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可異地辦理身份證(補換發)的省市自治區名單: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甯、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甯夏、浙江等28個省(市、自治區)
2、辦理條件1、在互相開通異地辦理城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戶籍居民;
2、隻受理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3、身份證首次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辦理不在異地受理範圍。
1、須申請人本人到受理窗口現場辦理;
2、提供居住地核發的本人有效期内的暫住證或居住證中任一證明證件;
3、換領證件的還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證;
4、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申請表》;
5、個别省市區還需要一定年限的社保證明。
1、居住地受理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申請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戶籍地簽發
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将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3、居住地制作和發放證件
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後,在法定時限内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辦理時限:
申請異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内發放居民身份證。
收費标準:
1、換領居民身份證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
2、丢失補領、損壞換領居民身份證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
申領人可就近向居住地範圍内任一戶籍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申請辦理。
1、需本人到現場拍照并采集指紋;
2、對于臨時居民身份證均不可異地辦理;
3、對因丢失、被盜或忘記攜帶居民身份證急需登機、乘火車、住旅館人員,機場、火車站派出所和旅館轄區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準人員身份,及時為其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用于當次乘機、乘火車和入住旅館。
據介紹,内蒙古、新疆、西藏3個自治區,吉林、四川、黑龍江、遼甯、青海的部分少數民族自治州(縣),因公安部正在進行信息系統升級改造,暫緩辦理異地受理。預計最晚到2017年7月,就可以實現全國辦理了。
以下少數民族地區暫不能辦理異地換領身份證。
西藏:西藏自治區
新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區
吉林: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長白朝鮮族自治州、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
四川: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涼山彜族自治州、木裡藏族自治縣
黑龍江: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
遼甯:阜新蒙古族自治縣
青海:黃南藏族自治州、黃南州河南蒙古族自治縣、海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樹藏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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