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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注銷賬務處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8 17:29:51

一、企業注銷清算的流程

企業注銷賬務處理(注銷公司的辦理流程)1

二、清理資産、債權債務

1、稅務規定

企業注銷稅務處理的核心是清算财産(資産)的處理。《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将剩餘财産分配給股東前要就清算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企業清算期間的資産無論是否實際處置,一律視同變現,确認增值或損失。确認清算環節,企業資産的增值或損失應按其可變現價值或者公允價值進行計算。清算期間,企業實際處置資産時按照正常交易價格取得的收入可作為其公允價值。對于清算企業沒有實際處置的資産,應按照其可變現價值來确認隐性的資産變現損益。

2、會計核算

企業注銷清算時,要設置:“清算費用和“清算損益”兩個基本賬戶,這兩個賬戶的核算内容如下:

(1)清算費用:用于專門核算企業清算期間的各項費用成本。其内容包括:清算機構 成員的工資報酬、公告費用、咨詢費用和辦公費用、訴訟費用及清算過程中必須支付的其他的清算費用。這些費用從現有财産中優先支付。“清算費用”賬戶借方登記清算期間的各項清算費用;清算結束時,将其全部發生額從該賬戶的貸方轉入清算損益的借方,本賬戶無餘額。

(2)清算損益:屬損益類賬戶,專門核算企業清算期間所實現的各項收益和損失。“清算損益”賬戶的貸方反映企業的清算收益,其内容包括清算中發生的财産盤盈、财産重估收益、财産變現的收益和無法償還的債務等;該賬戶的借方反映企業的清算損失,其内容包括清算發生的财産盤虧,包括損失财産、變現損失和無法收回的債權;期末餘額可能在貸方也可能在借方,再将餘額轉入未分配利潤賬戶。清算結束時,該賬戶無餘額。

案例:宏達公司于2008年在某縣城成立,一般納稅人,主營鋼材、水泥銷售。注冊資本100萬元,其中A公司出資60萬元,占比60%,B個人出資40萬元,占比40%。2018年4月30日,根據公司章程,股東會議決定不在經營,公司5月1日成立清算組,當月清算完畢。截止2018年4月30日,企業賬面資産負債情況如下:(單位:萬元)

清算日資産負債表的資産部分

企業注銷賬務處理(注銷公司的辦理流程)2

清算日資産負債表的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部分

企業注銷賬務處理(注銷公司的辦理流程)3

備注:

1、将存貨鋼材水泥出售,取得不含稅收入155萬元;

2、将貨車出售,獲得價款18萬元,繳納增值稅0.35萬元,實得17.65萬元;

3、将房屋以150萬元出售,該房屋屬于08年1月外購,且保存有發票;

4、将應付賬款100萬元,其他應付款12萬元全部支付,短期借款清償70萬元,剩餘10萬元不再清償;

5、應收賬款收回3萬元,其餘2萬元因債務人突然死亡無法收回,确認壞賬;

6、支付清算人員工資0.8萬元,業務招待費0.2萬元。

企業18年5月注銷,2018年1-4月為正常經營期,正常經營申報的1-4月的企業利潤-1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增項目,企業适用15%的稅率。

清算期賬務處理:

 (1)出售鋼材水泥

借:銀行存款 181.35

貸:清算損益 15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35

同時結轉成本:

借:清算損益 150

貸:庫存商品 150

(2)出售貨車:

借:銀行存款 18

清算損益 17.35

貸:固定資産-貨車 3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0.35

繳納稅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0.35

貸:銀行存款 0.35

(3)出售房屋

出售房屋應納增值稅=(150-100)/(1 5%)*5%=2.38萬元。

應納附加稅=2.38*(5% 3% 2%)=0.24萬元

借:銀行存款 150

貸:固定資産 80

清算損益 67.3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2.38

應交稅費-城建稅及附加 0.24

繳納稅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2.38

應交稅費-城建稅及附加 0.24

貸:銀行存款 2.62

(4)清償債務

借:應付賬款 100

其他應付款-個人 12

短期借款 80

貸:銀行存款 182

清算損益 10

(5)收回欠款

借:銀行存款 3

清算損益 2

貸:應收賬款 5

(6)支付清算工資及費用

借:清算費用 1

貸:銀行存款 1

(7)将清算費用轉入清算損益

借:清算損益 1

貸:清算費用 1

(8)将清算損益轉入未分配利潤

借:清算損益 62.03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2.03

三、企業清算所得稅的處理

1、稅務規定

企業的全部資産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産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資産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确認資産轉讓所得或損失;

(2)确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3)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4)依法彌補虧損,确定清算所得;

(5)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6)确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餘财産、應付股息等。

清算所得的計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産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産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 債務清償損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其中,債務清償損益=債務的計稅基礎-債務的實際清償金額。正數為收益,負數為損失。

相關稅費為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不包括企業以前年度欠稅。

宏達公司清算所得=346-325-1-0.24 (192-182)-10=19.76萬元

應納所得稅=19.76*25%=4.94萬元

 2、賬務處理

借:利潤分配 4.94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清算) 4.94

繳納稅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清算) 4.94

貸:銀行存款 4.94

 四、企業清算财産的計算和分配

1、稅務規定

企業全部資産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餘資産。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産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确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産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确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剩餘資産=企業全部資産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清算稅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企業債務

(1)計算

宏達公司剩餘資産=346-1-0.24-4.94-182=157.82萬元

宏達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8 62.03-4.94=65.09萬元

宏達公司剩餘資産減去股息所得後的餘額=157.82-65.09=92.73萬元

(2)分配

①法人股東-A公司

股東股息所得=157.82*60%-65.09*60%=55.64萬元

股東投資轉讓損失=157.82*60%-55.64-60=-20.94萬元

②個人股東B

個人股息所得=157.82*40%-65.09*40%=37.09萬元

個人投資轉讓損失=157.82*40%-37.09-40=-13.96萬元

按分配股息計征個人所得稅=37.09*20%=7.42萬元

2、賬務處理

借:實收資本-A公司 60

-B 40

利潤分配 65.09

貸:銀行存款 157.67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7.42

繳納稅款: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7.42

貸:銀行存款 7.42

五、清算申報表的填寫

企業注銷賬務處理(注銷公司的辦理流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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