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需要做公證嗎?來源:中工網【案情介紹】,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贈與合同需要做公證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來源:中工網
【案情介紹】
老王夫婦育有一兒一女,幾年前老王夫婦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過戶登記給了兒子,女兒女婿對此一直有異議。現在兒子與其姐姐約定,老王夫婦去世後,弟弟将該房屋出賣,房屋價款的一半給姐姐。這種約定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律師解答】
1.姐弟在自願平等協商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協議的權利。隻要協議内容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協議即是合法有效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2.姐弟簽訂的協議,屬于贈與合同,弟弟是贈與人,姐姐是受贈人。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到本案,幾年前,老王夫婦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過戶登記給了兒子,該行為應視為老王夫婦對兒子的贈與,且該贈與行為已經履行完畢,兒子已經成為該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所以,姐弟簽訂的協議屬于贈與合同,弟弟是贈與人,姐姐是受贈人。
3.在贈與财産交付之前,弟弟享有任意撤銷權。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由此可知,在弟弟沒有将房屋價款的一半給付姐姐之前,弟弟享有任意撤銷權,可以随時撤銷贈與。
4.姐姐為了防止弟弟随意撤銷贈與,可以針對該贈與合同做個公證。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所以,姐姐為了保證自己在父母百年之後,能切實分割到該房屋的價款,防止弟弟随意撤銷贈與,可以針對該贈與合同去公證處做個公證。
(據天津工人報消息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 安剛 程秀麗供稿)
責任編輯:劉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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