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死人要負責任嗎?案例:2020年11月6日上午,吳某與夏某因菜園地事宜發生争吵,并互相辱罵,後雙方被人勸解離開,夏某因情緒激動身體出現異常,送至醫院因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後,吳某墊付30000元喪葬費雙方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夏某親屬認為吳某明知夏某身體不好還與夏某吵架,夏某是被吳某氣死的,吳某應承擔全部責任吳某認為自己對夏某平時的身體健康狀況并不了解,對夏某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無法達成一緻意見,調解終止,夏某家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終,法院查明審理後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受到保護夏某死亡與吳某和夏某之間的争吵、辱罵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吳某應根據自身過錯及事故原因承擔15%的賠償責任,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吵架死人要負責任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案例:2020年11月6日上午,吳某與夏某因菜園地事宜發生争吵,并互相辱罵,後雙方被人勸解離開,夏某因情緒激動身體出現異常,送至醫院因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後,吳某墊付30000元喪葬費。雙方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夏某親屬認為吳某明知夏某身體不好還與夏某吵架,夏某是被吳某氣死的,吳某應承擔全部責任。吳某認為自己對夏某平時的身體健康狀況并不了解,對夏某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無法達成一緻意見,調解終止,夏某家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終,法院查明審理後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受到保護。夏某死亡與吳某和夏某之間的争吵、辱罵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吳某應根據自身過錯及事故原因承擔15%的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吳某與夏某因菜園地事宜發生争吵,且吳某明知夏某身體不好,與夏某互相辱罵,緻夏某情緒激動。經過司法鑒定中心對夏某死亡原因進行鑒定,情緒激動可誘發原有心髒疾病急性發作而猝死,夏某死亡與吳某和夏某之間的争吵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吳某應根據自身過錯及原因力的大小承擔夏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
專家提醒:一般來說,根據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态,可以将“氣死人”的行為分為以下幾種情形:第一種,主觀無惡意。“氣人者”主觀上沒有任何惡意,正常說話,因為對方比較激動導緻死亡;“氣人者”主觀上既沒有殺人、害人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殺人、害人的行為,對死者不承擔任何責任。第二種,雙方在主觀上都有過錯,吵架、鬥嘴的環境,用語的激烈程度不同,行為人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通訊員 宛冬冬 本報記者 韓婷·
作者:韓婷
來源: 合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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