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破獲電詐案萬餘起?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相關工作情況,同時發布十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我省破獲電詐案萬餘起?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相關工作情況,同時發布十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被告人陳淩等五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由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生效。法院查明,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兜售用戶實名制手機号碼和驗證碼非法牟利,造成一被害人遭遇電詐被騙10萬元的犯罪事實,法院依法判處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到一年六個月不等。
被告人陳淩任職的廣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科技公司”)與中國某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以下簡稱“網絡通信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由信息科技公司負責網絡通信公司的線上訂單交付服務。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間,陳淩利用擔任信息科技公司電話卡配送員、配送組長、片區主管的職務便利,先後招攬被告人李武劍、左俊、梁業俊、曾嘉明等人,在向手機卡用戶交付手機卡過程中,未經用戶同意,擅自獲取用戶的實名制手機号碼和驗證碼,出售給他人用于注冊微信、京東、抖音等賬号,其中一張手機号碼注冊微信賬号後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騙取被害人廖某某10萬元。被告人陳淩等人涉案非法所得20.1萬餘元至1.5萬餘元不等。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淩、梁業俊、曾嘉明、左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别嚴重,被告人李武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陳淩等人将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和提供給他人,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各被告人自願認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别判處被告人陳淩、梁業俊、曾嘉明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左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李武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法官介紹,被告人陳淩等人作為通信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未經用戶同意,擅自獲取用戶的實名制手機号碼和驗證碼,非法出售給他人用于注冊微信、抖音等賬号,牟取非法利益,且其中一套手機号碼和驗證碼注冊的微信被詐騙分子利用,導緻被害人廖某某被騙走巨款。為加大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出台的《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将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入罪的數量、數額标準減半計算。依法對被告人陳淩等行業“内鬼”從重處罰,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态度,也是對相關行業從業人員的警示教育。
【記者】杜玮淦
【作者】 杜玮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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