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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花椒注冊商标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07 09:21:29

鮮花椒注冊商标嗎?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連日來,“青花椒”商标維權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先是有媒體報道四川多家餐飲店因店名中含有“青花椒”字樣被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權為由起訴至法院,接着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又出面緻歉并表示将撤回全部訴訟,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鮮花椒注冊商标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鮮花椒注冊商标嗎(能否作為商标注冊)1

鮮花椒注冊商标嗎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連日來,“青花椒”商标維權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先是有媒體報道四川多家餐飲店因店名中含有“青花椒”字樣被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權為由起訴至法院,接着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又出面緻歉并表示将撤回全部訴訟。

該事件雖然暫時告一段落,但其引發的商标法律問題仍值得關注。近日,多位知識産權專家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青花椒”能否作為商标注冊?

在中國商标網中,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擁有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等多件“青花椒”或包含“青花椒”字樣的注冊商标,核定使用在飯店、餐廳等服務及餐巾紙、餐具等商品上,相關商标最早申請于2013年1月15日。

“青花椒”在花椒(調味品)等部分商品類别通常無法被核準注冊。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産權學院教授王蓮峰表示,“青花椒”能否作為商标獲準注冊,主要涉及商标法規定的顯著性問題。根據我國商标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标志不得作為商标注冊: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号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但如果在其他類别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且沒有在先權利等障礙,法律并不禁止;如果申請注冊人通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後使得申請标志産生了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功能,則仍有機會獲得商标注冊。”王蓮峰補充道。

“青花椒是一種植物及其種子以及由其制成的調味品的名稱,故‘青花椒’用于指代調味品屬于通用名稱,處于公有領域,一般情形下因其缺乏顯著性,不得作為商标注冊在調味品類商品上。”王蓮峰表示。

“青花椒”在部分服務類别可以被核準注冊。“某件标志隻有具有顯著性才能獲得商标注冊,而所謂‘顯著性’,可以理解為某件标志的含義與某類商品或服務的含義之間的遠近疏離關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指出,根據我國商标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描述性标志或通用名稱經市場使用具有顯著特征的,仍可以獲得商标注冊。就“青花椒”而言,其不是餐飲服務的通用名稱,作為一種川菜的調味品名稱也難以構成餐飲服務的主要原料。對于“青花椒”是否“僅直接”表示了餐飲服務的其他特點,具有一定的彈性和主觀性,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舉證綜合判斷。

北京知識産權研究會商标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楊靜安表示,商标審查過程中要結合具體商品或服務判斷,與指定使用在調味品上明顯不具備顯著性不同,“青花椒”指定使用在餐飲服務上,可以認為具備了顯著性要求,在審查環節給予注冊是無可厚非的。

“青花椒”商标保護範圍多大?

“青花椒”商标在餐飲類服務上獲準注冊後,權利人應如何依法維權?這一商标的專用權保護邊界又在哪裡?在“青花椒”商标維權事件中,這些問題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與熱議。

商标權利人維權要有法定邊界。熊文聰表示,被訴侵權人在餐飲服務上使用“青花椒”标志,是屬于描述性合理使用還是商标意義上的使用,進而容易導緻相關公衆對餐飲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應當在個案中綜合涉案标志的字體形态及近似程度、是否突出性使用、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相關公衆的注意程度、被訴侵權人的使用意圖等因素充分全面地考量。

“在顯著性問題上,商标授權環節隻解決某件商标是否具備最低限度的顯著性要求。而在維權過程中,商标顯著性則有‘強弱’之分,而且商标專用權保護邊界的大小應當由顯著性‘強弱’等因素來決定。”在楊靜安看來,具有“強”顯著性的商标在維權過程中理應獲得更大範圍的保護。而如果具有“弱”顯著性的商标的保護範圍過大,就容易侵入公有領域進而影響其他市場主體對相關詞彙的正當商業表達。同時,具有“弱”顯著性的商标被進一步淡化的風險比具有“強”顯著性的商标要大。申請注冊此類具有“弱”顯著性的商标的市場主體,需要預判到這樣的潛在法律風險,并承擔由此帶來法律保護效果不足的不利後果。

商标權利人應當依法維權。楊靜安認為,即便“青花椒”能夠在餐飲服務類别上獲準商标注冊,但其顯著性較弱,如果其他經營者在餐飲服務中是在“調味品”含義上使用“青花椒”字樣,用于描述其菜品的固有特點,則不應當認定為侵權。商标法中的諸多條文規定已經為商标權的保護範圍和正當使用某标志的自由空間劃出了一條較為清晰的界線。

“如果已經獲準注冊為商标,在該注冊商标沒有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前,商标權人可以依法維權,但要注意權利行使的邊界。因為商标專用權不是符号壟斷權,當他人在非商标意義上正當使用某标志時,商标權人無權禁止他人使用。”王蓮峰表示,我國商标法第五十九條明确了注冊商标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某标志的情形,包括注冊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或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号,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他人在原使用範圍内可以繼續使用其在商标注冊人申請商标注冊前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投入市場使用的與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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