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41号令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的條件,由學校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41号令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後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規定。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肄業生,是指具有學籍的學生未完成教育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者(被開除學籍者除外,被開除不給予肄業,無肄業證);亦可指完成課程學習及必修環節,成績合格,但未完成畢業論文者(包括未進行畢業論文答辯者)。個别地區也指具有學籍,但是未修夠畢業規定學分,或成績不合格者。
肄業生由培養單位頒發自制的肄業證明,即為肄業證書。肄業證書、結業證書、畢業證書都是國家承認學曆,同有法律效應。如本科肄業,取得肄業證書,其學曆也為本科。(資料來源于頭條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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