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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産法對我們有什麼影響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8 01:07:27

免責是讓債權人從行為限制、信用懲戒和沉重的債務包袱中走出來得以重新開始生活的法律程序。

個人破産法對我們有什麼影響(法官課堂和解or清算)1

被執行人如何申請免除債務?

先來了解不能免除的債務:被執行人欠繳稅款是法定不得免除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因故意侵權行為産生的人身損害賠償債務,或者被執行人因履行法定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産生的費用,這些與人身權利相關的債權,加以特别保護,必須經債權人同意才能減免。

減免債務的兩種模式

1 和解模式,給予債務人“喘息空間”

債務人有收入來源且超過維持其本人及其扶養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水平的,應當提交債務清償計劃,經債權人同意形成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債務人履行完畢債務清償和解協議且免責考察期屆滿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剩餘債務。對申請免除剩餘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并充分尊重債權人的意思自治。經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剩餘債務的,對債務人的行為限制、信用懲戒予以解除,相關執行案件可以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免責考察期的長短和債務人還債的速度成正比,具體如下:(1)清償全部債務的,自債務全部清償之日;(2)債務清償率達到80%以上的,自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産程序之日起滿半年;(3)債務清償率達到60%以上不足80%的,自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産程序之日起滿一年;(4)債務清償率達到30%以上不足60%的,自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産程序之日起滿二年;(5)債務清償率達到20%以上不足30%的,自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産程序之日起滿三年;(6)債務清償率達到10%以上不足20%的,自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産程序之日起滿四年;(7)債務清償率不足10%的,自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産程序之日起滿五年。

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後,如果債務人額外獲得一筆财産自願履行未清償債務的,按照原債務清償比例追加分配。自願履行的金額與和解協議中已履行的金額合并計算後,可以相應縮短免責考察期。

2 清算模式,給予債務人充分的寬容

和諒解

申請人确已沒有财産或者少量财産已經分配完畢,本人沒有收入來源,或者雖有收入但隻夠維持其本人及扶養家庭成員基本生活的,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簽訂免責預同意書後,人民法院經審查确認後可以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産程序。自裁定終結之日起滿五年,被執行人免責考察期屆滿的,被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剩餘債務。

對被執行人的财産處置以及分配,參照破産法的規定執行。

個人破産法對我們有什麼影響(法官課堂和解or清算)2

被執行人财務狀況或者生活條件出現巨大變化時,被執行人财務狀況或者生活條件意外惡化導緻不能繼續履行原和解協議的,或者被執行人在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履行期間或免責考察期内獲得大額資産的,管理人、債權人及被執行人可以申請重新議定債務清償和解方案。

被執行人在免責考察期内的行為限制和監督

被執行人在免責考察期内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1.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2.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3.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4.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5.旅遊、度假;6.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7.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在免責考察期内,被執行人應當每半年向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指定的網格員報告個人收入、開支、财産等情況,管理人應當就被執行人财産狀況、階段個人信用情況、履行債務清償和解協議情況等形成書面報告告知債權人并報告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進行公示,被執行人在免責考察期屆滿前必須接受管理人、債權人、法院以及社會各界監督。債務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存在隐匿、轉移财産等行為,積極履行債務清償計劃,定時向管理人報告财産狀況,通報全體債權人,自願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綜上,債務人申請免責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1.和解模式下,經債權人表決同意債務清償和解方案後,債務人履行完畢;2.清算模式下,債權人均認可債務人無清償能力,并簽訂免責預同意書;二、債務人經過免責考察期。人民法院将嚴格審查債務人是否符合免責條件,防範“假破産、真逃債”。

圖片來源網絡,版權歸原作者。

常熟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指揮中心)類個人破産程序咨詢熱線:

● 咨詢電話

0512-52972580

● 聯系人

孔法官

敬請關注下期《類個人破産程序對生存權的保障——自由财産》

供稿|孔維璌

編輯|譚逸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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