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辦離職手續人事檔案怎麼辦? 稿件來源: 勞動報 張佶,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公司不辦離職手續人事檔案怎麼辦?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稿件來源: 勞動報
張佶
小陸系上海某航空公司出資培訓的飛行員,于2008年9月24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5年12月27日,小陸向上海某航空公司書面提出辭職申請,要求上海某航空公司辦理退工手續以及相關檔案材料的轉移手續。2016年1月27日,小陸正式離職,上海某航空公司仍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小陸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未為小陸辦理退工手續。航空公司認為,小陸作為飛行員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相關規定,其辭職應當先行支付補償費用。2015年12月27日,小陸向上海市所在地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上海某航空公司為其辦理退工手續及其他檔案轉移手續。後小陸、上海某航空公司均不服裁決,訴諸法院。那麼法院會怎麼判決呢?用人單位是不是可以因為與勞動者有其他糾紛,拒不辦理人事檔案的轉移手續呢?
一、人事檔案不能成為用人單位離職管理的“質押物”。
根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二條規定:“企業職工檔案是企業勞動、組織、人事等部門在招用、調配、培訓、考核、獎懲、選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經曆、政治思想、業務技術水平、工作表現以及工作變動等情況的文件材料。是曆史地、全面地考察職工的依據,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職工人事檔案是一般伴随着一個勞動者職業生涯的始終,因此對于勞動者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該規定第十八條也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内将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此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還規定:“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人員流動的有效文書,向流動人員原單位開具調檔函,原單位按到調檔函十五天内,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随檔案轉遞通知單轉交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轉遞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必須完整齊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經審核無誤後,及時将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退回原單位……”而目前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則明确:“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相關法律法規都表明,勞動者的人事檔案材料,在勞動者離職時都應當及時轉移,不能被原用人單位扣押。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存在這樣的誤區:一是認為勞動者離職時缺乏有力的管理工具約束勞動者,但人事檔案可以作為一種“留人工具”,隻要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離職,就可以将人事檔案“質押”在單位處;二是認為人事檔案的轉移沒有時間限制,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主的管理權限在任意時間進行轉移。殊不知,這兩種理解與認識,都是有悖于法律的。
二、辦理人事檔案轉移也需按規定程序。
辦理人事檔案轉移,通常是伴随着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證明”或“退工單”等手續一并處理的。在實踐具體操作中,本市先後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的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的補充意見》,其中明确在本市辦理“退工單”等離職證明,原則上應當遵循以下步驟: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後,應在15日内向用人單位注冊或經營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妥退工備案手續。2、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在“上海市勞動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内,做好退工登記備案的信息維護。3、用人單位按國家和本市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做好勞動者人事檔案的轉移工作。4、用人單位在辦理持有《勞動手冊》、《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登記證》的勞動者退工手續時,還應在上述材料中内做好相應的退工日期記載并蓋章,并将上述材料以及第三聯退工證明交給被退勞動者本人。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最終經法院一審、二審,均認為雖上海某航空公司不同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雙方的勞動關系應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解除,上海某航空公司應及時為小陸辦理人事檔案的轉移等退工手續。勞動合同解除後,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辦理檔案的轉移手續,系其法定義務。最終兩審法院均判決:上海某航空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為小陸辦理退工手續(僅限勞動關系方面)。上海某航空公司要求小陸支付離職補償金等費用後才辦理檔案轉移等手續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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