有的稱居住用地,有的稱住宅用地。由于稱呼混亂、計算口徑也不統一,造成規劃方案的技術數據可比性差,對方案評審帶來困難,本規範根據我國多數地區的使用習慣,并考慮體現用地性質的确切性,把四項用地的總稱定為居住區用地,既具有概括居住生活所需的多項功能的涵義,又有别于包含“其他用地”在内的居住區規劃總用地和《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标準》中的居住用地。把第一項用地稱為住宅用地,則具有明顯的單一性,不易混淆。

再如,對反映綠化效果有關的指标用同,以往常用的是“綠化覆蓋率”,也有用“綠地率”的,涵義不同,效果不一。經分析,“綠化覆蓋率”僅強調規劃樹木成材後樹冠覆蓋下的用地面積,而不管其占地面積的實際用途,而所占用地與使用性質還往往不一緻,因而,本規範規定統一采用“綠地率”。

此外,居住區用地、其他用地、容積率等均屬此類。

二、對成熟的術語納入、肯定。如住宅建築密度、住宅建築面積密度、道路紅線、停車率、地面停車率、建築線等屬此類。

三、為便于在居住區規劃設計圖紙中對規劃範圍内不同類别用地的标注,特規定了居住區用地平衡表中各類、各項用地的代号,以利于計算和統計。

3 用地與建築

3.0.1 居住區是城市居民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其用地構成,按功能可分為住宅用地、為本區居民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也稱公建用地)、公共綠地以及把上述三項用地聯成一體的道路用地等四項用地,總稱居住區用地。在居住區外圍的道路用地(如獨立組團外圍的小區路,獨立小區外圍的居住區級道路或城市道路、居住區外圍的城市幹道)或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在居住區規劃用地範圍内安排的非為居住區配建的公建用地或與居住區功能無直接關系的各類建築和設施用地,以及保留的單位和自然村及不可建設等用地,統稱其他用地。所以,居住區規劃總用地包括居住區用地和“其他用地”兩部分。這一劃分的原則與方法同我國大多數城市的現行辦法相一緻,也與原國家建委(80)建發城字492号文件的規定基本吻合。

本規範中的“居住區用地”含住宅用地及包括居住區級在内的各級配套的公建用地、公共綠地和道路用地。這是因為居住區、小區、組團是一個完整的體系,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均與有關的居住區、小區和組團的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必須在規劃中統一安排、統一核算用地平衡及技術經濟指标。

3.0.2~3.0.3 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關系。這一比例關系的合理性以及每一居民平均占有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數量(人均用地水平),是衡量居住區規劃設計是否科學、合理和經濟的重要标志,必須在規劃設計文件中反映出來。

一、本規範采用“居住區用地平衡表”格式(正文附表A.0.1),與各地現行格式基本一緻。但具體平衡内容各地口徑不一,如有的将“其他用地”納入用地平衡,有的不參與平衡等,考慮到“其他用地”既與居住區用地功能無直接關系,也與居住區用地之間無相關規律性,更無可比性,因而不能用來衡量居住區規劃設計的合理性與規劃水平。據此,本規範采用的用地平衡表,以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作平衡因子。人均用地亦隻計算居住區用地及其所屬各單項用地。“其他用地”不參與用地平衡,也不計人人均用地指标,隻在居住區規劃總用地中統計其用地數量。

在具體使用“居住區用地平衡表”(正文附表A.0.1)時,要按居住區的實際規模确定表名及相關用地的名稱。如規模為小區,則表名相應為“小區用地平衡表”,“一”為“小區用地”,最後一項為“小區規劃總用地”。

二、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正文表3.0.2),即居住區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分别占居住區用地的百分比的控制數。影響該指标的因素很多,它與居住區的居住人口規模、所在城市的城市規模,城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城市用地緊張狀況等都有密切關系。本表(正文表3.0.2)是根據全國不同地區37個大、中、小城市70年代以來規劃建設的(含在建的)140餘個不同規模居住區和90年代全國不同地區70餘個不同規模居住區的調查資料進行綜合分析而制訂的,并根據90年代全國不同地區70餘個不同規模居住區的調查資料進行了修訂。

1.居住區人口規模因直接關系到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等級、道路等級和公共綠地等級,且具有規律性,是決定各項用地指标的關鍵因素。故作為“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的分類依據将其列于表中,即以居住區、小區、組團不同規模表示。

2.由于各城市的規模、經濟發展水平和用地緊張狀況不同,緻使居住區各項用地指标也不一樣。如大城市和一些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中小城市要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标準較高,該項占地的比例相應就高一些;某些中小城市用地條件較好,居住區公共綠地的指标也相應高一些等等。此外,同一城市中也因各居住區所處區位和内、外環境條件、居住區建設标準的不同,各項用地比例也有一定差距。本表綜合考慮了這些因素,每一欄的指标數據都确定了一個合理幅度,供各地城市在規劃工作中根據具體情況選用。

3.本表僅考慮了在一般情況下影響控制指标的因素。對某些特殊情況,如因相鄰地段缺中小學,需由本區增設,或相鄰地段的學校有富餘,本小區可不另設學校等。這對本小區(或居住區,或組團)的用地平衡指标影響很大,但這類既無規律性也非由本區自身所決定的特殊因素,本表未予考慮,在使用本規範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某項或某幾項指标做酌情增減。

三、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标(正文表3.0.3)即每人平均占有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控制指标。

1.本規範綜合分析了各種因素後,确定由建築氣候分區、居住區分級規模(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和住宅層數等三項主要因素綜合控制。理由是,根據90年代全國70餘個不同規模居住區資料的分析表明,決定人均居住區用地指标的主要因素,一是建築氣候分區。居住區所處建築氣候分區及地理緯度所決定的日照間距要求的大小不同,對居住密度和相應的人均占地面積也有明顯影響;二是居住區居住人口規模。因涉及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配套設置等級不同,一般人均占地,居住區高于小區,小區高于組團;三是住宅層數。一般若住宅層數較高,所能達到的居住密度相應較高,人均所需居住區用地相應就低一些。以上三個因素一般具有明顯的規律性,是決定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标的基本因素,為此本規範将它們作為“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标”的分類依據,列于表中。

通過對近十年來不同規模城市的居住區指标分析,大、中、小城市的人均居住區用地指标差異己不如十年前明顯,因此,調整後的指标不再将其作為影響因素,指标中的幅度考慮了不同發展水平的差異。

2.進入90年代後期,很多大中城市的居住區建設較多的采用了配有電梯的中高層住宅,因此,本規範列入相應的用地指标。

3.表中的住宅層數按層類型劃分為低層、多層、中高層、高層、對各種層數混合形式的居住區、小區、組團等,可采用相應的接近指标。

4.本表的控制指标對居住區用地具有一定控制作用,一是控制低層,對低層住宅的用地指标,上限不宜太高,以限制建過多的低層特别是平房住宅。二是中高層住宅上下限指标扣得較緊,以限制隻有在要求達到一定的密度而多層住宅又達不到所要求的密度時,才考慮建中高層住宅。

5.表中每項數據都有一個幅度。在使用本表和具體選用指标幅度的數據時,要考慮住宅日照間距、住宅層數或層數結構、住宅建築面積标準以及該城市的用地緊張程度等主要因素。一般在地理緯度較高的地區(日照間距要求較大)采用上限或接近上限指标,緯度較低的地區采用下限或接近下限指标;住宅建築面積标準較高的居住區采用上限或接近上限指标;住宅建築面積标準較低的居住區采用下限或接近下限指标。

3.0.4 這一條僅考慮本章條文内容的完整性,并對第五、第六章的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兩章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故本條内容較為概括,僅闡明居住區内建築的構成,即由居住區自身功能所要求的住宅建築和為居民生活配建的公共服務設施建築兩部分組成。對居住區規劃範圍内非屬居住區自身功能要求安排或現狀保留利用的其他建築,則提出應符合“無污染、不擾民”為原則的要求,也即應符合城市對居住區用地内的适建建築的制約性規定,以不影響居民的居住生活環境質量。各部分建築的詳細規定則分别在有關章節中講述。

