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李女士在深圳某公司經營的淘寶網店看中了一款“iPhone 6S Plus無鎖三網”手機,李女士根據店家網店上的版本介紹,選擇購買了支持網絡類型為:全網通4G,支持移動聯通電信2/3/4G(無鎖版本,插卡即用)的“亞太”版本,并支付貨款5,333.70元,李女士同時還購買了2年手機全國保修。随後,店家通過快遞交付了手機,李女士拿到手機後正常使用。
2018年6月,李女士因手機故障,将手機送至蘋果公司官方維修點進行維修。蘋果公司經檢測發現,李女士的蘋果手機并非“三網通”,無法使用中國電信卡,且目前激活政策為“有鎖合約機”。
得知真相的李女士十分氣惱,多次跟網店進行溝通無果。
于是,就以深圳這家公司銷售手機存在欺詐及淘寶公司存在監管不力和披露信息不全等為由,起訴至上海闵行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深圳某公司退還手機貨款5,333.70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16,001.10元,同時主張淘寶公司作為平台方對上述支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庭審中,深圳某公司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淘寶公司辯稱自己是信息發布平台,不是信息發布者,涉及到信息、交易等風險應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擔。平台事前已做到相關經營證件的審慎審查義務,事後也不存在過錯,不同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配圖,圖文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深圳某公司在銷售手機時介紹為“無鎖三網”,支持全網通4G,支持移動聯通電信2/3/4G,且屬無鎖版本,插卡即用。
但從蘋果公司出具的檢測結果可知,系争手機并非三網通,屬有鎖合約機。據此可以認定該公司存在欺詐行為。被告淘寶公司作為信息服務提供商,已經對深圳某公司的經營資質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和信息披露義務,在沒有證據表明其對上述欺詐行為存在明知和應知的情形下,不應當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原告退還蘋果手機;被告深圳某公司退還原告貨款5,333.70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16,001.10元;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目前,網店尚未賠付,案件已經進入執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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