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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所有權240條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08 22:47:20

民法典所有權240條?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将不動産或者動産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民法典所有權240條?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民法典所有權240條(所有權取得的特别規定)1

民法典所有權240條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将不動産或者動産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适用前兩款規定。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三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産後,該動産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内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參照适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二十條  主物轉讓的,從物随主物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一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第三百二十二條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産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确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确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來源:每天學點法律知識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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