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設定一個場景:
A公司國内“某商标”的持有人,B公司是一個B國的一個公司,B公司委托授權國内的C公司貼牌生産和“某商标”品牌相同産品類目相同的商品并全部出口到B國,C公司這種貼牌加工并出口的方式,是否會侵犯A公司的商标注冊權?
我們同時将相關的商标侵權規定寫在這裡: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一)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
(五)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标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标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在這種情況下,你的答案是什麼呢?
答案:C公司這種貼牌加工并出口的方式,不會侵犯到A公司的商标注冊權。
理由如下:
C公司的貼牌加工後全部的産品并未在國内流通,并未對相關的消費者産品混淆,并未對A公司的商标專用權造成損失,且加工行為不能實現識别該商品來源的功能,不屬于我國商标法意義上的商标使用,自然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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