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付款買的汽車登記在對方名下,在離婚時到底怎麼分割?很多人覺得寫的誰的名兒,就是誰的!這還真不一定!接下來我們用法院的一個判決告訴你,法院怎麼判?
婚前一方買的汽車登記在對方名下,離婚時到底怎麼分割
張猛和趙争倆人是大學同學,張猛覺得趙争長得好看,就對她展開了猛烈的追求,趙争剛開始愛答不理,後來被張猛猛烈的追求感動了,于是倆人就談起了戀愛。轉眼就到了畢業的時候,倆人也有了各自的工作,雙方家長也開始催婚。正好這個時候趙争搖到了一個車牌,于是張猛就出全資買了一輛車登記在了趙争名下。沒過兩個月倆人就領證了。但好景不長,倆人結婚不到一年生活在一起後,發現生活習慣相去甚遠,性格差異也很大,沒辦法在一起生活。于是趙争就将張猛起訴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倆人離婚。張猛也同意離婚,但雙方就财産争執不下,無法達成一緻,其中就包括他們結婚前購買的這輛車。
張猛堅持自己是借名買車,當時隻是因為趙争搖到了車牌号,不想車牌指标過期,而趙争當時又沒錢買車,于是就借用了趙争的名義買了一輛奔馳。張猛還主張,當時趙争承諾過在結婚之後将車過戶到自己名下。
而趙争則和張猛持完全不一樣的意見。趙争認為這輛車是張猛贈與給自己的,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财産,和張猛沒有任何關系。而且趙争聲稱自己從來沒有承諾過将車過戶到張猛名下,這輛奔馳就是張猛送給自己的。
贈與還是借名打底怎麼認定
各位,在這個案件中雙方都各執一詞,說法不一,這個時候法院應該怎麼認定呢?在法院打官司打的是證據,這個時候法院到底怎麼認定主要取決于雙方舉出的證據是否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得到法院認可。
在這個案件中,張猛主張借名買車,他就得拿出相應的證據。例如借名買車協議、雙方曾經口頭達成借名買車的錄音、聊天記錄、轉賬時的備注借名買車等,再看這些證據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鍊,證明借名買車真實存在。但在審判過程中,張猛并未就自己的主張拿出相應的證據,他既沒有借名買車協議,也沒有相應的聊天記錄,就連他主張趙争曾承諾過在婚後将車過戶給自己的證據也沒有,這樣的話法院就沒法認可他的主張。
再看趙争,她主張車是張猛贈與給自己的,那相應的也得有支持這一主張的證據。比如贈與協議、口頭達成的贈與協議等。但趙争沒有。
而在庭審進行過程中,趙争曾說車是張猛婚前給自己的彩禮,所以是自己婚前的個人财産,與張猛無關。那這一說法院會認可嗎?
法院并未認可這一說法,為什麼呢?
法院将汽車認定為雙方共同共有
法院認為,張猛在與趙争結婚前購買了奔馳車,登記在趙争名下,雙方在庭審上也都認可當時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車的,且在購車兩個月後就登記結婚了。因此法院認為結合一般的風俗習慣,車雖然是婚前購買,但卻是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且雙方在婚後均使用了汽車,因此該奔馳車應為雙方共同共有,而非趙争個人所有。由于車輛已經被趙争出售,因此隻能分割售車款。而這輛車是張猛出資買的,但趙争在未征得張猛同意的情況下将該車輛予以出售,因此法院綜合考慮車輛出資和趙争擅自出售車輛的情況,按照張猛占比百分之七十,趙争占比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将售車款給分了。
談戀愛的時候,為了表達愛意,送車送房的情況并不少見。借對方的名字買房買車的情況也不是沒有。雙方無論是結婚前分手還是結婚後離婚,會發生财産争議。所以建議雙方能提前做好防範,可以簽訂協議約定清楚是借名還是贈與的性質或者保留談話記錄、錄音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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