4 規劃布局與空間環境

4.0.1 居住區規劃布局的目的,是要求将規劃構思及規劃因子:住宅、公建、道路和綠地等,通過不同的規劃手法和處理方式,将其全面、系統地組織、安排、落實到規劃範圍内的恰當位置,使居住區成為有機整體,為居民創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環境。因而,規劃布局的優劣,直接反映規劃水平的高低。要提高規劃布局水平,就應根據條文中的原則,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除充分利用、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處理好四項用地之間的布局關系外,還應處理好建築、道路、綠地和空間環境等各方面相互間的關系,以适應居民物質與文化、生理和心理、動和靜的要求以及體現地方特色。

4.0.2 千人一面、南北不分、平淡無味是許多已建居住區的通病;隻講平面布置,不思空間環境與整體面貌及片面強調住房建設,不求環境質量,也是相當一部分居住區規劃與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因而,遠遠不能适應居民因生活水平與文化素養提高,對居住生活環境質量的要求。為此,本規範特提出了空間與環境設計的問題,即從城市設計角度,結合居住區規劃設計特點,提出了創特色和搞好空間與環境設計的五項基本要求:

一、建築設計和群體布置多樣化,是居住區規劃設計中應考慮的重要内容,要達到多樣化的目的,首先要重視、體現地方特色和建築物本身的個性,如對建築單體的選用,南方宜通透,北方宜封閉;對群體的布置,南方宜開敞,以利通風降溫,北方宜南敞北閉,以利太陽照射升溫和防止北面風沙的侵襲;其次,要根據居住區規劃的整體構思,單體結合群體,造型結合色調,平面結合空間綜合進行考慮;第三,多樣化和空間層次豐富,并不單純體現在型體多、顔色多和群體組合花樣多等方面,還必須強調在協調的前提下,求多樣、求豐富、求變化的基本原則,否則隻能得到雜亂無章、面貌零亂的效果。

二、公共服務設施是為滿足居民生活基本所需而配建的,但若設置不當,将會給居民帶來不便或不同程度地影響居民正常的居住與生活。如在住宅樓的底層設置有敲打的修補作業或餐館,對上部居民的居住與生活将是十分不利的。

三、不注重戶外空間,特别是宅間庭院的完整性,是目前居住區規劃中經常忽略的問題,如用自行車棚、菜窯、變電室等小建築塞滿了宅間庭院,既影響住戶,尤其是老人、兒童戶外活動,又使空間面貌極不美觀。因而,宜将車棚等小建築結合住宅或公建安排,或利用地下室或組織在樓内或附帖于樓側設置,以及力求管線地下埋設等,以保持戶外适宜的活動空間及良好景觀。

四、居住區中的各種規劃因素均有其内在聯系,而内在聯系的核心就是居民,因而要從滿足居民居住生活的要求出發,考慮、安排和處理好建築、道路、廣場、院落、綠地、建築小品之間及其與人的活動之間,在戶外空間的相互關系,使居住區成為有機的整體和空間層次協調豐富的群體。

4.0.3 經調查,在居住區内常常出現老人或小孩外出歸家找不到家門,或來訪者很難尋找等情況,主要原因是建築或布局本身無識别标志。因此,在居住區規劃布局形式上應有利于街道命名。合理設置建築小品是增強識别力的有效方法之一,也是美化環境的飾物。但應注意其體型和大小應與周圍建築、庭院尺度相協調。

4.0.4 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曆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範圍内的住宅建設,包括新建、擴建和改建,其規劃設計需要有保護規劃的指導,保護規劃應是已批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劃文件。 居住區内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古樹名木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城市綠化條例》予以保護,居住區應按法規要求進行規劃設計。

5 住 宅

5.0.1 本條主要是在居住區分級規模和居住區外部環境條件确定的基礎上,對在住宅用地上進行住宅建築規劃提出原則性要求。

住宅用地的條件(如地形、地貌、地物等自然環境條件和當地的用地緊張狀況以及對住宅層數與密度的要求)、住宅選型(主要指平面形狀、形體和戶型)、當地住宅朝向、日照間距标準要求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自然環境因素與客觀條件及要求,對住宅建築的布置方式、組團間的組合方式和大小空間、層次的組織創作都有密切的關系,且互相制約,在規劃設計中必須綜合考慮。這在正文第5.0.2~5.0.6條中作了具體規定。

5.0.1a 随着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老年人居住建築應成為現代居住區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各地情況的差異,本規範僅提出原則性的規定,各地應結合實際情況,由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指标要求和方式。

5.0.2 住宅建築間距分正面間距和側面問距兩個方面。凡泛稱的住宅間距,系指正面間距。決定住宅建築間距的因素很多,根據我國所處地理位置與氣候狀況,以及我國居住區規劃實踐,說明絕大多數地區隻要滿足日照要求,其他要求基本都能達到,僅少數地區如緯度低于北緯25°的地區,則将通風、視線幹擾等問題作為主要因素。因此,本規範确定住宅建築間距,仍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管線埋設和視覺衛生與空間環境等要求為原則,這符合我國大多數地區的情況,也考慮了局部地區的其他制約因素。

根據這一原則,本規範确定住宅建築和公共服務設施中的托、幼、學校、醫院病房樓等建築的正面間距均以日照标準的要求為基本依據,并作了具體規定,側面間距則以其他因素為主,提出了規定性要求。

一、住宅建築日照标準

決定居住區住宅建築日照标準的主要因素,一是所處地理緯度及其氣候特征,二是所處城市的規模大小。我國地域廣大,南北方緯度差約50餘度,同一日照标準的正午影長率相差3~4倍之多,所以在高緯度的北方地區,日照問距要比緯度低的南方地區大得多,達到日照标準的難度也就大得多。

大城市人口集中,因此城市用地緊張的矛盾比一般中小城市要大,這是一個普遍性規律。由此,同一地理緯度的同一日照标準,小城市能達到的中等城市不一定能達到,中等城市能達到的大城市可能很難達到。從全國140餘個居住區的調查表明,北緯25° 及以南地區如昆明、南甯等城市,現行住宅日照間距已達到或接近冬至日日照1h的标準;北緯30°上下、長江沿岸一帶第Ⅱ、Ⅲ建築氣候區的南京、杭州、常州、武漢、沙市、重慶等城市的現行日照間距則僅接近大寒日日照1h;而北緯40°以上、第Ⅰ建築氣候區的長春、沈陽、哈爾濱、牡丹江、齊齊哈爾、佳木斯等城市的現行住宅間距則連大寒日日照1h也未能達到。根據我國的這一實情,本規範日照标準的确定,以綜合考慮地理緯度與建築氣候區劃和城市規模(大城市與小城市有别)兩大因素為基礎,考慮實際與可能,以多數地區适當提高日照标準,少數地區(主要是第Ⅴ氣候區和緯度較低地區已達到冬至日照1h的城市)不降低現行日照标準,即以分地區分标準為基本原則。同時,在建築日照标準的計量辦法上也力求提高科學性與合理性。 本規定較原有标準有幾點改進:

1.改變過去全國各地一律以冬至日為日照标準日,而采用冬至日與大寒日兩級标準日。過去,我國有關文件曾規定“冬至日住宅底層日照不少于一小時”。從表1反映的實施情況看全國絕大多數地區的大、中、小城市均未達到這個标準。大多數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後首層有一個月至兩個月無日照,東北地區大多數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擋到三層、四層。這些城市若适當提高日照标準,仍不可能達到首層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達不到冬至日日照标準,因而,無法以冬至日為标準日,而隻能采用第二檔次即大寒日為标準日。據此,本規範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兩級标準。

國際上許多國家也都按其國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準日:原蘇聯北緯58°以北的北部地區以清明(4月5日)為日照标準日(清明日照3小時),北緯48°~58°的中部地區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為标準日,北緯48°以南的南部地區采用雨水日(2月19日)為标準日(參照前蘇聯建築規範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準日相當于雨水日;歐美、倫敦采用的标準日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與大寒日兩級标準日,既從國情出發,也符合國際慣例。

