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他人手機,本該及時聯系歸還,
卻因一時貪念動起了歪腦筋,
…………
君子愛财,取之有道,
貪心終究将付出代價
案情回顧
2020年6月,田某某在信豐縣西牛鎮豪基特大橋高鐵橋梁旁上拾得一部手機(手機未設置鎖屏密碼及支付密碼)。失主在手機丢失後多次撥打被丢手機号碼,田某某均未接聽。田某某修改失主微信昵稱,并把失主手機微信聯系人拉黑。
田某某使用撿到手機中的微信先後向其本人的微信掃碼支付177元、500元,後田某某發現繼續轉賬需要人臉識别,便使用撿到的手機滴滴打車到信豐縣城内吃飯。之後,田某某通過撿到手機中的拼多多軟件購物花費38元,使用微信向自己的手機充值話費30元,同時網購消費200餘元。此外,田某某還使用撿到的手機微信向其自己的微信先後轉賬三次共計500元。
經依法審查認定,田某某使用撿到的手機轉賬、消費共計1666.5元。
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财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田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信豐縣人民檢察院以田某某涉嫌盜竊罪向信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田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七千元。
檢察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檢察院2013年6月24日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标準的規定》,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以一千五百元為起點。
檢察官提醒
随着微信、支付寶等新型移動支付方式的普及,很多人的零錢包已經轉移到手機上,不管是現金還是賬戶餘額,撿到财物都要及時歸還,千萬不要起貪念。否則,因小失大,後果很嚴重!
同時也提醒廣大市民朋友,一定要保管好手機,特别是手機裡綁定的各類财産賬戶。
一、手機一定要設置鎖屏密碼;
二、支付軟件不要設置自動登錄,取消記住用戶名的設置;
三、設置支付密碼盡量不要使用免密支付功能,而且支付密碼最好不要用自己的生日、手機号碼,盡量使用複雜的數字字母組合等,通過設置重重防線來确保賬戶資金安全。
四、最好要設定消費限額,防止手機丢失損失擴大;
五、更換手機号碼時,要及時解除微信、支付寶等網上支付平台與手機的綁定;
六、手機丢失後,應第一時間對手機卡、銀行卡、微信賬号及支付寶賬号等進行挂失或凍結,從而避免移動支付賬号被盜被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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