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曾報道養犬将立法的情況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劉藝明
記者昨日從相關途徑了解到,今年3月31日,《佛山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獲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引起熱議的“一戶一犬”等内容并未納入條例條款,狗隻植入電子芯片則按照“自願原則”。同時,條例明确了佛山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因犬隻産生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驅使或者放任犬隻恐吓、傷害他人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則由公安機關負責查處。
從2012年4月佛山公布養狗管理的相關征求意見稿,到2018年養狗立法重上議事日程,再到如今最終立法,前後八年的時間,佛山終于有了一部養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規。這部地方性法規将為養犬者帶來什麼樣的改變?
立法進程:
2012年4月,佛山就公布了《佛山市養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後來由于“時機不成熟”被擱置;
2018年,在佛山市法制局的牽頭下,養犬立法重上議事日程,并拟作為2019年地方性法規建議項目;
2019年12月30日,佛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佛山市養犬管理條例》;
2020年3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佛山市養犬管理條例》;
2020年5月1日,條例将正式施行。
條例解讀
自願植入電子芯片
條例規定,犬隻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将犬隻送至狂犬病免疫點進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隻免疫證明。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隻初次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個人身份證明或者單位營業信息、飼養犬隻的品種和數量、狂犬病免疫證明等信息,通過養犬管理服務系統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區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其指定的犬隻備案服務機構備案。條例實施前已飼養的普通犬隻,養犬人應當自條例實施之日起兩個月内辦理犬隻備案。
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内出具犬隻備案證明和犬牌,根據自願申請原則為犬隻植入電子識别标識。備案的養犬人為養犬責任人。
條例列明,未辦理犬隻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每隻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每隻2000元罰款。
市區禁養烈性犬隻
條例明确,城市市區範圍内禁止飼養烈性犬,盲人飼養的導盲犬、肢體重殘人士飼養的扶助犬除外。烈性犬的标準及名錄,将于條例實施之日起兩個月内向社會公布。對于條例實施前已在城市市區範圍内飼養的烈性犬,條例附則規定養犬人應當自烈性犬的标準及名錄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内自行處理或者送至犬隻留檢場所。
而對于何謂“城市市區”,附則則明确:本條例所稱城市市區,包括本市街道辦事處轄區等。如在城市市區範圍内飼養烈性犬,則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每隻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每隻2000元罰款。
列明攜犬多個禁區
條例還列明多個區域禁止攜帶犬隻進入,其中包括:醫院、學校、餐飲場所、商場、市場、風景區等公衆地方,以及圖書館、博物館、體育館、影劇院等公衆文化娛樂場所,社區、小區内的公共健身場所、遊樂場所,公共汽車、地鐵、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等,盲人飼養的導盲犬、肢體重殘人士飼養的扶助犬除外。此外,其他場所的管理者可以決定其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隻進入。
為了讓犬隻有充足的活動空間,條例還規定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設置犬隻活動場所或者劃定犬隻活動區域,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同樣可以根據文明養犬公約劃定犬隻活動區域。犬隻活動區域應當設立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相關告示牌。
犬隻未遵守外出規定罰200元
條例列明在城市市區範圍内攜帶犬隻外出應當遵守的七項規定。比如攜帶已免疫證明或者為犬隻佩戴相應犬牌;用長度兩米以下的犬繩牽領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護器具,或者裝入籠内;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即時清除犬隻排洩的糞便等。值得一提是,條例列明牽領或者攜帶犬隻者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遛狗”的行為為禁止。
條例表示,在城市市區範圍内未遵守犬隻外出規定的,将對單位處2000元罰款,對個人處200元罰款。攜犬外出時出現犬隻傷人的情況,由公安機關對養犬人處5000元罰款;對犬隻的糞便未即時清理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物,處200元罰款。
傷人犬隻拴養三年
條例規定,犬隻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犬隻管理人應當立即通知被傷害人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并将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養犬人或者犬隻管理人未立即将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的,處2000元罰款;養犬人或者犬隻管理人未将傷人犬隻送至犬隻留檢場所的處2000元罰款,并由城管執法部門将傷人犬隻送至犬隻留檢場所;驅使犬隻傷害他人或者養犬人放任犬隻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對于三年内有傷人行為記錄的犬隻,應當實行圈養或者拴養,在圈養或者拴養地點設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如違反該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每隻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每隻2000元罰款。
虐待遺棄将被罰款
條例規定,養犬人應當為犬隻提供必要的飲食條件、活動空間和生活環境,不得遺棄犬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虐待犬隻。遺棄犬隻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領回犬隻;拒不領回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将犬隻送至犬隻留檢場所收養,對單位處每隻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每隻2000元罰款。養犬人虐待所飼養犬隻的,除責令改正外,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虐待非本人所飼養犬隻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對于流浪狗的管理,條例規定,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通過興建、購買服務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隻留檢場所,接收、檢驗和處理棄養、走失、流浪等的犬隻,也可通過委托、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犬隻救助社會組織、動物診療機構接收流浪犬隻。養犬人放棄飼養的犬隻,應當送至犬隻留檢場所,犬隻留檢場所應當接收。
對于狗隻的“善終”問題,條例規定養犬人等應按規定對犬隻屍體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抛棄犬隻屍體,否則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隻2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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