2.随着日照标準日的改變,有效日照時間帶也由冬至日的9時至15時一檔,相應增加大寒日8時至16時的一檔。有效日照時間帶系根據日照強度與日照環境效果所确定。實際觀察表明,在同樣的環境下大寒日上午8時的陽光強度和環境效果與冬至日上午9時相接近。故此,凡以大寒日為日照标準日,有效日照時間帶均采用8時至16時;以冬至日為标準日,有效日照時間帶均為9時至15時。

有效日照時間帶在國際上也不統一,一般均與日照标準日相對應,如原蘇聯南部地區以雨水日為日照标準日,有效日照時間帶為7時至17時;日本的北海道則采用9時至15時,其他地區8時至16時。

綜上所述,本規定按建築氣候分區和城市規模大小将日照标準分為三個檔次,即第Ⅰ、Ⅱ、Ⅲ、Ⅶ氣候區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h,第Ⅰ、Ⅱ、Ⅲ、Ⅶ氣候區的中小城市和第Ⅳ氣候區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h,第Ⅳ氣候區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氣候區的各級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h。據此規定,比較各地現行日照間距,(表1)第Ⅱ、Ⅲ氣候區的大中城市大多由現行的接近大寒日日照lh提高到大寒日日照2h,難度不大;第Ⅳ氣候區大城市的日照标準有的保持現行水平,有的略有提高,難度也不大。中小城市的日照标準提高的幅度與大城市提高的幅度有的相當,有的略高一些;第Ⅴ、Ⅵ、Ⅶ氣候區的現行日照間距已達到或接近本标準。提高幅度較多的是第Ⅰ氣候區中北緯45°以北的哈爾濱、齊齊哈爾等大城市和一些中等城市,其中大城市難度較大一些,但據調查反映,現行日照标準過低,居民反應較大,本規範僅作适當提高是完全必要的,通過努力是可以達到的。

3. 老年人的機能、生活規律及其健康需求決定了其活動範圍的局限性和對環境的特殊要求,因此,為老年人服務的各項設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标準,在執行本規定時不附帶任何條件。

4.針對建築裝修和城市商業活動出現的問題,如增設空調機、建築小品、雕塑、戶外廣告等已批準的原規劃設計中沒有的室外固定設施,規範要求其不能使相鄰住宅樓相鄰住戶的日照标準降低,但栽植的樹木不在其列。

5.舊區改建難是我國城市建設中面臨的一大突出問題,正文條文中規定各地舊區改建的日照标準可酌情降低,是指在舊區改建時确實難以達到規定标準才能這樣做。為避免在舊區改建中執行本規範時可能出現的偏差,同時也是為了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降低後的日照标準都不得低于大寒日一小時。此外,可酌情降低的規定隻适用于各申請建設項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住宅建築日照标準仍須符合表5.0.3-1的規定。

6.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折減指以日照時數為标準,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間距,通常應用于條式平行布置的新建住宅之間。本表作為推薦指标供規劃設計人員參考,對于精确的日照間距和複雜的建築布置形式須另作測算。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33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34

注:①本表按沿緯向平行布置的六層條式住宅(樓高18.18m,首層窗台距室外地面1.35m)計算。

②“現行采用标準”為90年代初調查數據。

二、住宅建築側面間距,除考慮日照因素外,通風、采光、消防,特别是視覺衛生以及管線埋設等要求往往是主要的影響因素。這些因素的情況比較複雜,許多城市都按照自己的情況作了一些規定,但規定的标準和要求差距很大。如高層塔式住宅,其側面有窗且往往具有正面的功能,故視覺衛生因素所要求的間距比消防要求的最小間距13m大得多。北方一些城市對視覺衛生問題較注重,要求高,一般認為不小于20m較合理,而南方特别是廣州等城市因用地緊張難以考慮視覺衛生問題,長此以久也就比較習慣了,未作主要因素考慮,隻要滿足消防要求即可。中高、多層點式住宅也有類似情況。同時,側面間距大小對居住區的居住密度影響較大,大多數地區都卡得較緊,因此難以定出一個較為合理而各地又都能接受的規定。

根據上述情況,本規範僅按照國内現行的一般規律,對條式住宅側面間距做出具體規定;對高層塔式住宅、多層、中高層點式住宅同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的側面間距,僅提出“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适當加大間距”的原則性要求。具體指标由各城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自行掌握。

5.0.3 對住宅建築的規劃布置主要從五個方面作了原則性規定。其中面街布置的住宅,主要考慮居民,特别是兒童的出入安全和不幹擾城市交通,規定其出人口不得直接開向城市道路或居住區級道路,即住宅出人口與城市道路之間要求有一定的緩沖或分隔,當面街住宅有若幹出人口時,可通過宅前小路集中開設出入口。

另外,根據調查老年人的一般獨立出行的适宜距離小于300m,因此,在安排老年人住宅時應盡量靠近綠地和相應的設施。

5.0.4 對住宅的戶型及面積标準,考慮到為适應住宅商品化發展要求和滿足不同層次的居民對不同戶型标準的需求,是居住區規劃中不可回避的問題,故正文條文中提出,住宅建築“宜采用多種戶型和多種面積标準,并以一般面積标準為主”的原則性要求。

5.0.5~5.0.6 本條對住宅建築的層數與密度分别做了規定:

一、住宅層數影響到土地開發強度、利用率以及空間環境。由于本規範是對城市局部地段的居住區而言,而不是針對整個城市,因此,規範要求居住區規劃考慮住宅數指标,而經濟的住宅層數與合理的層數結構由各城市根據本規定的原則自行确定。

二、住宅建築淨密度越大,即住宅建築基底占地面積的比例越高,空地率就越低,綠化環境質量也相應降低。所以本指标是決定居住區居住密度和居住環境質量的重要因素,必須合理确定。決定住宅建築淨密度的主要因素是層數和決定建築日照間距的地理緯度與建築氣候區劃。正文表5.0.6-1由建築氣候區劃和住宅層數兩個因素作為指标的分類依據,其中建築氣候區劃按照地理緯度關系分成三組。

鑒于目前我國居住區規劃建設中存在建築密度日趨增高的傾向,而幾乎不存在建築密度過低的現象,為使居住區用地内有合理的空間,以确保居住生活環境質量,故本指标僅對住宅建築淨密度最大值提出控制。對最低值的控制,既缺少标準依據,實際意義也不大,故未作規定。

正文表5.0.6-l中的指标是在對全國140餘個居住區的統計資料分類和分析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了國家對城市綠化的有關規定(見第七章)而确定的。

三、住宅建築面積淨密度,是決定居什區居住密度(住宅建築面積毛密度或人口毛密度)的重要指标。由于居住區用地中,住宅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因而在一定的住宅用地上,住宅建築面積淨密度高,該居住區的居住密度相應也高,反之,居住密度相應越低。

1.住宅建築面積淨密度的決定因素主要是住宅層數和決定日照間距的地理緯度與建築氣候區。正文表5.0.6-2即由這兩項因素作為指标的分類依據。

2.根據我國居住區規劃建設中目前存在的問題和傾向,主要是提高密度以最大可能地提高經濟效益,而不顧居住區環境質量,因此,本規範隻做出住宅建築面積淨密度最大值的控制指标。同上款理由,也未對最低值作規定。

3.住宅建築面積淨密度最大值的确定依據:一是不同層數住宅在不同建築氣候區所能達到的最大值。二是考慮居住區基本環境質量要求。正文表5. 0.6-2中的低層、多層與中高層三欄的數值,就是根據全國140餘個居住區的資料綜合分析的基礎上,以正文表5.0.6-1中規定為準,再與理論計算值驗核後提出的。 但高層住宅一欄的指标則主要是根據環境容量确定。雖然住宅建築面積淨密度并不能全面地反映居住區綜合環境狀況,但卻直接反映住宅用地上的、環境容量中的建築量和人口量。顯然,住宅建築面積淨密度過大,就是住宅用地上的環境容量過大,即建房過多、住人過擠,就會影響居住區環境質量——包括空間環境效果和生态環境狀況。本規範所定指标系根據北京、上海和廣州等大城市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效果确定,即各建築氣候區的全高層居住小區或組團的住宅建築面積淨密度均不宜超過每公頃3.5萬m2。

