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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作為征地拆遷中的重要角色,其使用權的确權登記是涉及農村各家各戶切身利益的一項工作,推進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也是依法對宅基地使用權人合法利益采取保護的一個有效措施,該項措施旨在加強農村宅基地的管理,有效規範農村宅基地上建設,防止亂耕濫占,維護環境穩定。那麼對宅基地的分配和繼承、申請條件、登記流程、宅基地收回等法律問題你知道多少呢?下文專業征拆律師幫您解讀!
一、宅基地究竟怎麼分配,能繼承嗎?
首先農村宅基地是村民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固定成員,享有的本集體經濟組織中可以用來修建自住宅的土地,土地性質為集體用地。在宅基地上建築的房屋屬于村民的個人财産,可以依法繼承,但地上房屋繼承後若房屋自然滅失了,不得再進行重建,宅基地由村委會按法定程序收回後另作安排,但符合一戶一宅的村民除外。而宅基地本身一般不能繼承,村民對其隻有使用權,無所有權,故不得随意進行處置。
關于宅基地繼承問題,老百姓關注的一個熱點就是城鎮戶籍的子女是否有權繼承?針對該問題,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号建議的答複中,自然資源部在針對該建議的答複中明确: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産登記。
二、申請宅基地的條件是什麼?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本村村民年滿20歲,因正當生活、成家原因需要建設新房分戶,但缺少宅基地的;
2、因發生了自然災害,村莊建設土地征用等原因需要搬遷的;
3、外來人員至本村落戶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又沒有宅基地的;
4、城鎮居民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但農村又确無住宅的。
三、宅基地如何申請、登記?滿足以上條件進行宅基地申請的村民,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一般向村委會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讨論通過後,報鄉或鎮人民政府審核,随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攜帶相關身份資料、宅基地說明情況及其他材料至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或自然資源局申請确權,并登記發證。
若是占用農用地的,則還需嚴格依法辦理農用地專用審批手續。一戶村民隻能有一處宅基地,且宅基地上建設的面積也存在審批标準,分城鎮區及鄉鎮所在地、平原地區村莊以及鹽堿地、荒灘上的不同面積标準。
四、具體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具體申請宅基地審批需要提交:1、宅基地申請書;2、申請人基本信息(姓名、年齡、身份戶口信息、家庭成員等);3、村委會應出具的材料(申請人是否現有宅基地、對申請人拟發放的宅基地地址、面積等、村民會議讨論情況、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4、其他具體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不同曆史階段對超占宅基地的确權登記?主要以1982年實施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為時間節點來分階段考慮,該條例實施以前,村民在批準宅基地範圍外超占的,在條例實施後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照現有的實際使用面積确權登記;該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開始實施時止,該階段内的宅基地審批通過村民,對超過部分按當時的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确權登記。而土地管理法實施後,村民超占的宅基地,确權時要按實際批準的宅基地面積登記。
六、什麼情況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如果為了實施村莊集體建設規劃,進行舊村改造或國家建設征用,需要調整宅基地或另外新建住宅的,房屋建成後,超期無正當理由不騰出原宅基地的;
2、進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宅基地的;
3、因繼承房屋或其他原因導緻村民存在一戶一處之外宅基地情況的;
4、因遷移、病故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5、未按批準用途使用以及非法轉讓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宅基地,但也并非直接收回,需報經縣或市政府批準,才可以注銷土地使用證,且需要由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另外,城鎮居民嚴禁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和違法建設房屋,同時,嚴禁為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占用集體土地建設的地上房屋,未繳納合理的使用金等費用的,屬于違規用地,嚴格禁止其作為合法小産權房。本村村民将宅基地房屋出賣、出租或贈與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也不得批準,以上為幾種常見的不得批準或違法建設的宅基地情形。
總的來說,嚴格規範農村土地确權登記,依法确認農民的集體土地權利,是有利于保護村民合法财産權利的途徑之一,能加強其物權意識,有助于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村現代化的推進。在明律師在此提醒廣大村民,如遇到宅基地相關法律問題,一定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最大限度地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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