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努力想把職場中的法律知識變得好懂又有趣的犀哥。
我相信很多小夥伴都遇到過被公司調劑到新成立的關聯公司或者同屬一個集團公司下設的其他子公司工作的經曆。
這種情況通常是某天接到人力資源的通知,要求大家去關注一則公司的内部通知或直接安排涉及到調整的各位同事去一個會議室聽宣講。
内部通知和宣講的大意就是根據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現在要将大家集體轉崗到集團旗下新的公司。
需要大家配合簽署一份新主體的勞動合同,同時還有一份跟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同樣需要大家的簽字。
人力資源會告知大家,相關安排僅僅是内部調整,所以職位、薪資、工作内容都不會發生什麼變化,大家放心簽字即可。
甚至很多案例中,用人單位基于節約成本的考量,甚至連工作地點、發薪主體、社保繳納主體也不會變化(這一點後面還會提到)。
公司這麼操作對勞動者會有什麼影響?這裡面會有什麼坑呢?
在這方面吃過虧的小夥伴都會知道,最容易出問題的就是裡面這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遇到這種情況,大家務必簽字前,先檢查用人單位提供的解除協議中記載的解除合同的事由。
這裡的事由會直接關系到解除的性質,進而影響司齡能否連續計算,從而最終影響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比如經濟補償、賠償金等真金白銀的利益。
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大家留個心眼,多加一份小心。
最關鍵的環節就是解除的事由一定要體現出的内容是該動議是由用人單位提出。
無論是“經公司提出”,“因公司業務發展需要”“按照集團内部安排”都是可以的。
寫“經雙方協商一緻”這種有點蒙混過關意思的也不好,遇到了得讓公司明确是公司提出。
否則後面還得想辦法舉證來證明,後期會給勞動者造成一些麻煩。
當然了,絕對不可以接受的寫法是“因勞動者個人原因”!
這句話一出現,整個事情的性質就徹底變了。
不得不說,犀哥已經遇到不少案例,都是無良企業明明是自己要求員工變更主體,卻暗搓搓把解除協議裡面寫上因個人原因來坑自己的員工,實在讓人瞧不起。
比如有的單位會煞有介事地告訴勞動者,走協商流程集團審批太麻煩,不如直接寫個人辭職,這樣很快就走完流程,其實都是一樣的。
誘導大家在對自己不利的文件上面簽字。
犀哥給大家整理了一份遇到寫了“雙方協商一緻”這種比較模糊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搜集的證據清單。利用這份清單可以幫助勞動者最大可能地還原事實真相。
大家可以收藏,需要用的時候拿出來對照着清單搜集即可:
原勞動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解除協議書原件及附件;
新勞動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公司的通知/郵件/OA系統公告等能夠體現單位提出變更合同的書面記錄;
協商過程的錄音、錄像;
新舊單位的股權結構等可以證明兩個單位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證據(可以去國家信用信息系統查詢、下載、打印)
工資流水記錄(銀行蓋章);
社保繳納記錄(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可以登錄查詢)
新舊兩個用人單位的辦公地址,适用地址沒有變更的情況(采用錄像的方式記錄地址門牌号、樓層、公司門口的招牌Logo等);
入職登記表、公司出具的能夠體現實際入職時間、解除時間等在職情況的書面文件等;
另外犀哥還想告訴那些已經在帶有“因個人原因”解除了勞動合同字樣的解除協議上簽字的小夥伴。
雖然這種情況下對勞動者極為不利,但我還真的找到了勞動者成功翻盤的案例:
案号為:(2020)蘇01民終5号 的判例中:
一審法院認為,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确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本案中,夏某某對《辭職報告》内容的真實性并無異議,但強調辭職報告應人力資源部門要求所緻;中江房産公司雖對兩份《證明》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卻未提交反證也未申請鑒定,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均予以采納。雙方均認可陳某某是夏某某離職手續經辦人且對陳某某上述陳述無異議,一審法院對陳某某關于夏某某在中江房産公司離職原因的陳述予以采納。綜合考慮《證明》、《辭職報告》、陳某某證言,結合夏某某與中江房産公司及中江對外工程分公司勞動合同履行期内的社保均由同一個單位連續繳納、中江對外工程分公司實際繼續履行中江房産公司與夏某某簽訂的《汽車租賃協議》,以及《辭職報告》原件為夏某某持有的事實,一審法院對夏某某關于其離開中江房産公司、入職中江對外工程分公司非因其個人原因辭職所緻的主張予以采納。
不過通過閱讀相關裁判文書犀哥也發現,能夠達成這個結果着實不容易。
勞動者不僅聘請了律師為其提供專業辯護,更是能夠讓當時為其辦理離職手續的人力資源經理陳某某親自到庭作證,并且經曆了勞動仲裁,公司的起訴,一審、二審等漫長的流程。
犀哥隻能說這個案例具備一定意義,但是大家可千萬不要覺得自己簽了不利的解除協議就一定能夠翻盤。
建議大家還是防患于未然,簽字前仔細閱讀合同能夠省去後面無數的時間、金錢、精力。
明明有坦途大道可以選擇,咱們就不要去嘗試那些羊腸小道了。
最後附上另外兩個相關判例裁判文書的節選,證明關聯公司間的混同用工、勞動者的工資流水、社保記錄等證據都可以對認定事實起到幫助租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根據本案現有證據,紫峰房地産公司、三亞國賓館公司、華龍公司在用工和股權上均存在關聯,一審法院根據三公司對丁某某工作安排以及用工情況,綜合認定三公司構成對丁某某的混同用工,并無不當,故丁某某在上述公司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及各方當事人陳述,一審法院認定丁某某在紫峰房地産公司、三亞國賓館公司和華龍公司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因此丁某某主張紫峰房地産公司、三亞國賓館公司和華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三亞國賓館公司關于不承擔責任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1.2010年首旅集團先進個人推薦審批表;2.2010年紫峰房地産公司優秀員工審批表;3.2010年首旅集團先進個人榮譽證書;證明丁某某自2003年4月起參加工作,工齡應自2003年4月開始起算。
案号(2021)京03民終7106号
遼甯三生與沈陽三生存在關聯關系,李某主張其在沈陽三生、遼甯三生工作期間應連續計算工作年限,遼甯三生對此雖不認可,但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反駁李維主張。因此結合李某的工資發放及社保繳納情況,對李某關于工作年限連續計算的主張予以支持具有事實依據。
案号 (2021)遼05民終469号
本期就到這裡,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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