6 公共服務設施

6.0.1 公共服務設施是居住區配建設施的總稱。原國家建委1980年頒發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标暫行規定》中把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分成教育、經濟、醫衛、文體、商業服務、行政管理、其他等七類,但在實際工作中全國各地在分類上差别也很大,有的分成四類,有的分成七、八類;在項目的歸類上也不一緻,有的将郵電、銀行歸入商業服務類,有的歸入行政管理類,而今市政公用設施配套日趨完善,一般都已把它獨立成一類,也有的仍歸入其他類;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傷殘人福利工廠等還沒有納入配套。因此,對居住區規劃設計有關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水平上難以評審、比較,也無法反映商業服務、教育等某一類的配建水平。為此,在公共服務設施的分類上有必要進行統一。原規範在原國家建委分成七類的基礎上,将市政公用設施從其他一類中獨立出來,而把防空地下室等歸入其他類而成八類。并在分類的名稱上,根據習慣直觀地把商業、飲食、服務、修理稱為商業服務類,把醫療、衛生、保健稱為醫療衛生類,把郵電、銀行稱為金融郵電類,把變電室、高壓水泵房等稱為市政公用類,把不能歸類的合并成一類,稱為其他類,即分成教育、醫療衛生、文體、商業服務、金融郵電、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類。随着配套項目的發展和90年代社區建設的推進,在本次修編中,把居委會、社區服務中心、老年設施等稱為社區服務類,把其他類與行政管理合稱為行政管理及其他類,調整後分成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類。

6.0.2~6.0.3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主要反映在配建的項目和面積指标兩個方面。而這兩個方面的确定依據,主要是考慮居民在物質與文化生活方面的多層次需要,以及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對自身經營管理的要求,即配建項目和面積與其服務的人口:規模相對應時,才能方便居民使用和發揮項目最大的經濟效益,如一個街道辦事處為3萬至5萬居民服務,一所小學為1萬至1.5萬居民服務,一個居委會為300戶至1000戶居民服務。

根據各地居住區規劃的實踐,為滿足3萬至5萬居民要有一整套完善的日常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務設施,應配建派出所、街道辦、具有一定規模的綜合商業服務、文化活動中心、門診所等;為滿足1萬至1.5萬居民要有一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務設施,應配建托幼、學校、綜合商業服務、文化活動站、社區服務等;為滿足300戶至1000戶居民要有一套基層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務設施,應配建居委會、居民存車處、便民店等(見正文附表A.0.2)。

正文附表A.0.2是與居住區、小區、組團對應配建的公建項目,也有由于所處地位獨立,兼為附近居民服務等可增設的項目。

當居住區的居住人口規模大于組團、小區或居住區時,公共服務設施配建的項目或面積也要相應增加。根據各地的建設實踐,當居住人口規模大于組團小于小區時,一般增配相應的小區級配套設施等,使從滿足居民基層生活需要經增配若幹項目後能滿足基本需要;當居住人口規模大于小區小于居住區時,一般增配門診所和相應的居住區級配套設施等,使從滿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經增配若幹項目後能較完善地滿足日常生活的需要;當居住人口規模大于居住區時,可增配醫院、銀行、分理處、郵電支局等,以滿足居民多方面日益增長的基本需要。

居住區的公共服務設施不配或少配會給居民生活帶來不便,晚建了也會給居民生活造成困難,如不及時配建小學,小學生要回原居住地上學,長途往返十分不便。晚建了派出所就沒有地方辦理戶口遷移等手續或至本區外兼管的派出所去辦理,造成管理的使用的不便。因此,滿足居民多層次需求的公共服務設施,應按配建的要求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和統一投入使用,才能達到居民使用方便和經營管理合理的要求。有時因分期建設的需要,初期建設規模不大時,可把有關設施的内容合并,暫設在某一個規劃項目内過渡解決,待建成後再恢複正常使用。

當規劃用地周圍有設施可使用時,配建的項目和面積可酌情減少;當周圍的設施不足,需兼為附近居民服務時,配建的項目和面積可相應增加;當處在公交轉乘站附近、流動人口多的地方,可增加百貨、食品、服裝等項目或擴大面積,以兼為流動顧客服務;在嚴寒地區由于是封閉式的營業或各項目之間有暖廊相連,配建的項目和面積就有所增加。在山地,由于地形的限制,配建的項目或面積也會稍有增加。因此,居住區的公共服務設施可根據現狀條件及居住區周圍現有的設施情況以及本地的特點可在配建水平上相應增減。

國家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應根據人防規定,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應貫徹平戰結合原則,戰時能防空,平時能民用,如作居民存車或作第三産業用房等,并将其使用部分分别納入配套公建面積或相關面積之中,以提高投資效益。

公共服務設施各有其自身的專業特點,其設置要求,有的可參考有關的設計手冊,如鍋爐房、變電室、燃氣站等。有的已有國标、行标,可按其要求執行,如中小學建築設計标準等。但在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中大量是小而内容多樣的小型項目,雖有一定規律,但還未标準化,因此本條對其設置的規定僅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如多少戶設置一處,對服務半徑、環境、交通的要求、宜獨立或與什麼項目結合設置等,以便作公共服務設施布點參考(正文附表A.0.3)。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水平應以每千居民所需的建築和用地面積(簡稱千人指标)作控制指标,由于它是一個包含了多種影響因素的綜合性指标,因此具有很高的總體控制作用。正文表6.0.3是綜合分析了不同居住人口、不同配建水平的已建居住區實例,并剔除了不合理因素和特殊情況後制定的。因此,它可以起到總體的控制作用。并可根據居住區、小區、組團不同居住人口規模估算出需配建的公共服務設施總面積,也可對大于組團或小區的居住人口規模所需的配套設施面積進行插入法計算。同時,由于各地的情況千差萬别,因而各地在根據自身的經營習慣、需要水平、氣候及地形等因素制定本地居住區應配建的公共服務設施具體項目、内容、面積和千人指标的具體規定或實施細則時,應滿足本規定對項目和千人總控制指标的要求。

行政管理及其他類中的“其他”是前七類和行政管理設施以外的宜設置的項目,如國家确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應與建的防空地下室或由于體制改革,經營管理的發展,今後會出現的其他應配、宜配建的新項目,不能歸人上述七類,可暫統歸入其他類,但由于各城市應配、宜配建的“其他”項目、面積差異大而目前又難以統計,也無一定規律,故沒有确定其控制指标,分類指标和總控制指标中也未包括“其他”指标,在執行時應另加,以便切合實際地指導本地的居住區建設。

在正文附表A.0.3中列了各公建的一般規模,這是根據各項目自身的經營管理及經濟合理性決定的,供有關項目獨立配建時參考。

6.0.4 居住區内公共服務設施是為區内不同年齡和不同職業的居民使用或服務的,因此公建的布局要适應兒童、老人、殘疾人、學生、職工等居民的不同要求。同時各公共服務設施又有其自身設置的經濟性和要求、方便居民使用等共同特點,從而可将有利經營、互不幹擾的有關項目相對集中形成各級公共活動中心。一般由百貨商店、專業商店等商業服務項目和銀行(儲蓄所)、郵電支局(郵政所)等金融郵電項目,文化活動中心等文體建築組成。根據居民生活需要有的項目要适當分散,符合服務半徑、交通方便、安全等要求,如醫院、幼托、學校、便民店、居民存車處等。對于可兼為外來人流服務的設施宜設置于内外人流的交彙點附近,以方便使用和提高經濟效益。

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是與規劃布局結構、組團劃分、道路和綠化系統反複調整、相互協調後的結果。為此,其布局因規劃用地所處的周圍物質條件、自身的規模、用地的特征等因素而各具特色。對公共活動中心,可将可連帶銷售,又互不幹擾的項目組合在一個綜合體(樓)内,以利綜合經營、方便居民和節約用地。

6.0.5 停車場、庫屬于靜态交通設施,它的合理設置與道路網的規劃具有同樣意義。正文表6.0.5中配建停車位控制指标均是最小的配建數值,有條件的地區宜多設一些,以适應居住區内車輛交通的發展需要。

