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任或轉任
新《公務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内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和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
調任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衆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轉任指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機關系統内跨地區、跨部門的調動,或者在同一部門的不同職位之間的轉換任職。轉任是公務員的内部交流,它不涉及身份的變動。
公務員異地調動,需要滿足幾個條件:
1、現單位要同意放人
2、你想要去的單位剛好有編制和空缺崗位
3、就是辦理轉任手續,需要各種單位蓋章
異地調動需要的手續非常複雜,人事關系的轉移涉及到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導緻調任失敗。
不過,一般情況下夫妻兩地分居或者個人升遷,調任和轉任都會容易不少,畢竟幹部的跨區域交流調動是近年來的大勢所趨。
二、遴選/選調
全憑實力的公務員遴選是很多想要調動、謀求更好發展的公職人員的選擇。但是遴選也有不少限制:
1、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曆和2年以上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作經經曆
2、除選調生外,應符合在本級機關工作的最低年限;沒有規定的,須在本機關工作2年以上
3、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4.年齡:處級43周歲以下,副處級40周歲以下,主任科員以下35周歲以下,其中,報考專門面向選調生職位,鄉科級副職年齡在32周歲以下,科員年齡在29周歲以下。
除此之外,考生必須征得組織同意,而且遴選有明确的層級限制,隻能從下級向上級進行遴選,一些地區的遴選有嚴格的區域限制;
其次,參考的考生都是在職公職人員,甚至不少還是領導幹部,素質和能力俱佳,一些地方遴選除了筆試、面試還有試崗、考察等環節。
遴選雖然考試難度也較大,但是相對于辦理轉任手續來說,遴選則要公平、容易一些。
不過近年來,随着各地對人才的重視和引進,一些地方也出台了一些變通性政策,例如取消地域限制、取消 同意報考證明、還有政府出台政策對本省籍公職人員進行規模性人才引進。
例如2018年初,山東省五蓮縣委實施“蓮才興鄉”工程,籍貫或出生地是五蓮的外地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符合條件的都可申請回來工作;2019年6月,河南省栾川縣政府官網發布了《關于栾川籍外地工作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在編在冊人員等回栾工作的公告》,把異地調動與人才引進工作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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