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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中間商賺差價怎麼承諾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8 10:10:04

“直賣”“無差價”“可退”

“低首付”等這些廣告噱頭

對于想買車的人來說無疑是有吸引力的

但是真的是“沒有中間商賺差價”嗎?

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沒有中間商賺差價怎麼承諾(沒有中間商賺差價)1

沒有中間商賺差價怎麼承諾(沒有中間商賺差價)2

01

基本案情

原告拟購買榮威牌轎車一輛,通過“熟人”介紹找到第三人,第三人與原告簽訂《購車合同書》一份,該合同第六條約定由第三人收取原告的購車定金12988元。

而後,第三人則派人帶原告到被告處購買榮威牌轎車,被告系銷售榮威牌轎車的4S店,當原告向被告交納購車款73600元取得購車發票時才發現,發票金額仍為73600元,并未包括此前原告已向第三人支付的12988元。由此原告要求被告、第三人退還12988元未果而産生糾紛并訴至法院。

02

法院判決

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第三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還定金12988元。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沒有中間商賺差價怎麼承諾(沒有中間商賺差價)3

在追求實惠的消費心态作用下,往往會有消費者認為“找熟人”可以更低的價格購得商品,本案糾紛即由原告認為找“熟人”買車會更便宜而引發。

本案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糾紛,原告主張退還款項12988元的性質系本案審理的關鍵。雖第三人以《某經銷網點合作協議》所約定内容“第三人為被告在柳州柳北區銷售區域的二級經銷網點”為由認為此12988元系居間服務費,認為系因第三人的居間服務才使原告以實惠價款購得車輛,但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購車合同書》中已明确約定此12988元系定金性質。

那麼,在完成交易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購車發票已足以證實該12988元定金并未抵作價款,因此,第三人應向原告退還此款。

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更應相信公示化公開化的價格,而不應受“找熟人買更便宜”的小利心态趨使,陷入被“中間商”賺差價的“套路買”陷阱。

沒有中間商賺差價怎麼承諾(沒有中間商賺差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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