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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轉團處罰

旅遊 更新时间:2024-07-24 22:18:40

旅行社轉團處罰(組團社不簽訂旅遊合同)1

►以下為正文約2472字 閱讀約5分鐘

導讀:

近期全國疫情多點出現,旅遊行業仍然處于低谷困難之中。今天我們再來談一個旅遊合同簽訂中的小問題,那就是到底誰來簽訂旅遊合同,上家不簽訂旅遊合同,操作社或者地接社就必須簽訂嗎?否則就屬于違規行為?

第一:旅遊合同必須簽訂!

我們需要明确,旅行社組織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遊客簽訂書面的旅遊合同。這個是《旅遊法》第五十七條明确的規定,如果違反該條款規定,可能就會面臨着2萬元以上的罰款,甚至停業整頓。

第二:簽訂旅遊合同的旅行社是誰?

根據《旅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隻是說了旅行社組織安排旅遊活動就必須簽訂書面旅遊合同,但是并沒有說明是哪個旅行社。而在《旅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對于組團社的解釋中,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的旅行社就是組團社。也就是說,旅遊合同應當是組團社與遊客進行簽訂的,而不是其他旅行社。

所以,在沒有簽訂旅遊合同的情況下,對于組團社身份的認定則變得尤為重要。

第三:組團社、操作社、地接社等有什麼區别?

我們先來看這幾個概念,組團社不說了,上面已經陳述。操作社,一般指的是我們旅遊行業中的專線或者批發商,主要是彙集遊客,向地接社進行發團;而地接社根據法律之規定,則是指接受組團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遊者的旅行社。

這幾種類型的說法,本質上來講隻是根據行業市場的現狀和分工進行的劃分,一家旅行社既可能作為組團社,也可能作為操作社,更可能成為地接社,如果自己組團自己發團和自己操作那該旅行社也就同時具備了幾個身份。

所以,不管是組團社還是地接社都隻是在分工上的不同而已,而且身份是可以進行相互轉換和轉化的。

第四:沒有簽訂合同情況下,組團社身份如何确定?

我們這裡隻讨論沒有簽訂旅遊合同的情況,因為簽訂旅遊合同之後,就自然而然地明确了組團社。

在這種情況下,要确定哪家旅行社和旅遊者建立了包價旅遊合同關系,就要看究竟是哪家旅行社最終與旅遊者确定了旅遊服務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旅行社服務中,旅遊者的權利是得到約定的由旅行社等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義務主要是向旅行社支付旅遊團款;旅行社的義務主要是按照約定向旅遊者提供服務,主要權利則是獲得旅遊者支付的旅遊團款。旅行社和旅遊者就權利義務達成一緻,就在雙方之間建立了包價旅遊合同關系。

在兩家旅行社都沒有和旅遊者簽訂書面旅遊合同,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的合同關系的情況下,雙方權利義務的唯一連接點,就是旅遊者向哪家旅行社支付了旅遊團款、哪家旅行社收取了旅遊者支付的旅遊團款。

收款又進行了實際旅遊服務提供的旅行社,則應當認定為組團社。

第五:同業(同行)交客,我們就真的是地接社嗎?

現在因為疫情的影響,很多從業人員要麼轉行要麼自己在獨立地進行收客,比如一個此前的導遊收客後,直接将該團交給A旅行社進行操作,他收客後,根據雙方的結算價也支付給了旅行社。

這種情況下,有些旅行社就被投訴沒有簽訂旅遊合同。

首先,這個導遊或者從業人員收客的行為,他本身是自然人,是否以旅行社的名義向“地接社”進行交客,如果以旅行社的名義進行的交客,那他本身來講是旅行社的員工所履行的職務行為,我們“地接社”接受其委托屬于公司之間的委托行為,我們屬于地接社,對方屬于組團社。

如果沒有以旅行社的名義向“地接社”進行交客,那這裡的“地接社”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組團社”,因為自然人沒有組團的資格,“地接社”收取遊客費用後,也按照要求提供的旅遊服務,相關的包價旅遊合同的權利義務都是由我們享有或者承擔。

而交客的一方,則可能被認定為旅遊“串串”。對此,我們也不得不進行考慮的是,這些自然人或者非旅行社進行收客後,交給旅行社進行組團操作的行為,是否構成了非法組織旅遊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呢?是否也應當進行行政處罰呢?

第六:“地接社”該如何避免被“組團社”帶入坑中?

首先,根據《旅遊法》《旅行社條例》之規定,旅行社将旅遊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受委托的旅行社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同理,我們“地接社”在接受同業同行交客的過程中,也需要審查對方的相關資質,這是我們的權利,也是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手段,否則這屬于我們自身的工作失職,由我們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其次,根據《旅行社條例》之規定,旅行社将旅遊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與受委托的旅行社簽訂委托合同,否則可能受到2萬元以上的處罰。這不僅是對組團社的要求,也是對組團社和地接社的保護。根據雙方簽訂的委托合同,可以明确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旦發生糾紛,按照約定進行處理即可。雖然我們地接社沒有強制性的義務,但是,與組團社簽訂委托接待合同,不僅可以明确合作的對象,也可以在發生債權債務糾紛過程中作為主張依據,更是對我們自身的權利的保護。所以不管是誰交客,如果是長期客戶,則簽訂長期協議,如果是單次合作的客戶,也要有個簡單的協議。

最後,注意核實對方的身份信息,尤其是一些同行的從業者,如果是個人,建議其找家旅行社的名義向我們進行轉團或者委托地接,如果是旅行社,則雙方一定要做好相關業務的确認件,雙方均加蓋印章,不要為了省事,隻是進行簡單的微信或者口頭确認,否則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疫情下的困難,很多旅行社都是有業務就盡量地去做了,沒有很好地審查對方的資質,不僅可能賺不到錢,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越是在困難的時候,越要仔細認真和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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