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是外嫁女,一個是外嫁女的子女,同在娘家戶口,為何在拆遷中一個有補償一個沒補償?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冠領律師事務所拆遷網站的編輯給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子女婚後拆遷補償事件
張秀英與A縣村民李大山結婚,婚後,戶口未遷出,仍在其父張全德B村××組的戶口簿上。2019年11月30日,婚生女李海珠出生,戶口入戶在其外祖父張全德戶口簿中。但張秀英婚後一直居住生活在重慶市某區。2020年10月,重慶A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制定《A縣花城中村(開發區段)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決定對A縣某路兩側城中村進行改造,B村××組在文件确定的征遷改造範圍内,文件對如何确定被征收安置對象作出了具體規定,即:被征收安置人口須為正式農業人口、在所在村組有房屋、有承包地并履行村民義務的常住人口,且為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享有宅基地分配權力的人員。2020年10月13日,經張全德簽名、當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加蓋公章的“張全德戶享安置人口認定表”登記的該戶安置人口為:張全德(戶主)、宋茹(配偶)、張秀英(女兒)。2020年10月25日,張全德與當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簽訂《A縣城中村改造項目(開發區段)(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協議就張全德戶三個安置人口對安置補償款等事項達成了一緻意見,現補償款均已發放到位。因該補償未涉及同在一個戶口上的李海珠,2021年1月28日,李海珠通過郵政快遞向當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遞交了書面申請,要求當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履行對李海珠的安置補償職責,當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于2021年1月30日簽收,但未向李海珠作出書面答複。于是,李海珠就此次重慶拆遷案将當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當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履行對李海珠的安置補償職責。
律師觀點
針對這起發生在重慶拆遷的案件,律師指出:
本案争議的焦點是李海珠是否符合《A縣城區城中村改造項目(開發區段)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中享有的安置人口。
李海珠認為其情形符合文件中“被征收安置人口确認”第(7)項關于認定安置人口的一般條件,即:屬于正式農業戶口、在所在村組有房屋、有承包地并履行村民義務的常住人口。從該條款描述的内容及關系來看,其所述條件必須是全部滿足的關系,是缺一不可的關系,不可片面地、孤立地、割裂開來去看。李海珠雖然戶口在B村××組,但其在××組無承包地及宅基地,不享有宅基地分配權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确定時,李海珠也不是實際生産、生活、居住在××組,李海珠并不同時滿足其所述的文件中确定的“安置人口一般條件”,不能确認李海珠系B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情形不符合“A縣城中村改造項目”拆遷安置人口的确認條件,即李海珠非本次拆遷的安置對象。李海珠訴請要求當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其履行安置職責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了此次重慶拆遷案件,判決駁回李海珠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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