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打官司需要時間嗎

打官司需要時間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6 09:27:04

打官司需要時間嗎?民事案件(一般3個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也就是說民事案件法律規定一般是6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6個月但是法院往往會在3個月内審理結束,如果雙方走快速調解程序的,會更快,一個月内就可以結案,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打官司需要時間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打官司需要時間嗎(打官司要多長時間)1

打官司需要時間嗎

民事案件(一般3個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也就是說民事案件法律規定一般是6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6個月。但是法院往往會在3個月内審理結束,如果雙方走快速調解程序的,會更快,一個月内就可以結案。

刑事案件(一般6個月内結束):一般情況,刑事拘留期1個月 逮捕後羁押期2個月 審查起訴期1個月 一審審理期2個月=6個月左右。

拘留後逮捕前(30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也就是被抓以後逮捕以前刑事拘留最長隻能拘留30天。

逮捕後審查起訴前(一般兩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内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别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說逮捕以後偵查羁押期限通常為2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至7個月,更特殊的還可以延長羁押。

審查起訴期限(一般一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内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也就是說,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一般一個月,特殊可以延長15天。

如果證據存在不充分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偵查,最多可以退兩次,退偵兩次的審查起訴羁押期限一般為5個月。

一審審理期限(一般2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也就是一審期限一般為2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至6個月,很特殊的還可以延長。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