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2019)京0113刑初234号
(2019)京03刑終948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呂某系北京甲汽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
的實際控制人,租賃管理順義區崗山路××号院。被告人呂某指使甲公司相關人員,在清退原租戶過程中,以雇車堵門等滋擾手段幹擾商戶正常經營;在提供物業服務的過程中,多次強迫他人接受服務,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呂某為首,被告人劉某、王某、張海某、閻某某等人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團夥。
具體強迫交易犯罪事實如下:2015年年底至2018年6月,被告人呂某等人以限制運營商進入、剪斷網線等手段,強迫被害人彭義某等接受閻某某提供的寬帶接入服務。被告人呂某夥同劉某、張海某以商戶自律委員會名義,通過停水停電相威脅的手段,強迫被害人郭東某等按照統一标準使用指定施工隊進行店鋪裝修或使用指定公司清理煙道。被告人呂某、劉某、王某在未經被害人蔣雨某同意的情況下,對其經營的公寓外部安裝鐵架子牆,後以停水、停電、停業相威脅,強迫蔣雨某交納安裝服務費。被告人呂某、劉某的強迫交易數額共計55.597萬元,王某的強迫交易數額共計39.967萬元,張海某的強迫交易數額共計15.63萬元,閻某某的強迫交易數額共計26.967萬元。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呂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十萬元;
二、被告人劉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萬元;
三、被告人閻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萬元;
四、被告人王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三萬元;
五、被告人張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
六、被告人雒某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紅色按鍵手機一個、vivo手機一個、衛星電話一個予以沒收,TD-LTE手機一部發還被告人雒鳳娟,IPONE手機一部發還被告人閻樂樂,筆記本電腦一台、一體機電腦一台、電腦主機三個、金稅盤一個、U盤一個發還北京甲汽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二審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劉某、王某、張某、閻某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特别嚴重,已構成強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應予懲處。被告人雒某明知呂某系犯罪的人,為其提供隐藏處所和通訊工具,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呂某、劉某、王某、張某、閻某犯強迫交易罪,被告人雒某犯窩藏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雒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故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法對其二人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呂某、劉某、張某當庭認罪,故酌情對其三人從輕處罰。鑒于被害人蔣某1的經濟損失已得到補償,并對呂某表示諒解,故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酌情對被告人呂某、劉某、王某從輕處罰。
【裁判要旨】
雖然強迫交易罪“情節特别嚴重”沒有明确标準,但法定量刑檔不應被空置,裁判的過程亦是“找法”“釋法”的過程。可以基于事實,确定依據,參照侵犯類似法益的其他罪名的升格标準,進而确定升格标準。
(1)從犯罪手段來看,呂某等人利用物業管理之便,采取了斷水斷電等“軟暴力”,無異于強制商戶停業,手段惡劣。
(2)從被害人的數量來看,本案被害人達28人次,涵蓋崗山路42号院的酒店、公寓、飯店等大小商戶。
(3)從犯罪數額來看,呂某等人的強迫交易數額達五十餘萬元,給商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4)從對市場交易秩序的影響程度來看,呂某等人利用對崗山路××号院的非法控制,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商戶怨聲載道,甚至被迫退出經營,嚴重危害了首都法治環境,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綜合考慮呂某等人的主觀惡性、危害後果等,應依法判處較重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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