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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與小明均系小學一年級的學生,一次上體育課期間,體育老師組織學生排成兩排,繞學校操場走一圈。當隊伍走到操場直道進彎道處時,小明從後方推倒了走在前面的小雨,導緻小雨摔倒受傷。
事故發生後,體育老師檢查小雨的傷情,發現其手臂已經不能動彈,遂上報學校并通知小雨的家長帶其去醫院檢查。”
案情相當明顯:教學秩序正常;事情發生純屬意外;事故發生後,體育老師處理得當。
該縣法院如何判決的呢?
“ 法院酌情認定學校、小明父母按照6:4比例承擔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由學校賠償小雨的各項損失76819元,由大姚、大楊賠償小雨損失44925元。”
驚不驚?意不意外?
因為當地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
學校怎麼侵權了?傷害是老師造成的嗎?
教師組織學生進行正常的活動,是“放羊”了嗎?判決書中沒有提及;該校是否對學生進行過《中小學生守則》的學習?如果有的話,是不是就能夠證明盡到教育職責了?
希望該法官在判決書中能夠對學校如何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進行友情提醒。
子女往往是其父母的複印件。之所以有熊孩子,是因為他們的父母沒有盡到教育責任。不能覺得學校和老師的頭好剃就李代桃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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