正文表6.0.5中的機動車停車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車為标準當量表示的。其他各種車型的停車車位數應按正文表6.0.5中算出的機動車車位數除以正文表11.0.2中相關車型的換算系數,即得出實際停放的機動車車位數。例如,按正文表6.0.5的配建停車位指标,應安排10輛卧車停車位。若停放微型客貨車,可停放10÷0.7=14.3輛;若停放中型客車,則可停放10÷2=5輛。

配建停車場的設置位置要盡量靠近相關的主體建築或設施,以方便使用及減少對道路上車輛交通的幹擾。

為節約用地,在用地緊張地區或樓層較高的公共建築地段,應盡可能地采用多層停車樓或地下停車庫。

7 綠 地

7.0.1~7.0.3 該三條總結分析了我國居住區規劃的實際經驗和存在的涵義不清、計算口徑不一等問題,對居住區内綠地組成(分類)、綠地規劃的一般要求及規劃布局原則和綠地面積的計算方法等作出規定。其中: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等四類綠地(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建築或半地下建築的屋頂綠地)面積的總和占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比率即綠地率,是衡量居住區環境質量的重要标志。

确定綠地率指标的主要依據是:(1)根據我國各地居住區規劃實踐,達到本指标可确保有較好的空間環境效果;(2)與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2年頒發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城市新建區的綠化用地,應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舊城改建區的綠化用地,應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5%”相一緻;(3)綜合分析了本規範确定的居住區層數、密度、房屋間距等相關指标,本規範的綠地率指标是可行的。

7.0.4 對居住區公共綠地的分級規模、規劃要求、有關标準及面積計算辦法等做出了規定。其中:

一、按照居住區分級規模及其規劃布局形式,設置相應的中心綠地的原則,是按照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公共綠地系統的布局構思确定的。這樣,既方便居民日常不同層次的遊憩活動需要,又利于創造居住區内大小結合、層次豐富的公共活動空間,可取得較好的空間環境效果。

各級中心綠地一般規模的确定,主要考慮一是人流容量,如居住區級中心綠地即居住區公園應考慮3萬~5萬人的居住區,日常去公園出遊的居民量(詳見第7.0.5條);二是安排與其規模相應的功能設施所需的場地和遊憩空間要求,如居住區級中心綠地中,要為滿足明确的功能劃分和相應的遊憩活動設施所需的用地作安排(正文表7.0.4-1)。

二、各級中心綠地除應有相應的規模和設施外,其位置也要與其級别相稱,即應與其同級的道路相鄰,并向其開設主要出入口,以便于居民使用。據此規定,小區級的小遊園應與小區級道路相鄰,居住區公園應與居住區級道路相鄰。而設在組團内、四面鄰組團路的綠地,面積再大也隻能屬組團級的“大綠地”,而不能成為小區級或居住區級中心綠地,否則勢将吸引本組團外的超量人流穿越組團甚至居民院落,這樣既不便居民遊慈活動,且嚴重幹擾組團内居民的安甯環境。

三、正文條文規定各級公共綠地一般應采用“開敞式”。這裡有兩層意思:其一,居住區各級公共綠地是本區居民的日常遊憩共享空間,應方便居民遊憩活動并直接為居民使用,應是“福利型”,而不應成為“經營型”。其二,居住區各級公共綠地是居住區空間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裡外渾然一體,在居民視野高度内不能“隔斷”。如設院牆也應以綠籬或其他空透式欄杆作分隔,以确保裡外通透。

四、組團綠地的設置标準與面積計算辦法是目前我國居住區規劃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本規範分析了我國一些城市居住區中居住組團的不同類型、特點和組團綠地的設置方式與存在的問題,對組團綠地的設置标準與面積計算辦法做出了規定。

确定組團綠地(包括其他塊狀、帶狀綠地)面積标準的基本要素:一要滿足日照環境的基本要求,即“應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當地标準的建築日照陰影線範圍之外”;二要滿足功能要求,即“要便于設置兒童遊戲設施和适于老年人、成人遊憩活動”而不幹擾居民生活;第三,同時要考慮空間環境的因素,即綠地四鄰建築物的高度及綠地空間的形式——是開敞型還是封閉型等。正文表7.0.4-2根據以上三要素對不同類型院落式組團綠地的面積标準的計算做出了規定。

開敞型與封閉型院落式組團綠地的主要區别是,後者四面被住宅建築圍合空間較封閉,故要求其平面與空間尺度應适當加大,而前者則至少有一個面,面向小區路或建築控制線不小于10m的組團路,空間較開敞,故要求的平面與空間尺度可小一些。

五、其他塊狀、帶狀公共綠地,如街頭綠地、兒童遊戲場和設于組團之間的綠地等,一般均為開敞式,四鄰空間環境較好,面積可比組團内綠地略小,但根據實踐經驗,欲滿足上述三要素要求,其最小面積不宜小于400m2;用地寬度不應小于8m。否則難以設置活動設施和滿足基本功能的要求。

7.0.5 确定居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指标的主要依據是:

一、根據人多地少的國情,特别是在各城市人口不斷增長,城市用地日趨緊張的情況下,原國家建委(80)492号文件中規定的人均公共綠地指标,小區級1~2m2,居住區級1~2m2,在執行中實現的少,因而居住區公共綠地現行指标一般較低、甚至沒有,從調查的全國120餘個居住區、小區實例分析,有40%以上人均公共綠地不足1m2,如去掉其中不合标準的公共綠地,其比例更高。但近年來許多城市從提高環境質量出發,已強化了綠地要求,有些城市做出了指标規定,一般是:小區不低于1m2/人,居住區1~2m2/人左右。據此,本規範根據綜合分析後規定:組團綠地不少于0.5m2/人、小區綠地(含組團)不少于lm2/人、居住區綠地(含小區、組團)不少于1.5m2/人。此标準與一些城市的規定和原國家建委規定接近,但比許多城市現行水平有提高。

二、據1983年北京市的調查,服務半徑為500m以内的居住區各級公共綠地,居民(高峰)總出遊率為11%。考慮到人口老齡化的增長和兒童比例遞減等綜合因素,居住區内公共綠地的出遊率今後會有所增長。為此,本規範确定居住區各級公共綠地居民總出遊率,按不小于15%考慮,可适應全國大多數城市中、遠期規劃的要求。

另據調查,居住區公共綠地(居住區公園、小遊園)周轉系數為3;每遊人占公園面積30m2,則居住區公共綠地人均指标為:

(15%×30)/3=1.5(m2/人)

據此,本規範規定,居住區(含小區、組團級)公共綠地人均指标不小于1.5m2。

三、根據居住區分級規模及按正文表7.0.4-1分級設置中心綠地的要求确定的各級指标,分别占總指标的1/3左右,即:

1.組團級指标人均不小于0.5m2,可滿足300~700戶設置一個面積500~1000m2 以上的組團綠地的要求。

2.小區級指标人均不小于0.5m2(即1~0.5m2),可滿足每小區設置一個面積4000~6000m2 以上的小區級中心綠地(小遊園)的要求;

3.同理,居住區級公園指标人均不小于0.5m2(即1.5~1.0m2),可達到每居住區設置一個面積15000m2 以上的居住區級公園的要求。

根據我國一些城市的居住區規劃建設實踐,居住區級公園用地在10000m2以上,即可建成具有較明确的功能劃分、較完善的遊憩設施和容納相應規模的出遊人數的基本要求;用地4000m2 以上的小遊園,可以滿足有一定的功能劃分、一定的遊憩活動設施和容納相應的出遊人數的基本要求。所以,正文條文規定居住區級公園一般規模不小于1hm2,小區級小遊園不小于0.4hm2。

公共綠地指标的具體使用,還應按照所采用的居住區規劃組織結構類型确定。如采用居住區一組團兩級組織結構的居住區,可在總指标的控制下設置居住區公園和組團綠地兩級,也可在兩級的基礎上增設若幹中型(相當于小區級)公共綠地;組團綠地的設置也應按組團布局形式靈活安排。

舊區改建由于用地緊張等因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應指标的70%,以保證基本的環境要求。

