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量變現的當下,明星、網紅利用其影響力直播帶貨,從中賺取高額收益。如果商品質量存在問題,他們是否應當對消費者負責呢?
左右滑動查看更多
本文刊于《中國婦女/法律生活幫助》
直播帶貨争議不斷
2022年8月,一家直播平台的知名主播“辛巴”發長文爆料稱,明星劉畊宏夫婦曾經在直播間售賣假燕窩。
劉畊宏随後發布道歉聲明,承認确實曾經在兩年前的直播帶貨當中推銷過該燕窩産品,當時品牌方提供了檢驗報告。他對消費者表示歉意并承諾依法退賠。
無獨有偶,8月中旬,有網友在社交平台發布視頻稱,她在明星戚薇的直播間購買了“跨境直運”的某知名品牌面膜,經鑒定并非正品。随後,“網友質疑戚薇賣假貨”的話題沖上微博熱搜。
戚薇在微博發文否認售假,并稱已經報警,其工作室也發文表示,戚薇直播間推銷的産品均來自合法渠道,跨境商品都有通關記錄,不存在售假情況。
事發後銷售該面膜的抖音商家下架了店鋪中所有商品,進口該面膜的跨境電商企業也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為經營異常,原因是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該事件孰是孰非,尚無定論。
近幾年,明星或網紅被曝直播售假的例子并不少見。
2022年全國知識産權宣傳周期間,公安部曾公布“打擊侵犯知識産權犯罪十起典型案例”,其中之一就是山東菏澤警方偵破的特大制售假冒知名品牌服裝案。
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先後招募8名粉絲較多的網紅,讓他們直播帶貨。
警方查獲造假窩點時,已有400餘萬單假冒服裝銷往全國各地,交易金額達數億元。
堅守誠信履行責任
明星或網紅直播帶貨不僅為商品帶來可觀銷量,自己也能從中賺取高額收益。他們用知名度和影響力為商品“背書”,使得消費者出于信任下單。一旦商品質量有問題,消費者能向他們追責嗎?對此,北京海澱區法院的兩位法官鄒阿琴、秦鵬博進行了解讀。
Q:在直播間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追究直播帶貨一方的法律責任嗎?
A:無論是明星還是普通的帶貨主播,直播帶貨行為的本質都是一樣的,一般是帶貨方接受商家委托,在直播中展示、解答、推廣商品或服務,促成商家與消費者締結網絡購物合同。直播頁面上有商品購買鍊接,點擊後會跳轉到網絡電商平台的購買頁面。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電商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如果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商品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也就是賣家或商家要求賠償。由于是網購,買家可能不知道真實賣家是誰,所以他們可以要求電商平台透露相關信息。
倘若電商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也可以向電商平台要求賠償。
2021年5月實施的《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直播營銷人員發布的直播内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履行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因此,無論是明星還是網紅,一旦接受賣家委托為其帶貨,他們的身份就成了法律意義上的“廣告代言人”。
那麼,直播帶貨要承擔哪些責任和義務呢?根據廣告法規定,直播帶貨的商品有假,由廣告主也就是雇用明星、網紅帶貨的商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明星、網紅無法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可以要求他們先行賠償。
另外,如果發布的虛假廣告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并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或明知、應知廣告是虛假的,明星、網紅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商品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那麼消費者可以直接向帶貨的明星、網紅索賠;如果是一般商品,那麼在明星、網紅無法提供廣告主真實信息,或是在他們明知該商品有問題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責任。
這就是為什麼一旦帶貨商品“翻車”,明星們會曬出充分證據證明其對産品質量已嚴格把關,對真假并不知情。
Q:除了出售假貨,直播帶貨還有一種常見情形,就是主播對商品誇大其詞,消費者“頭腦一熱”下單之後,發現和直播中介紹的商品情形相去甚遠。這種情況如何維權?
A:消費者可以追究的是賣家的責任。如果主播所說的内容涉及商品名稱、數量、質量、性能等詳細信息,消費者聽到這些介紹之後下單,那麼主播陳述的内容屬于該商品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倘若買到手的商品與所說的不符,則賣家構成違約,消費者可以根據民法典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這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中的“懲罰性賠償”規定,消費者可以依據這項條款索賠。
Q:直播間裡,經常能看到帶貨主播為刺激銷量,對商品原價“張口就來”的情況,如出售首飾時稱原價上萬元,如今隻要幾百元等。這種做法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A:這是直播帶貨的“話術”之一。曾有一位女士花1000多元在直播間購買了一條号稱“原價1.3萬元”的金項鍊,打開包裝一看,發現“項鍊”和縫衣線一樣細。包裝内确實附有檢驗證書,證明是足金的。她深感被騙,因為當時主播沒說項鍊的重量,她依據“原價1.3萬元”這個信息,結合市場金價進行估算,覺得這條金項鍊應該很有分量,于是才下了單。庭審時,商家無法提交證據證明該款金項鍊“原價1.3萬元”,最後法院判決認定,商家的行為屬于欺詐,應退款并對消費者進行3倍賠償。
國家發改委曾印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及相關解釋,其中有關于“原價”和“虛構原價”的定義。“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前7日内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7日内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标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
直播間裡對原價“張口就來”的做法不僅對消費者構成欺詐,也違反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所以,消費者要有留存證據和及時維權的意識。直播一般不可回放,想取證時可以手機錄屏。
Q:如果商品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帶貨的明星或網紅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A:如果明星、網紅是受商家委托而推廣商品,可以稱他們的行為是“代言型”直播帶貨,倘若商品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無論他們對商品的優劣、真假是否知情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除“代言型”直播帶貨之外,還有“生産型”直播帶貨。顧名思義,部分明星、網紅有了一定數量粉絲之後開始自立品牌,自己買下流水線,自産自銷。這種情況下,他們要為産品質量負責到底。
刑法規定,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這名網紅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8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15萬元。法院審結刑事案件之後,消費者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最終法院判決該網紅退還貨款,并對消費者予以10倍賠償。
有個知曉度很高的例子,本山傳媒有限公司演員趙丹(藝名胖丫),在未取得藥品生産、銷售許可的情況下,通過直播平台宣傳、出售自制的“純中藥減肥膠囊”,獲利巨大,造成多名使用者出現不良反應。法院以生産、銷售假藥罪判處趙丹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0萬元。
随着網絡直播這個新業态的發展,相關規定也在不斷完善。2021年4月出台的《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和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其中“直播營銷人員”,包括帶貨的明星或網紅。明星和網紅應當堅守誠信,因為一旦“翻車”,承擔的不僅有民事責任,還可能有刑事責任。
來源: 中國婦女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