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修訂方案?法制日報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森林法新修訂的森林法共九章八十四條,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森林法修訂方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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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森林法。新修訂的森林法共九章八十四條,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森林法,堅持以生态文明思想為指導,着力促進生态文明建設,促進森林發揮多種功能,使森林更好地滿足人民群衆對經濟社會生态文化等多方面的美好需要。”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說。
促進生态文明建設
轉變發展理念原則
森林與生态文明建設密切相關。新修訂的森林法在總則中明确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将“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态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作為基本原則。
為了體現這些基本原則,此次修法新增了多個内容,包括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标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強化發展規劃的引領作用,加強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業基礎設施建設,加強造林綠化并豐富公民參與造林綠化的方式,重視科學保護修複森林生态系統修複等等。
新修訂的森林法還十分注重生态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兩者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強化森林權屬保護、實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制度、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補償制度。
“良好的森林生态本身蘊含着無窮的經濟價值。這些内容都有利于森林所有者、使用者以及森林生态保護地區經濟利益的實現,以經濟可持續,保障森林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說。
實行分類經營管理
整體發揮多種功能
此次森林法修改新增了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制度,将森林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實行嚴格保護,主要發揮生态功能;商品林主要發揮經濟功能,由林業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這也是将長期以來國家在林業發展實踐中探索出的成熟可行的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規範。
“兩類林各自發揮其主導功能,從而整體上實現和發揮好森林多種功能。”這位負責人進一步指出,森林生态區位不同,其發揮的主導功能也應有所不同,這就必然要求采取差異化的經營管理措施。
新修訂的森林法将森林生态區位重要或者生态狀況脆弱,以發揮生态效益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劃定為公益林,并列舉了八類應當劃定為公益林的區域。同時規定,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經科學論證,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适度開展林下經濟、森林旅遊等。
“國家對公益林實施嚴格保護,對公益林的經營管理和利用予以嚴格規範,但是這并不意味着人類完全遠離公益林,任其野蠻生長。”這位負責人指出,在尊重自然、順應自然的前提下,公益林的适度經營有利于提升質量,更好發揮其生态保護功能,也可以發揮一定的經濟功能,提供旅遊等社會功能,滿足人民群衆親近自然、陶冶情操的需要。但利用公益林開展上述活動,國家有其他規定和要求的,也應當嚴格遵守。
經過廣泛聽取意見并反複研究,新修訂的森林法保留了現行的森林采伐限額和采伐許可證制度,同時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進行了完善和優化。一是下放采伐限額審批權。二是縮小采伐許可證核發範圍。三是強化森林經營方案的地位和作用。此外,還删除了木材生産計劃、木材運輸證等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内容。
保障經營主體權益
實行生态效益補償
此次修法還有一大亮點,就是在重視森林生态效益同時,重視保護森林權利人和地區的利益。
“如果不能調動林業經營主體的積極性,特别是廣大林農以及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的積極性,保護森林的措施是不可能完全落實到位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二級巡視員李淑新指出,林業經營者既具有保護森林資源的義務,也有從森林資源的經營中獲得經濟收益的權利。
新修訂的森林法新增“森林權屬”一章,明确森林權屬,加強産權保護。規定對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進行登記保護。
新修訂的森林法明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程序,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在保障經營主體的經營權方面,規定對公益林劃定涉及非國有林林地的,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并給予合理補償,并确立國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補償制度;在保障林業經營主體的處置權方面,尤其是在林木采伐管理方面,取消了木材運輸許可制度,同時完善了林木采伐許可制度,優化了木材采伐許可證的核發程序和條件。
“這些規定都是對廣大林業經營主體非常利好的消息,将有助于提升他們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的積極性。”李淑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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