8 道 路

8.0.1 居住區要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舒适和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道路規劃設計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居民出行方便和安全,因而,對此提出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影響居住區交通組織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主要的是居住區的居住人口規模、規劃布局形式、用地周圍的交通條件、居民出行的方式與行為軌迹和本地區的地理氣候條件,以及城市交通系統特征、交通設施發展水平等。在确定道路網的規劃中,應避免不顧當地的客觀條件,主觀地畫定不切實際的圖形或機械套用某種模式。同時還要綜合考慮居住區内各項建築及設施的布置要求,以使路網分隔的各個地塊能合理地安排下不同功能要求的建設内容。

二、居住區内的主要道路特别是小區路、組團路既要通順又要避免外部車輛和行人的穿行。所以,道路網要避免那種四通八達的格局。正文條文中提到居住區内外聯系道路要通而不暢和避免往返迂回,主要有三方面的意思:

1.要求道路的線型盡可能順暢,不要出現生硬彎折,以方便消防、救護、搬家、清運垃圾等機動車輛的轉彎和出入,但内外聯系道路要通而不暢以避免過境車輛穿越小區或組團;

2.要使住宅樓的布局與内部道路有密切聯系,以利于道路的命名及有規律地編排樓門号,這樣就能有效地減少外部人員在尋親訪友中的往返奔波;

3.良好的道路網應該是在滿足交通功能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用最低限度的道路長度和道路用地。因為,方便的交通并不意味着必須有衆多橫豎交叉的道路,而是需要一個既符合交通要求又結構簡明的路網。

三、居住區内部道路擔負着分離地塊及聯系不同功能用地的雙重職能。良好的道路骨架,不僅能為各種設施的合理安排提供适宜的地塊,也可為建築物、公共綠地等的布置及創造有特色的環境空間提供有利條件。同時,公共綠地、建築及設施的合理布局又必然會反過來影響到道路網的形成。所以,在規劃設計中,道路網的規劃與建築、公共綠地及各類設施的布局往往彼此制約、互為因果,隻有經過若幹次的往複才能确定最佳的道路網格式。

四、随着國民經濟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活環境已成為大家日益關注的課題。深受交通車禍、環境污染及噪聲幹擾之苦的市民,都渴望有個安全、安甯的居住生活環境。因此,居住區内部的道路規劃要注意避免吸引外部車輛及行人的進入和穿行。在歐美國家及原蘇聯,大多認為小區内部不應有城市公共交通,甚至不允許有機動車道,在細部處理上,對小區内部或組團,建議采用隔而不斷的“入口”模式,以形成一種象征性的界限,給外部車輛及行人以心理上的障礙,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内部交通的安全及居住環境的安甯。由于居住區級規模的用地面積較大,穿過居住區的城市支路或居住區級道路也允許引入公共交通或穿行,所以除應合理設置公交停靠站外,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尤其是住宅和教育設施等的布置還要盡量減少交通噪聲對它們的幹擾。

五、道路規劃要與抗震防災規劃相結合。根據國家計委及建設部下達的“新建工程抗震設防暫行規定”[(89)建抗字第568号],把基本烈度六度地區作為新建工程需考慮抗震設防的起點。現行國家标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11—89)也規定适用範圍為6~9度。所以本規範規定了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區要考慮防災救災的要求。根據建築抗震設計規範規定,隻要建築物按規範要求設計,在當地相應的震級災害中就不會倒塌傾覆,但居住區内部的道路還是應考慮到人員避震疏散的需要。因此,在抗震設防城市的居住區内道路規劃必須保證有通暢的疏散通道,并在因地震誘發的如電氣火災、水管破裂、煤氣洩漏等次生災害時,能保證消防、救護、工程救險等車輛的出入。

六、居住區内部道路的走向對通風及日照有很大影響。道路是通風的走廊,合理的道路骨架有利于創造良好的居住衛生環境。經調查,當夏季主導風向對住宅正向入射角不小于15°時,有利于住宅内部通風。同時,居住區内的地上及地下管線一般都順着道路走向敷設。所以,道路骨架基本上能決定市政管線系統的形成。完善的道路系統不僅利于市政管線的布置,而且能簡化管線結構和縮短管線長度。

七、在舊區改建區,道路網的規劃要綜合考慮舊城市的地上地下建築及市政條件,避免大拆大改而增加改建投資,對于需重點保護的曆史文化名城及有曆史價值的傳統風貌地段,必須盡量保留原有道路的格局,包括道路寬度和線型、廣場出入口、橋涵等,并結合規劃要求,使傳統的道路格局與現代化城市交通組織及設施(機動車交通、停車場庫、立交橋、地鐵出入口等)相協調。

8.0.2 居住區内各級道路的寬度,主要根據交通方式、交通工具、交通量及市政管線的敷設要求而定,對于重要地段,還要考慮環境及景觀的要求做局部調整。

居住區級道路是整個居住區内的主幹道,要考慮城市公共電,汽車的通行,兩邊應分别設置有非機動車道及人行道,并應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地種植行道樹和草坪花卉(圖1),按各種組成部分的合理寬度,居住區級道路的最小寬度不宜小于20m,有條件的地區宜采用30m。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在一般情況下采用混行方式。

小區級道路的寬度考慮以非機動車與人行交通為主,不能引進公共電、汽車交通,一般也采用人車混行方式。所以,車行道的最小寬度為6m,如兩側各安排一條寬度為1.5m的人行路,總寬度為9m,即可滿足一般功能需要。同時,小區級道路往往又是市政管線埋沒的通道,在無供熱管線的居住區内,按六種基本管線的最小水平間距,它們在建築線之間的最小極限寬度約為10m(圖2),此距離與小區級道路交通車行、人行所需寬度基本一緻。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35

在需敷設供熱管線的居住區内,由于要有暖氣溝的埋設位置及其左右間距,建築控制線的最小極限寬度約為14m。

組團級道路是進出組團的主要通道,路面人車混行,一般按一條自行車道和一條人行帶雙向計算,路面寬度為4m。在用地條件有限的地區,最低限度為3m。在利用路面排水、兩側要砌築道牙的特殊要求下,路面寬度就要加寬至5m。這樣,在有機動車出入時不影響自行車或行人的正常通行。對組團級道路的地下空間也要滿足大部分地下管線的埋設要求,無供熱管線的居住區一般要求建築控制線之間應有8m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居住區至少應有10m的寬度。

宅間小路為進出住宅的最末一級道路,這一級道路平時主要供居民出入,基本是自行車及人行交通,并要滿足清運垃圾、救護和搬運家具等需要,按照居住區内部有關車輛低速緩行的通行寬度要求,輪距寬度在2~2.5m之間。所以,宅間小路路面寬度一般為2.5~3m,最低極限寬度為2m。這樣,正好能容納雙向一輛自行車的交會或一輛中型機動車(如130型搬家貨車、救護車等)通行。為兼顧必要時大貨車、消防車的通行,路面兩邊至少還要各留出寬度不小于1m的路肩。

8.0.3 正文表8.0.3中的數據是依據有關道路設計手冊,并參考了部分城市實踐經驗而制定的,其道路最大坡度控制指标是為保證車輛安全行駛的極限值,在一般情況下最好盡量少出現,尤其是在多冰雪地區、地形起伏大及海拔高于3000m等地區要嚴格控制,并要盡量避免出現孤立的道路陡坡。

機動車道的最大縱坡及相應的限制坡長規定,為的是保障司機的正常駕駛狀态而不至産生心理緊張,防止事故的産生。據測試,不同縱坡相應的坡長限制值如表2: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36

而正文表8.0.3中機動車的最大縱坡值8%是根據居住區内車速一般為20~30km/h情況下的最大适宜數值,如地形允許,要盡量采用更平緩的縱坡或更短的坡長。

關于非機動車道的縱坡限制,主要是根據自行車交通要求确定,它對于我國大部分城市是極為重要的,因為在現階段,自行車對一般居民來說不僅是出行代步的交通工具,而且也是運載日常物品的運輸工具。據普查數據,往往城市越小和公共交通不發達的地區,自行車出行量在全部出行量中所占的比重也越高(山區城市除外,例如:北京54.0%,唐山71.2%,延安82.9%。

根據調查測試,自行車道适用的縱坡及相應的坡長限制值如表3。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37

