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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騎手申訴成功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07:33:36

“近千萬騎手均為外包員工,與美團沒有任何勞動關系。”

最近,北京衛視報道的美團公司代表一句公開表态,再度引發輿論對外賣騎手群體的關注。從此前的副處長體驗送外賣,到北大博士後為寫論文當5個半月外賣員,關于新業态用工模式下的勞動權益保障話題屢上熱搜。

這是件值得讨論的事情。

外賣騎手申訴成功率(近千萬外賣騎手遭平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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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北京衛視)

這幾年,以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為代表的新業态發展迅速,網約車、快遞物流、外賣送餐、網絡直播等成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新引擎,催生了大量新型就業形态,比如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代駕司機、速遞騎手等。《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2021) 》數據顯示,這些平台經濟、共享經濟中的服務提供者,總人數已達8400萬人,約占中國人口總數的6%

這裡面,又有相當一部分人隸屬于組織型平台(島注:基于互聯網建構遠程交易途徑并制定交易規則,統一集成在終端APP中)。對這類平台來說,平台方是整個勞務過程的組織者,勞務供需雙方分别與平台進行締約,至于二者之間,鮮有直接的締約行為。

什麼意思?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告訴島妹,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都屬于組織型平台的“網約工”,這部分人的核心特征是,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平台用工、提供勞務的時間和地點,有人選擇在業餘時間為平台打工,有人則将平台用工視為一份長期工作。

聽上去挺自由,但實際呢?以外賣騎手為例,通常來講,平台騎手可分為3類

1、專送騎手,直接和平台簽訂勞動合同;

2、外包騎手,外包公司與平台簽訂外包服務合作協議,由外包公司和騎手簽訂勞動合同;

3、衆包騎手,任何自然人通過注冊都可成為平台騎手,騎手用自己的業餘時間接單配送。

在王天玉看來,前兩類騎手與平台或外包公司締結了勞動關系,隻有衆包騎手與平台方的法律關系不清,所以容易出現“外賣員猝死‘與我無瓜’”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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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手送餐平台“蜂鳥衆包”用戶協議(圖源:網絡)

為啥“與我無瓜”?

去年底,43歲外賣騎手韓某在送餐途中猝死。餓了麼起初稱“出于人道主義賠償2000元”;在輿論不斷發酵後,平台最終宣布提供60萬元撫恤金。平台承認“衆包騎士的保險結構不盡合理”,因為韓某唯一的保障隻有每天自費購買的1.06元意外險

親身體驗了5個半月外賣員生活的北大博士後陳龍,也在論文中講了一個案例:

騎手申某在配送途中出了車禍,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願意賠償,讓申某提供收入證明,用以計算誤工費。不料,外賣平台一再拒開證明,說這事與平台無關。最後,申某在醫院躺了3個月,保險公司隻得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标準作出賠償。

陳龍在論文中總結,“在互聯網平台行業,控制權的重新分配使平台公司更易擺脫勞資關系和雇主責任”。

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4月發布的數據,在新業态用工引發的勞動争議案中,有58.74%的案件(84件)因從業人員要求确認勞動關系引發,而在這些案件裡,用工企業為從業人員依法繳納社保的隻有6件

北京市三中院副院長薛強認為,在判案過程中,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理由主要集中在:雙方訂立的合作協議、承包協議、服務協議等具備勞動合同的性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較強的人身從屬關系和财産從屬關系;用人單位因處理交通事故、參與另案訴訟等原因曾向勞動者出具《工作證明》《員工證明》等。

在法院看來,用工企業僅提供客戶資源、工作機會,而非對勞動者進行管理,勞動者收入來源于平台客戶而非平台企業等,可視作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2017年10月,衆包騎手馬某在跑單途中猝死。2019年5月,衆包騎手武某連續工作12小時後猝死。兩案中,猝死騎手家屬申請認定“勞動關系”,均未獲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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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視覺中國)

在王天玉看來,一些互聯網平台企業的“極限施壓”是造成勞動者猝死的直接原因,而勞動者“權益黑洞”背後的根本由頭,則在于部分平台企業的權力幾乎不受限。

一方面,平台用工模式的出現,使進城務工人員獲得了一種勞動強度相對可控、自主性較強的就業選擇;而與此同時,平台權力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約,一些新業态從業人員在進入平台生态系統後,無從獲得勞動關系,無法納入現行勞動法調整。

據王天玉介紹,在一般法層面,中國針對以勞務為标的的社會關系建立了“獨立勞動-從屬勞動”的二元立法框架。其中,民法調整獨立性勞動,勞動法調整從屬性勞動。對衆包類勞務提供者來說,其本身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可一旦出了事,民法又不能滿足他們的權益保障需求。

那麼,是否可以把新就業形态勞動者直接納入現行勞動保障法律的調整範圍呢?人社部曾公開表示,此舉“大幅增加平台企業責任,不利于新經濟新業态發展”。一邊是鼓勵新經濟業态發展,一邊是要保障勞動者權益。困境怎麼解?

王天玉建議,可以探索在平台與“網約工”之間發展出一種适應數字時代的廣義勞動法

這并非沒有先例:1926年,德國《勞動法院法》首次在法律上界定出“類雇員”,通過類比的方法,讓那些不存在于勞動關系中卻同樣有保障需求的人适用于涵蓋工資、工時、職業安全等制度的特殊規範體系,由此形成了“自營業者-類雇員-勞動者”的“勞動三分法”調整框架。

近年來,美國加州在2020年11月投票通過22号議案,将網約車司機确定為“需要報酬和其他福利保護的自雇者”,在原有“雇員-自雇者”基礎上增加了第三類主體;英國法也采取“勞動三分法”,明确了“雇員-非雇員的工人-自雇者”三種就業類型。

“在中國,我們也應綜合考量平台勞務提供者的新就業特征與社會保護必要性,比如把他們界定為‘類雇員’,在現有‘勞動二分法’框架下增加新的勞動類型,使他們适用于帶薪休假、加入企業養老系統、獲得勞動安全保護和反歧視待遇等法律制度。”王天玉稱。

的确,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們給我們帶來了生活便利,這個人群已成為重要的就業人口,不能再讓他們在用工權益的邊緣“裸奔”了。

文/點蒼居士

編輯/九段

(資料來源:人民網、法治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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