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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計稅依據怎麼改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7 13:19:18

#現金為王的财務思維#

印花稅計稅依據怎麼改(印花稅計稅依據與稅額計算)1

印花稅計稅依據與稅額計算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大部分應稅憑證以計稅金額納稅。計稅金額以全額為主; 差額計稅的有兩個:貨物運輸合同、技術開發合同。

各稅目具體如下:

1.倉儲保管合同,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的費用(即保管費收入)。

2.加工承攬合同,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

①凡在合同中分别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 加工費金額按“ 加工承攬合同”(0.5‰), 原材料金額按“ 購銷合同”(0.3‰)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

②若合同中未分别記載,則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 0.5‰計稅貼花— —從高原則。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 原材料不計稅,計稅依據為加工費和輔料的合計數,按 0.5‰計稅貼花。

3.财産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全額)。稅額不足 1 元的按照 1 元貼花。

财産租賃合同隻是規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 先定額 5 元貼花,結算時按實際補貼印花。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計稅依據為 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

施工單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 應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所載金額為依據計算應納稅額。

5..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6.貨物運輸合同

(1)一般規定: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

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差額計稅。

(2)對各種形式的國内貨物聯運:

凡在 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應以 全程運費作為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 凡 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 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别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3)對國際貨運:

運輸企業

運輸方

托運方

納稅義務時間

我國運輸企業運輸

我國:按本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

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

不論在我國境内、境外起運或中轉分程運輸

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

外國: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依運費結算憑證繳納印花稅

憑證轉回我國境内時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7.購銷合同: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

如果是 以物易物方式簽訂的購銷合同,計稅金額為 合同所載的購、銷金額合計數,适用稅率 0.3‰。

8.借款合同,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即借款本金),特殊情況應了解:

(1)借款合同(或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2)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以其規定的 最高限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内随借随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貼花。

(3)抵押借款合同,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将抵押财産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産權書據,按産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4)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 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 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9.産權轉移書據,計稅依據為書據中所載的金額。

10.技術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 技術開發合同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差額計稅。

11.财産保險合同,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 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财産的金額。

12.營業賬簿:

(1)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 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凡“資金賬簿”在次年度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對其不再計算貼花。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對納稅人設立的 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征收的印花稅 減半。

(2)其他營業賬簿,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對納稅人按件征收的 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13.權利、許可證照,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每件 5 元。

二、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1.上述憑證以“金額”、“收入”、“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的,應當全額計稅,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憑證,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适用不同稅目稅率,分别記載金額的,分别計算, 未分别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

3.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确定計稅金額,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 5 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4.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已産生, 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是否按期兌現,均應貼花完稅。

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所載金額與合同履行後實際結算金額不一緻的,隻要雙方未修改合同金額, 一般不再辦理完稅手續。

5.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每件 5 元。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對納稅人按件征收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1.适用比例稅率的應稅憑證,以憑證上所記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2.适用定額稅率的應稅憑證,以憑證件數為計稅依據,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額=憑證件數×固定稅額(5 元)

印花稅計稅依據怎麼改(印花稅計稅依據與稅額計算)2

充實自己,才能望得更遠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于 8 月與乙公司簽訂了數份以貨易貨合同,以共計 750000 元的鋼材換取 650000 元的水泥,甲公司取得差價 100000 元。下列各項中表述正确的有( )。

A.甲公司 8 月應繳納的印花稅為 225 元

B.甲公司 8 月應繳納的印花稅為 420 元

C.甲公司可對易貨合同采用彙總方式繳納印花稅

D.甲公司可對易貨合同采用彙貼方式繳納印花稅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 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甲公司 8 月應繳納的印花稅=(750000+650000)×0.03%=420(元)。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 500 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即“彙貼”辦法納稅。上述憑證單份憑證應納稅額不超過 500 元,不适用“彙貼”方式。

印花稅計稅依據怎麼改(印花稅計稅依據與稅額計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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