正文表8.0.3采用的自行車道最大縱坡值及相應的限制坡長即是據此得出的。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在一些專題研究材料及有關的技術規範中,常出現如下的自行車道縱坡及坡長控制數值(表4):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38

這與正文表8.0.3中數值有較大差距。據了解,表4中的數值大多是以年輕人為主測試而得出。因此考慮到居住區内騎自行車出行對象的年齡包括老、中、青各類居民,所以對于居住區内部的自行車道,應有更大的适應範圍。

關于道路最小縱坡值,從駕駛車輛角度出發,道路愈平愈好,但縱坡的最低限還必須保證順利地排除地面水。不同的路面材料所适用的最小縱坡也是不同的:水泥及瀝青混凝土路面不小于0.3%,整齊塊石路面不小于0.4%,其他低級路面不小于0.5%,正文表8.0.3是以《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CJJ83—99)為依據提出的。

8.0.4 在山區、丘陵區等地形起伏較大的居住區道路系統的規劃要密切注意結合地形,這樣才可達到合理、安全、經濟的綜合效益。

一、由于人行道的适用縱坡範圍與車行道是不一樣的,在地勢起伏大的情況下,人行道可以更容易随坡就勢,如與車行道分設,就能更便捷和減少道路工程的土石方量;

二、山區、丘陵區的道路一般都要求順等高線設置,所以,道路網的格式與平原地區是大不一樣的。但是,道路用地面積也會因之适當增加,一般指标可按照正文中表3.0.2中的高限值選用;

三、主要道路因為通行的車輛和行人較多,交通量較大,所以縱坡應盡可能小些,而次要的道路等級較低,為減少土石方量,可以在允許的縱坡範圍内取較大的控制值;

四、由于在山區或丘陵區修建道路工程量較大,道路的寬度和建築控制線之間的寬度,可采用正文中第8.0.2條規定的下限值。但如要設置排水邊溝,則必然會加寬道路用地,增加的這部分寬度一般不屬于上述條文中規定的道路寬度控制值範圍内。設置會車避讓路面和排水邊溝的具體要求,另參照有關技術規範。

8.0.5 本條對居住區内道路設置作了規定。

一、本條款對居住區與外部聯系的出入口數作了原則性規定。規定了出入口數不能太少,是為了保證居住區與城市有良好的交通聯系。小區對外出入口不少于兩個,為的是不使小區級道路呈盡端式格局,以保證消防、救災、疏散等的可靠性,但兩個出入口可以是兩個方向,也可以在同一個方向與外部連接,而居住區的對外出入口要求是不少于兩個方向,這是考慮到居住區用地規模較大,必須有兩個方向與城市幹道相連(含次于道及城市支路)。有關車行和人行出入口的最大間距是依據消防規範的有關條款作出的。正文條文中對人行出口間距規定“當建築物長度超過80m時,應在底層加設人行通道”,這裡提到的人行通道,可以是樓房底層專設的供行人穿行的洞口。如果小區、組團等實施獨立管理,也應按規定設置出入口,供應急時使用。

二、居住區道路與城市道路交接時應盡量采用正交,以簡化路口的交通組織。按道路設計規定,交叉角度不宜小于75°就是這個意思。當居住區道路與城市道路的交角在90°±15°範圍内可視為正交型路口。條文中關于道路相接時的交角超出上述範圍時,可在居住區道路的出口路段增設平曲線彎道來滿足要求,在山區或用地有限制地區,才允許出現交角小于75°的交叉口,但必須對路口作必要的處理。

三、目前,我國殘疾人約占總人口的4.7%,老年人也達總人口的10%左右。為此,居住區内有必要在商業服務中心、文化娛樂中心、老年人活動站及老年公寓等主要地段設置無障礙通行設施。無障礙交通規劃設計的主要依據是滿足輪椅和盲人的出行需要,具體技術規定詳見《為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範》(JCJ50—88)。

四、過長的盡端路會影響行車視線,使車輛交會前不能及早采取避讓措施,并影響到自行車與行人的正常通行,對消防、急救等車輛的緊急出入尤為不利,所以在正文條文中對居住區内盡端式道路長度作了規定,其最大長度一般為120m,盡端回車場尺寸,正文條文中提出的12m×12m是最小的控制值,用地有條件時最好按不同的回車方式安排相應規模的回車場(見圖3)。

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6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39

五、條文中提到在地震區,居住區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這是道路工程技術設計的原則規定,與正文第8.0.1條第五款對道路規劃的防災救災要求不是一個概念。以道路本身技術設計的要求而言,抗震設計設防基本烈度起點為八度;對于地基為軟性上層、可液化上層或易發生滑坡的地區,道路抗震設計起點烈度為七度。所謂柔性路面,指的是用瀝青混凝土為面層的道路。

六、道路邊緣至建築物、構築物要保持一定距離,主要是考慮在建築底層開窗開門和行人出入時不影響道路的通行及一旦樓上掉下物品也不影響路上行人和車輛的安全及有利安排地下管線、地面綠化及減少對底層住戶的視線幹擾等因素而提出的。對有出人口的一面要保持較寬的間距,為的是在人進出建築物時可以有個緩沖地方,并可在門口臨時停放車輛以保障道路的正常交通。

8.0.6 本條對居住區内的居民停車場。庫的設置做了規定。

一、我國居民小汽車的使用比例有很快的提高,居住區内居民小汽車的停放已成為普遍問題,居住區居民小汽車包括通勤車、出租汽車及個體運輸機動車等的停放場地日益成為居住區内部停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生活方式存在較大差異,居民小汽車擁有量相差較大,本規範從全國角度出發,隻對一般情況提出指導性指标,控制下限,即停車率10%,對于上限指标不做具體規定,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具體指标由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在确定停車率較低時,應考慮要留有發展餘地。

二、地面停車率是指居民汽車的地面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有些地方地面停車采用立體方式,對于節約用地具有明顯作用。但本規範對地面停車率的控制主要是出于對地面環境的考慮,控制地面停車數量,提出地面停車率不宜超過10%的控制指标,停車率高于10%時,其餘部分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停車或多層停車樓等方式。因此,地面停車率計算,無論是采用單層還是立體停車方式,均以單層停車數量計算。當采用停車樓的方式時,可在其他用地中平衡指标。

三、停車場(庫)的布局應考慮使用方便,服務半徑不宜超過150m。通勤車、出租汽車及個體運輸機動車等的停放位置一般安排在居住小區或組團出入口附近,以維持小區或組團内部的安全及安甯。

9 豎 向

9.0.1~9.0.2 豎向規劃設計應綜合利用地形地貌及地質條件,因坡就勢合理布局道路、建築、綠地,及順暢地排除地面水,而不能把豎向規劃當作是平整土地、改造地形的簡單過程。

居住區内的道路骨架與地勢起伏關系很大,往往因此能決定道路線型及走向。建築物的布局也往往因地形地質的制約而影響其朝向、間距及平面組合,在地形變化較大的地區,一般要求建築物的長邊盡可能順等高線布置,力争不要過分改變現狀等高線的分布規律,而隻是局部改變建築物周圍的自然地形。

市政管線,特别是重力自流類管線(如雨水管、污水管、暖氣管溝等)與地形高低的關系密切,力求與道路一樣順坡定線。居住區的平面布局隻有與豎向規劃在方案編制過程中不斷彼此配合互相校核,才能使整個居住區的規劃方案更切實際逐趨完善。

良好的豎向規劃設計方案,必須建立在對現狀水系周密的調查研究基礎之上。一般在山區或丘陵地帶,必須根據居住區所在地域的地面排水系統,确定居住區内規劃排水體系,以确保建設地區地面水的排除及安全排洪。

正文表9.0.1中适用坡度是參照有關技術規範及手冊編制的,下限值為滿足排水要求的最小坡度。

對于廣場及場地的豎向設計坡度,往往因使用功能不同或地面材料不同而分别采用适宜的控制值。當廣場兼作停車場時,停車區内的坡度不宜過大,以防溜車。據測試,小汽車在不拉手閘的情況下發生溜滑的臨界坡度為0.5%。

