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韻達快遞丢件不賠付怎麼辦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0 15:44:00

向珠寶店寄送高價黃金飾品,派件員和飾品竟一同“消失”了,而運單狀态卻顯示“簽收”……近日,河北衡水的段女士通過韻達速遞往黑龍江五大連池市一珠寶店寄送快件時就遇到了這樣的事。

韻達速遞公司客服在3月4日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應稱,經調查,已初步确認金飾被派件員私匿。目前,公司也無法與派件員取得聯系,已向警方報案。段女士認為,韻達速遞應當按照金飾原價予以賠償,但索賠卻遇阻……

韻達快遞丢件不賠付怎麼辦(派件員與包裹一起)1

段女士的金手镯

事件回放

寄出的金手镯金戒指共計7200元

包裹和派件員竟一起“消失”了

段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她寄出的金飾是一個金手镯和一個金戒指,共計價值7200元,于今年2月15日寄出,快遞費8元。是為了參加該店“以舊換新”的活動,即補足差價後,用舊金飾更換新的黃金首飾。

三天後,通過快遞單号查詢,快件的配送狀态顯示“已簽收”。不過,次日,在與珠寶店收件人劉女士聯系時,段女士卻被告知并未收到快件。盡管之後在與派件員聯系時,對方表示會馬上價格快件送到收貨地點,但劉女士卻表示當日一直都沒有收到。

而氣憤的是,韻達公司先期表示在排查時一直沒有找到段女士的快件,後又稱派件員“失聯”了,聯系不上。

段女士提供的金飾購買憑證顯示,她的金手镯重10.04克,金戒指重4.38克。紅星新聞記者于3月3日通過查詢金價,當日足金每克價值約500餘元,以此計算,若段女士的兩份金飾為足金,則價值約為7200餘元。

通過段女士提供的電話号碼,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上了“派件員”郭先生。不過對方表示,段女士的快件并非由其派送,而是其同事負責派送的,但同事已從公司辭職了,目前公司已經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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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商品質量保證單顯示,段女士的金手镯重10.04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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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收款憑證顯示,段女士的戒指重4.38克

韻達回應:

“消失”快件被配件員私匿

寄件人未辦理保價,無法原價賠償

段女士的金飾快件去哪了?韻達速遞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紅星新聞記者,通過多日尋找和調取監控,公司初步确認,金飾是被派件員拿走了,目前公司也聯系不上當事人,已報警處理。珠寶店老闆李女士也表示,受段女士的委托已向當地派出所報案。

對于金飾快件的“消失”,段女士認為,韻達速遞應當承擔全責,并照原價賠償。但在與快遞公司多次溝通過程中,被告知僅能提供一定金額的賠償。目前,雙方尚未協商出滿意的解決方法。

為何無法全賠?韻達速遞客服向記者表示,由于段女士在寄件時沒有辦理保價,因此公司認為不宜按原價賠償。

而韻達速遞官網的服務契約條款顯示,未保價的物品遺失,按照物品的實際價格予以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所收運費的3倍;如果保價的物品遺失,按保價金額進行賠償,最高不超過2萬元。保價服務範圍為韻達速遞可到達的所有服務區域。

也就是說,若段女士在寄件時辦理了保價,則可以按保價金額向快遞公司索要2萬元以内的賠償費。但根據賠償限額規定,由于段女士沒有辦理保價服務,可能難以向韻達公司索要遠超運費價格3倍的賠償金額。

段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寄件時,并不知道韻達速遞有保價服務。寄件點工作人員當時也沒有告知她,貴重物品可以“保價”。目前,自己的訴求,還是希望韻達能按遺失快遞的原價金額,賠償自己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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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女士的投訴記錄

律師觀點

快遞公司具有妥善投遞快件義務

消費者可向主管部門投訴或訴訟維權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韻達速遞公司的賠償限額條款基本符合《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不過,該法條也指明,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以及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保價和賠償限額規定。此外,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趙良善認為,如果快遞公司未明确告知消費者或用“顯著文字”标注“未保價的,按照郵寄費的3倍賠付”,那麼快遞公司需按照物品的市場價賠償。如果快遞公司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郵件丢失,那麼快遞公司亦需按照物品的市場價賠償。

趙良善建議,快遞公司應盡量與段女士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段女士可選擇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由當地消費者協會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段女士亦可直接訴諸法院,由法院依法公正裁判,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北京民知律師事務所趙建立律師也認為,快遞公司具有妥善投遞快件的義務,而對物品進行保價,并不是寄件者必須盡到的義務。快遞公司應明确告知,并保證寄件者在交寄時知曉保價賠付的相關規則。

趙建立律師指出,《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填寫快遞運單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并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者保險服務。《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八百三十三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紅星新聞記者 顔雪 實習記者 王語琤

編輯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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