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候撫養權的分配有兩種方式,确定撫養權歸某一方或者雙方輪流撫養。
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對于撫養權,雙方可以随意進行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為有效,而且是協議離婚中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在訴訟離婚中也可以協商處理。
由于撫養權涉及到孩子的成長問題,考慮到孩子的成長環境、居住、學習教育、醫療等多個方面,實踐當中會有很多種處理方式如果确定撫養權歸某一方,可以進行如下的處理:1. 撫養權歸男方或者女方,由另一方支付相應的撫養費,或者不支付撫養費;2. 撫養權歸男方或者女方,但是為孩子考慮,孩子先随另一方生活或男女雙方仍然生活在一起共同照顧孩子直到孩子成年。
結合秦嘉澤離婚律師團隊的實踐經驗,大部分夫妻在離婚時都會選擇第一種處理方式,這種選擇有利有弊。好處在于可以給自己争取到确定性的撫養權,孩子不會輕易被帶走,即使被帶走了法律也能保護撫養權人。但弊端就是,可能會完全割裂了另一方與孩子之間的紐帶,比如現實中男方往往剛開始離婚的兩三年會很頻繁的見孩子,但是兩三年後逐漸就“遺忘”孩子,除了給撫養費孩子可能再也找不到自己的父親。
如果确定孩子由雙方輪流撫養,最好約定好各自的撫養期間,比如雙方各一年、半年、一個月等等,如果隻是單純約定雙方輪流撫養孩子,就容易出現一方完全不把孩子交給另一方的情形。
結合秦嘉澤離婚律師的法律實踐經驗,選擇輪流撫養孩子最好是雙方本身的家庭環境相差不大,可以給孩子提供差不多的資源,都可以在某一個城市長期生活,從而讓孩子可以穩定的在某一個地方生活、學習、成長,父母輪流撫養隻是換了一個回家的地方,将影響降到最低。不建議家境相差太多的夫妻選擇輪流撫養,因為會讓孩子處在兩種環境,不利于孩子形成穩定、積極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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