9.0.3 當居住區内的地面坡度超過8%時,地面水對地表土壤及植被的沖刷就嚴重加劇,行人上下步行也産生困難,就必須整理地形,以台階式來緩解上述矛盾。無論是坡地式還是台階式,建築物的布局及設計、道路和管線的設計都應作好相應的工程處理。

9.0.4 居住區内地面水的排除一般要求采用暗溝(管)的方式,主要出于下列考慮:

一、省地——可充分利用道路及某些場地的地下空間;

二、衛生——雨水、污水用管道或暗溝,可減輕對環境的污染,有利控制蚊蠅攣生;

隻有在因地形及地質條件不良的地區,才可考慮明溝排水方式。

10 管線綜合

10.0. 1 本條規定了居住區必須統一規劃安排四種(無集中供熱居住區)至五種(集中供熱居住區)基本的工程管線,因為工程管線的埋設都有各自的技術要求,如在規劃階段不留出位置,今後再要增設困難是很大的,即使可以增設,也會影響整個管線系統的合理布局,并增加不必要的投資。在居住區的道路和建築控制線之間的寬度确定時,都已考慮了這幾種基本管線的敷設要求。

在某些地區由于當前的經濟條件及生活水平、外部市政配套條件等因素的制約,近期建設中可暫考慮雨污合流排放、分散供熱或電力線架空等,但在管線綜合中仍要分别把相應的管線及設施一并考慮在内,并預留其埋設位置,以便為今後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随着城市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和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在有條件的地區,還應敷設或預留燃氣、通訊等管線甚至熱水管、智能化線路等埋設位置。

10.0.2 管線綜合是居住區規劃設計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管線綜合的目的就是在符合各種管線的技術規範前提下,統籌安排好各自的合理空間,解決諸管線之間或與建築物、道路和綠化之間的矛盾,使之各得其所,并為各管線的設計、施工及管理提供良好條件。

居住區的管線布局,凡屬壓力管線均與城市幹線網有密切關系,如城市給水管、電力管線、燃氣管、暖氣管等,管線要與城市幹管相銜接;凡重力自流的管線與地區排水方向及城市雨污水幹管相關。在進行管線綜合時,應與周圍的城市市政條件及本區的豎向規劃設計互相配合,多加校驗,才能使管線綜合方案切合實際。

管線的合理間距是根據施工、檢修、防壓、避免相互幹擾及管道表井、檢查井大小等因素而決定的。我們綜合了有關規劃和設計部門編制的管線綜合資料,并參考了幾個城市的城市規劃管理文件,制定了條文中的四個關于管線間距的最小淨距表。在不利的地形地質條件、施工條件等地區,亦可用稍寬一些的間距。

正文表10.0.2-1、10.0.2-2中的欄目,除注明者外,水平淨距均指外壁的淨距,垂直淨距指下面管線的外頂與上面管線的基礎底或外壁之間的淨距,表中數字在采取充分措施(如結構措施)之後可以減小。具體規定可參見各專業規範說明。

管線埋深和交叉時的相互垂直淨距,一般要考慮下列因素:

1.保證管線受到荷載而不受損傷;

2.保證管體不凍壞或管内液體不凍凝;

3.便于與城市幹線連接;

4.符合有關的技術規範的坡度要求;

5.符合豎向規劃要求;

6.有利避讓需保留的地下管線及人防通道;

7.符合管線交叉時垂直淨距的技術要求。

正文條文中關于管線的埋設要求還出于下列考慮:

1.電力電纜與電信管、纜宜遠離,為的是減小電力、尤其是高中壓電力對電信的幹擾,一般将電力電纜布置在道路的東側或南側,電信管、纜在道路的西側或北側。這樣既可簡化管線綜合方案,又能減少管線交叉時的相互沖突。

2.地下管線一般應避免橫貫或斜穿公共綠地,以避免限制綠地種植和建築小品的布置。某些管線的埋設還會影響綠化效果,如暖氣管會烤死樹木,而樹根的生長又往往會使有些管線的管壁破裂。如确因規劃需要管線必須穿越時,要注意盡量從綠地邊緣通過,不要破壞公共綠地的完整性。

11 綜合技術經濟指标

11.0.1 技術經濟指标是從量的方面衡量和評價規劃質量和綜合效益的重要依據,有現狀和規劃之分。

目前居住區的技術經濟指标一般由兩部分組成:土地平衡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标,但各地現行的技術經濟指标的表格不統一,項目有多有少,有的基本數據不全,有的計算依據沒有注明。環境質量方面的指标不多。因此,本規範要規定統一的列表格式、内容、必要的指标和計算中采用的标準。

正文表11.0.1為綜合技術經濟指标表,有必要指标和選用指标之分。即反映基本數據和習慣上要直接引用的數據為必要指标;習慣上較少采用的數據或根據規劃需要有可能出現的内容列為可選用指标。

居住區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也稱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四項,它們之間存有一定的比例關系,主要反映土地使用的合理性與經濟性,它們之間的比例關系及每人平均用地水平是必要的基本指标。在規劃範圍内還包括一些與居住區沒有直接配套關系的其他用地,如外圍道路或保留的企事業單位、不能建設的用地、城市級公建用地、城市幹道、自然村等,這些都不能參與用地平衡,否則無可比性。但“其他用地” 在居住區規劃中也必定存在(外圍道路),因此它也是一個基本指标,居住區用地加“其他用地”即為居住區規劃總用地。

反映居住區規模有用地、建築與人口(戶、套)三個方面内容,除用地外,人口(戶、套)、住宅和配建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築面積及其總量也是基本數據為必要指标。非配套的其他建築面積是或有或無,因此,是一個可選用的指标。

平均層數與住宅建築密度關系密切,是基本數據,屬必要指标,高、中高層住宅比例也是住宅建設中的控制标準屬必要指标;毛密度由于反映居住區用地中的總指标,反映了在總體上相對的經濟合理性,所以它對開發的經濟效益,征地的數量等具有很重要的控制作用。住宅建築套密度是一個日漸被人認識、重視的指标,在詳細規劃的實施階段根據戶型的比例、标準的要求等去選定住宅類型後,可以通過居住區用地、住宅用地等基本數據計算;住宅建築面積淨密度是與居住區的用地條件、建築氣候分區、日照要求、住宅層數等因素對住宅建設進行控制的指标,是一個實用性強、習慣上也是控制居住區環境質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屬必要指标;建築面積毛密度是每公頃居住區用地内住宅有公建的建築面積之和,它可由居住區用地内的總建築面積推算出來。由于公建在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還沒有進行單體設計而是按指标估算,因配建的公建與住宅建築面積有一定的比例關系,即住宅是基數,住宅量一确定,配建公建量也相應确定,因而以往宅建築面積的毛、淨密度、建築面積毛密度(也稱容積率)為常用的基本指标。

環境質量主要反映在空地率和綠地率等指标上。與住宅環境最密切的是住宅周圍的空地率,習慣上以住宅建築淨密度來反映,即以住宅用地為單位1.00,空地率=1-住宅建築淨密度。居住區的空地率習慣上以建築毛密度反映,即居住區的空地率:1-建築(毛)密度。住宅建築淨密度和建築毛密度越低其對應的空地率就越高,為環境質量的提高提供了更多的用地條件。綠地率是反映居住區内可綠化的土地比率,它為搞好環境設計、提高環境質量創造了物質條件,為此都屬必要指标。

居住區建築密度,是居住區内各類建築的基底總面積與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比率(%)。是居住區重要的環境指标,屬必要指标。

由于舊區改建規劃範圍内一般都有拆遷,因此“拆建比”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開發的經濟效益,是舊區改建中的一個必要的指标,在新建居住區中不作為必要的指标。

為了可比及數值的一定精度,除戶、套和人口數及其對應的密度數值外,其餘數值均采用小數點後兩位。

在居住區規劃設計中,如采用的統計口徑不準确(如把住宅正常間距内的小綠地計入公共綠地)或計算口徑不統一,則不能如實地反映規劃水平及其經濟合理性,也難核實、審評和比較。為此,正文條文是對各類各項用地範圍的劃定、面積和相關指标的計算口徑作出規定。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旅遊资讯推荐

热门旅遊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