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不提倡留職停薪,未經學校許可,不準從事第二職業。
2、全校教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制,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學校分配。
3、凡要求調入本校工作的教職工經學校考核,行政會研究同意方可辦理調入手續。調入後第一年為試用期,試用期滿考評合格,方可成為本校正式教職工。
4、學校決定調整工作崗位的教職工,應服從分配,按時上崗,否則從通知之日起以曠工論處。
5、凡本校教職工連續礦工一周或累計半個月以上者,以待崗處理。
二、考勤
1、學校全體幹部,教師職工均系考勤對象,由教務處負責考勤工作。各組、室設考勤員一名,(由組長擔任),逐日記載出勤情況,按日統計,上報教務處彙總公布。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中途離崗。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準假後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因公外出,也應告知組室負責人或考勤員。
4、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工論處。曠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應的工資外,停發當月獎勵工資。
5、教職工的集體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專職教師,按國家規定享受寒暑假。職工、幹部寒暑假期間,享受假期的三之二,其餘時間由學校或部門安排工作。
7、凡本校教職工,無故連續曠工一個月,或累積一個月者,以自動離職處理。
8、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選、職稱評定挂鈎,做到獎懲分明。
三、請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工作之後,方可離開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确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辦理或事後補假。
2、請假一律由校長批準。
3、教職工請假,一月内事假累計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發全部獎金;一學期事假累計15天,病假累計一個月以上者,扣發全學期地區津貼;事假在一個月,病假兩個月以上者,停發請假期間的職務工資。
4、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準假三天,實行晚婚晚育的可準假10—15天。
5、女職工的産假按計劃生育暫行規定辦理。
6、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三日的喪假。
四、獎懲
1、對教職工的獎勵和處罰,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經過一定評議、審議手續,并公之于衆。
2、校級先進工作者,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長授予榮譽稱号。單項獎勵随時進行。先進工作者評定比例一般為15%--20%左右,表彰先進,堅持德、勤、能、績綜合評定。須由群衆評議推薦,組室申報,校長審批。
3、凡符下列條件之一的教職工,可給予獎勵:
(1)師德高尚,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者。
(2)遵紀守法,兢兢業業,出滿勤,事事處處為集體,對不良行為敢于鬥争,事迹突出者。
(3)熱愛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教育教學質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開拓、創新,在教育教學改革上有較大貢獻者。
(5)面向全體幼兒,對個體差異的孩子加倍愛護,使他們取的明顯的進步。
(6)參加競賽獲獎幼兒的輔導教師。
(7)積極組織,指導學校大型活動,并做出顯著貢獻者。
4、對照上述條件,視情況可授予先進工作(或其它榮譽)稱号,或給予單項獎勵。
5、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處罰,采取一票否決制。
(1)目無法紀,自由散漫,擅離職守,造成惡劣影響者。
(2)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使幼兒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殘和傷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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