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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加工生産假冒商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7 17:57:46

先來設定一個場景:

A公司國内“某商标”的持有人,B公司是一個B國的一個公司,B公司委托授權國内的C公司貼牌生産和“某商标”品牌相同産品類目相同的商品并全部出口到B國,C公司這種貼牌加工并出口的方式,是否會侵犯A公司的商标注冊權?

代加工生産假冒商标(貼牌加工并出口)1

我們同時将相關的商标侵權規定寫在這裡: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一)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

  (五)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标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标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在這種情況下,你的答案是什麼呢?

代加工生産假冒商标(貼牌加工并出口)2

答案:C公司這種貼牌加工并出口的方式,不會侵犯到A公司的商标注冊權。

理由如下:

C公司的貼牌加工後全部的産品并未在國内流通,并未對相關的消費者産品混淆,并未對A公司的商标專用權造成損失,且加工行為不能實現識别該商品來源的功能,不屬于我國商标法意義上的商标使用,自然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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