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近日,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發布《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規定(試行)》。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要求,結合演出經紀人員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的申領、變更、補發和注銷等适用本規定。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是通過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具有從事演出經紀活動資格的憑證。
第三條 文化和旅遊部負責制定資格證樣式和證書編号規則,統一制作、頒發和管理資格證。
第四條 申請人可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辦理資格證的申領、變更、補發和注銷等業務。
第五條 申請人初次申領資格證時,個人信息與報考信息不一緻的,應當按照變更事項辦理。
第六條 演出經紀人員身份信息、從業單位等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後3個月内提交信息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演出經紀人員申請變更身份信息的,應當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戶口本變更頁複印件、變更後的身份證複印件等;申請變更從業單位的,應當提交所申請變更單位的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等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遺失的,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提交遺失聲明,遺失聲明公示滿30日方可申請補發資格證。遺失聲明應當載明證件類型、演出經紀人員姓名、證件編号等。
第十條 申請人證件毀損影響使用的,可将原件寄回,申請更換新證件。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遊部應當依法辦理資格證注銷手續:
(一)演出經紀人員提出注銷申請;
(二)演出經紀人員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三)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依法被撤銷、撤回;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演出經紀人員申請注銷資格證的,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提交申請。其他應當注銷資格證的情形,根據情況核實後予以注銷。
第十三條 對申請人的資格證申領、變更、補發和注銷等申請事項,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要求。文化和旅遊部應當于受理後10個工作日内完成審核。符合規定的,依法辦理;不符合規定的,依法不予辦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演出經紀人員應當依法使用并妥善保管資格證,不得變造、塗改、抵押、出租、出借和故意毀損。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文化和旅遊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 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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