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你住你就住,叫你搬你得搬
提起官邸,通常很多人都會想起美國白宮、法國愛麗舍宮和英國唐甯街10 号。其實,官邸的範圍遠不止于此,在歐美,有的國家官邸制适用到州長、市長級别,有的适用到部長。基本上,當代主要發達國家幾乎都實行了官邸制,雖然範圍、對象、标準和靈活性不一,但也具有幾大共性:一、官員對官邸隻有居住權,沒有産權;二、任職期間入住,卸任後搬出;三、官邸基本由國家所有,或由國家租用,按照規定配置内部設施,費用由國家承擔。另外,很多國家規定官員住房、薪酬等待遇必須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并建立嚴格的糾錯機制,防止政府高級官員謀取住房特權。
法德規定官邸标準與官職挂鈎
法國很早就開始實施官邸制,該制度具體名稱是“公職人員職務用房制度”。根據規定,公務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獲得公立部門提供的相應住房,具體有三種情況:一是向政府部長級高官及政界要員如議員、公職部門負責人提供住房;二是中下級公職人員因異地任職、需要居住在工作地點鄰近的地方,或因安全問題需要有可靠住房;三是由于薪水或職務原因難以獲得理想住宅者。
法國法律規定,住房大小與付費标準根據職務需要與地位确定。例如擔任部長以上的公職,一般可以享受完全免費的職務用房,标準是家庭1—2 人住3 房套間,3 個人住4 房套間,4—5 人住5 房套間。中下級公職人員如果無住房就無法工作者,也參照上述标準分配住房。如果隻是一般需要分配職務用房者,則應繳納正常租金标準一半的房租。
與法國類似,德國實行“官邸制”的對象主要是在任高級公務員,包括總理、聯邦政府各部部長等。聯邦部長獲得官邸住所後,可以根據現有财政水平添置家具,作為官邸配套設施。不過,官邸隻能整套分配,不能分割。官邸的所有維護保養費用包含在官員的一項家庭補貼中。如果官員開始使用官邸,那麼這項補貼即用于支付維護保養費用,不再另外發放。官員搬出官邸後,這一補貼再繼續支付。
美國官邸年租金隻需1 美元
美國是實行官邸制比較成熟的國家。法律規定,政府應向民選的聯邦、州、市主要官員,如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和市長(隻有相當規模的大、中城市市長)提供官邸。任職期間可享用,任職期滿則必須搬出。以美國的州長官邸為例,50 個州中有46 個州長住在官邸裡。這些州長官邸都有些年頭,很多還是一兩百年前的古老建築。它們有的由州政府出資修建,也有很多是民間或團體機構的捐贈。
弗吉尼亞州州長官邸是美國至今仍在使用的最古老的州長官邸,建成于1813 年。1779 年,當裡士滿被選為弗吉尼亞州首府時,還沒有為州長設計的特别住所。于是,托馬斯• 傑弗遜(第二任弗吉尼亞州州長、後出任美國第三任總統)在當地租了一間住宅。但是,由于州政府實在太窮,無法按時付房租,傑弗遜因此飽受指責。1811 年,繼任州長詹姆斯•門羅推動通過法案,州議會同意興建州長官邸,并于1813 年開始使用至今。美國法律規定,官邸的購買、日常使用和維護費均由政府預算支出,居住者則隻需交納象征性的年租金1 美元。這些官邸不僅是每個州州長家庭的主要居所,也是當地面向全國的一個門戶。
日本公邸限制很嚴格
在日本,“官邸”通常指國會與政府高級官僚的辦公場所,而國家依法律為其提供的住宅被稱為“公邸”。享有公邸特權的高官範圍受法律的嚴格限制。根據日本1949 年制定的《國家公務員宿舍法》(2012 年最新修訂),有權居住公邸的限于首相、内閣官房長官、國會衆參兩院正副議長、衆參兩院的事務總長、法制局長、最高法院大法官、會計檢察院院長、國會圖書館館長以及駐外大使和公使。
根據規定,公邸所有權歸國家,官員任期結束、轉任或死亡後,個人及家屬需在規定時間内搬出公邸。另外,日本各縣知事也有公邸。日本的國會議員有宿舍,隻限議員自己居住、辦公。日本的首相公邸和首相官邸處于同一個大院,但安倍第二次出任首相之後,就是死活不願意搬入首相公邸居住。民主黨議員就質疑認為,安倍長期居住在自己的家中,萬一國家遇到大地震等緊急事态,難以迅速實施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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