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朋友咨詢問我,廠房出租一次性收取了200萬元的租金,在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因為沒有費用,要繳很高的企業所得稅,怎麼能節稅那?
我們就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查一查相關财稅法規。
一、增值稅:
《納稅人提供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産,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産,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增值稅稅率9%。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出租不動産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1 9%)×3%
租賃費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200萬元
貸:預收賬款 194.5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50萬元
二、投資性房地産:
《企業會計準則第3号——投資性房地産》相關規定,原生産經營自用的固定資産改變其原持有意圖,轉為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時的投資性房地産時,作為固定資産的自用房地産則要由"固定資産"科目轉換到"投資性房地産"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投資性房地産,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房地産買賣的差價),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産。
房産原值2900萬,假定已計提折舊2年,折舊攤銷年限20年,2年計提折舊290萬
先轉入投資性房地産:
借:投資性房地産 2610
固定資産累計折舊 290
貸:固定資産--原值 2900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産、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産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确認收入的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号)第一條,關于租金收入确認問題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産、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産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确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确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内,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是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收取日期确認收入,屬于典型的收付實現制原則,不屬于權責發生制。這樣的規定,對企業有利有弊,與《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九條規定也有點違背。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就以國稅函[2010]79号的形式打了一個補丁,進行了适當糾偏。
國稅函[2010]79号的用詞,對于跨期租金分攤使用的是“可”字。意味着選擇權在納稅人,是否分攤由納稅人自行決定(與會計上是否分攤無關)。如果選擇分攤,就是執行了《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權責發生制,企業在實務操作中,可以根據對企業最有利的情況進行選擇。案列中企業沒有什麼優惠政策,把廠房出租出去,不經營了,選擇分攤方式是最好的。
按照權責發生制分期确認收入:
收到一年的租金,從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按直線法攤銷租賃費,分期确認收入,每期(月)攤銷金額16.21萬元。
借:預收賬款 16.21萬
貸:其他業務收入 16.21萬元
每個月廠房都要計提折舊,折舊費用就是成本,朋友咨詢說隻有租賃收入,沒有費用是不正确的,收入和成本相匹配。
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12.08萬元
貸:投資性房地産累計折舊 12.08萬元
把這2筆憑證每個月做一次,連續做12期(月)
三季度企業利潤=收入16.21*2個月(7月沒有租金收入,8-9月有租金收入)
-成本12.08*3個月=32.42-36.24=-3.82萬元
三季度虧損,不繳企業所得稅(假定一、二季度略有虧損,因為沒有效益,廠房才出租出去)
200萬的租金收入,朋友認為三季度要預繳一大筆企業所得稅,到現在核算出虧損,一分錢不用繳。會計核算是企業财務最基礎的核算,認真做好會計核算,能為企業節省稅收,就是無形中為企業創造了純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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