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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運營商的要求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9 02:50:10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運營商的要求?“二次放号”導緻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 專家認為,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運營商的要求?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運營商的要求(二次放号緻消費者權益受侵害)1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運營商的要求

“二次放号”導緻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 專家認為

運營商應當積極履行輔助消除義務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楊 傑

近日,陝西西安網友郭先生自己幾個月前辦了新手機号,卻經常收到要來幹洗店取衣服的電話。由于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郭先生便想注銷該号,但聯通營業廳卻告知他該号為靓号,注銷需付兩萬多元違約金。多次溝通無果後,郭先生投訴至工信部,得到的結果是建議自行訴訟。

“此類相關事件是典型的運營商因回收他人使用過的手機号又‘二次放号’,導緻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采訪中,上海恒衍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孫俪認為,“二次放号”問題不僅會影響消費者生活,還可能侵犯公民個人隐私,最根本的辦法是相關主管部門與運營商聯動,開發更多的号碼資源,徹底解決通訊号碼不夠用的問題。

二次放号引發糾紛

想要注銷并不容易

郭先生想注銷号碼,聯通移動端客服卻表示,郭先生的号碼當初是靓号協議,銷戶的話需要承擔398.12元違約金,而靓号解約還需要承擔費用21150.2元。

據報道,郭先生表示自己在辦理新号的時候并沒有簽署相關違約協議,而且辦理的時候也沒有人告訴他,靓号不用了會産生這麼高的費用,并且還有20年的合約。目前,聯通相關方的處理結果是給郭先生交500元話費,并要求他繼續使用這個号。郭先生對此并不接受,在多次溝通無果後投訴至工信部,工信部建議郭先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就申訴事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無獨有偶,重慶的劉先生最近新辦了一張手機卡,沒用多久便接到了各種騷擾電話,而且頻繁收到重慶交巡警的車輛罰單信息及登錄驗證碼,但實際上劉先生與罰單信息裡的車輛沒有任何關系,新辦的手機号怎麼會有别的信息。劉先生經過一番查證後才弄明白,原來自己辦的手機卡是一張舊卡。

江蘇的王女士也表示遇到過同樣的困擾。不久前,在拿到單位統一辦理的工作用手機号碼的第一天,她就接到了各種催債電話。“當時辦後沒多久,不停有人打電話催債,這個事情大概持續了半年,才逐漸消停。然後我直接用這個号登錄微博,發現之前有人注冊過了,所以隻能重新注銷,注冊新号。”王女士說。

據了解,所謂“二次放号”是指老用戶停用、棄用手機号後,号碼由運營商收回,空置一段時間再次投放市場,供新用戶選擇。

2020年4月28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第45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20年3月中國手機網民規模達8.97億人。有業内人士稱,在數量龐大的手機用戶面前,手機号碼屬于稀缺資源,“二次放号”是有效盤活閑置通訊資源的必要手段。

電話号碼總量有限

二次放号也屬無奈

在中央财經大學法學教授朱曉峰看來,運營商回收号碼“二次放号”導緻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問題,集中反映出了幾個問題:

一是數字技術的發展,使得包括電話号碼在内的電信資源的使用領域空前擴大,使用情形空前複雜,使用數量空前增加,這為運營商“二次放号”提供了更多機會,也給消費者使用電話号碼帶來了更多潛在不利影響。

二是電話号碼的權屬關系複雜,電話号碼屬于物權法上的無體物,難以像有體物一樣使用和管理。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依據《電信管理條例》規定,電信資源的所有權人是國家,運營商是電信業務經營者,消費者屬于電信資源使用權人。電話号碼屬于電信資源,但電話号碼的占有區别于有體物的占有,運營商在與使用人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終止之後直接占有電話号碼,但該電話号碼在此之前的具體使用情況以及其可能對之後的使用所産生的負面影響,在前一個使用合同終止後并不必然被運營商所掌握,并且即使掌握了也可能因為技術的緣故而無法完全滌除這些對未來的使用人可能産生的不利影響。

三是電話号碼是總數量有限的不可再生資源。在我國現有的電話号碼的使用規則之下,手機電話号碼隻能是13-19開頭,後邊8位,總數是有限的。因此生活實踐中,一方面有人持有好幾個電話号碼,并且可能經常更換;另一方面,電話号碼總量有限,這種情況下如果運營商不“二次放号”,就會導緻新用戶無法獲得電話号碼。

四是運營商在和新用戶簽訂電信服務合同,将電話号碼交其使用之前,應依據服務合同向用戶告知相應号碼所可能存在的問題,并在注意義務範圍内,将可能影響新用戶使用電話号碼的不利情形予以消除。而實踐中,運營商通常不會向新用戶說明情況,在“二次放号”之前也不會通過技術或者利用較長的時間間隔,使新用戶避免遭受不利影響。

亟待做好售後工作

妥善保障用戶權益

對于“二次放号”導緻的困擾消費者的問題,我們應該如何應對?

對此,孫俪建議:首先,運營商從回收号碼到“二次放号”的時間要空出更長年限的保留期;其次,建議運營商在“二次放号”的同時,明确告知消費者該号碼是否為“二次放号”,盡到提示義務,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最後,建議運營商做好售後工作,一旦消費者因前機主受到電話騷擾或者其他不便時,及時妥善處理消費者遇到的問題。

在消費者維權方面,孫俪表示,消費者首先應該和運營商協商解決,要求運營商予以更換号碼,因二次發放手機号被騷擾或造成不便的消費者要求更換号碼的,不應視為消費者違約。如運營商拒絕更換或注銷,消費者可以向當地消費者協會予以投訴,仍舊無法解決的,消費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運營商之間的服務合同。

在朱曉峰看來,要解決此類問題,運營商在每一個電信服務合同終止之後,負有在技術和時間允許的範圍内,滌除電話号碼在前一個合同中遺留下的使用痕迹的義務,盡可能的降低對潛在的下一個使用人的不利影響。運營商在和消費者簽訂電信服務合同時負有說明義務,應告知消費者所選擇的号碼是否為“二次放号”,滿足消費者知情權,由其自主選擇,并且運營商可以在服務費用的設計上考慮“二次放号”可能導緻的對消費者的不利影響。對于消費者在使用電話号碼時遭遇的不利影響的消除,運營商應在合同義務範圍内積極履行輔助消除的義務。

朱曉峰表示,消費者在使用電話号碼遭遇不利影響時,若在此之前運營商未主動告知或故意隐瞞該号碼的“二次放号”情況,消費者有權依據合同法向運營商主張違約責任;若在此之前運營商已經告知“二次放号”情況,消費者有權請求其在技術允許的範圍内輔助其消除不利影響,若運營商怠于配合,消費者有權依誠信原則向其主張承擔法律責任。

“未來5G的應用會更加廣泛,号碼可能更加緊缺,因此升級号碼的系統已經勢在必行。相關部門可以積極探尋新出路,建立和維護大數據庫,一旦手機号被回收,相關的數據也應同步清空,避免後續個人信息被洩露。”孫俪說。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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