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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食鹽生産經營的專營主體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4 18:50:02

中新網1月3日電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官網發布《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提到,食鹽生産經營者應當建立食鹽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落實生産銷售全程記錄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鹽銷售等信息,保證食鹽質量安全可追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産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确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全國食鹽生産經營的專營主體(食鹽生産經營者應建質量安全追溯體系)1

資料圖:市民購買食鹽。

《辦法》明确,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

《辦法》提及食鹽生産經營的禁止行為:禁止将液體鹽(含天然鹵水)作為食鹽銷售;禁止将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禁止将利用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制作的鹽作為食鹽銷售;禁止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食鹽,或者将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的鹽作為食鹽銷售;禁止生産經營摻假摻雜、混有異物的食鹽;禁止生産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标準的食鹽。禁止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

《辦法》提出,食鹽的包裝上應當有标簽。禁止銷售無标簽或者标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标準規定的食鹽。加碘食鹽應當有明顯标識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鹽的标簽應當在顯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樣。

《辦法》指出,發生食鹽質量安全事故,食鹽生産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不得對事故隐瞞、謊報、緩報,不得隐匿、僞造、毀滅有關證據。

此外,發生食鹽質量安全事故,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并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采取應急救援等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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