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北方網訊(北方新報正北方網記者 鄭慧英)10月14日,記者從内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發布會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區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在2021年9月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讨論通過,以内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發布會就《辦法》出台的有關情況做了簡要介紹。
《辦法》共二十五條,涵蓋的内容較全面。《辦法》規定,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作協調機制,協同解決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區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管理工作,制定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傳輸、共享等标準,完善、運行和維護代碼信息數據系統,校核組織機構代碼信息,對賦碼和回傳信息進行監測評估,為政府及其部門、企業等主體提供信息服務;登記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采集、歸集、實時賦碼、信息回傳,建立和完善系統數據庫。
《辦法》明确,一個組織機構隻能擁有唯一的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在存續期間基本信息發生任何變化,其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保持不變。
《辦法》要求,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數據的應用标準研究,統一數據标準和平台服務接口,分析組織機構的分布情況、行業特點、經濟類型等内容,為政府及其部門決策提供數據支持,為企業發展和群衆辦事提供便利;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将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組織機構查詢、行政許可、業務統計、社會信用等應用的主體标識和系統整合、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的基礎數據;登記管理部門應當推動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和信用體系建設中的應用;組織機構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依法需要出具身份證明的,辦理單位應當查驗其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照;政府部門在開展管理和服務工作中,涉及組織機構身份标識的,應當采用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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