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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7-19 06:31:13

電子數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齊琪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30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幹問題的意見,進一步規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取證、證據審查等問題,依法懲治信息網絡犯罪,有效維護清朗網絡空間,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電子數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電子數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電子數據等材料可作為)1

電子數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齊琪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30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幹問題的意見,進一步規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取證、證據審查等問題,依法懲治信息網絡犯罪,有效維護清朗網絡空間。

近年來,我國信息技術應用廣泛,數字經濟飛速發展,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随之快速增長。2017年至2021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涉信息網絡犯罪案件共計28.2萬餘件,共涉及66萬餘名被告人,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随着相關犯罪手段不斷翻新,信息網絡犯罪的鍊條性、跨地域性、涉衆性特征更加突顯,防範、查處難度進一步加大。

針對信息網絡犯罪的快速增長和不斷翻新,“兩高一部”深入調查研究,反複論證完善,制定出台此意見。意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意見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犯罪地作出明确。針對信息網絡犯罪往往是遠程匿名實施的特點,為方便被害人報案,意見提出,涉及多個環節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幫助對象的犯罪地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

針對信息網絡犯罪跨地域取證難等問題,意見明确跨地域調取電子數據及異地詢(訊)問的規則,規定公安機關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采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财産權利的措施,在調查核實過程中依法收集的電子數據等材料,可以根據有關規定作為證據使用。

此外,為加大信息網絡犯罪案件追贓挽損力度,意見規定公安機關要全面收集證明涉案财物性質、權屬情況、依法應予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的證據材料,檢察機關要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人民法院要依法作出處理,以有力促使涉案人員退贓退賠。

下一步,“兩高一部”将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準确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意見的有關規定,嚴格規範案件辦理程序,依法懲治信息網絡犯罪,有效維護清朗網絡空間,切實保障人民群衆合法權益。

作者:齊琪 羅沙

來源: 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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