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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單位工程結算和工程施工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15 17:06:14

建築單位工程結算和工程施工?我國現在有無禁止建築工程造價一次性包死的規定?,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建築單位工程結算和工程施工?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建築單位工程結算和工程施工(建設工程中關于工程結算标準和工程量的确定)1

建築單位工程結算和工程施工

我國現在有無禁止建築工程造價一次性包死的規定?

答:所謂工程造價一次性包死即屬合同價為固定總價的方式。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建築工程造價一次性包死的規定。

相反,我國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号)第十二條規定:“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内不可調整。(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内,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三)成本加酬金。”二○○四年十月二十日起施行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條規定:“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一)固定總價。

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内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施工合同被發包人終止後(過錯不能确定)承包人可否申請所有的工程欠款,包括合同約定的不到付款期限的部分?承包人是否承擔保修責任,質保金又如何處理?工期如何計算?(2)分包人有無優先權?

答:對第一個問題,準确的答案隻能在過錯責任已經确定之後。承包人自己有過錯,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現在在沒有确定過錯的前提下,建議承包人先分析已有的材料和證據,看看自己有沒有過錯。當然即便承包人有過錯,發包人所拖欠的工程款,一般情況下(排除質量不合格又無法整改的情況)是應當償付的,也就是說,承包人是可以主張其工程款的權利的。

具體地說,施工合同被發包人提出而終止(終止僅指合同無效後的不履行)後,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全部的已完工程價款,包括合同約定的不到付款期限的部分,例如,合同約定進度款支付50%,另50%待竣工時支付,但合同被終止後,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另外的50%,其理由是合同一旦被終止,原合同約定的未到期債務已因此轉變為到期債務。

承包人應承擔已完部分的工程保修責任,保修責任本身是自工程竣工後起算的,合同被終止,已完部分工程即視為已竣工工程,承包人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負有保修義務是法律明确規定的。至于質保金,也因合同終止而應當返還承包人,當然是有一個前提,已完工程的質量是合格的。至于工期如何計算,要看合同中有沒有施工各階段的節點形成工期,如有,可據此判斷承包人有否逾期的責任,如沒有則隻能結合雙方的過錯大小綜合考慮。

第二個問題似乎和上一個問題并無直接關系。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分包人并無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因為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的權利僅指承包人,而分包人不是承包人。但是在實踐中的工程發包和分包情況比較複雜,有的分包合同,是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與發包人簽訂的,此時分包人的地位與承包人相同。我認為三方簽訂分包合同時,分包人與承包人同樣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而如果分包合同是由總包和分包兩方簽訂的,則分包人不是承包人,分包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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