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腹生子”實際上就是變相将人體出租的一種行為,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能“借腹生子”,但這種行為已經觸到了将人作為一種商品進行交易的底線,而且其産生的不良後果也是不可想象的,還會違反我國的法律。
“借腹生子”實際上就是變相将人體出租的一種行為,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能“借腹生子”,但這種行為已經觸到了将人作為一種商品進行交易的底線,而且其産生的不良後果也是不可想象的,還會違反我國的法律。
例如某個女子将“代孕”作為一種職業,其會生育許多子女,而其所生的子女之間是互相封閉的,假如其所生子女或子女下一代之間産生戀愛結婚,其結果就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法律規定。
其次,“借腹生子”也會産生許多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比如“代孕”母親将孩子生下後又産生母子之情不忍割愛,和租借人産生法律糾紛,又如代孕母親将孩子生下後孩子畸形或殘疾,租借人放棄孩子,還有代孕母親年老無生活來源,要求其所生過的孩子贍養,如此等等問題,都會給社會帶來一連串的不良後果。
孕婦身體上的不适會帶來情緒上的焦慮。由于代孕者背負着灰暗的交易,代孕本身牽涉到的宗教、道德、倫理、法律等問題,更會對她的心理形成巨大壓力,加劇了她身體上的不适。如果代孕者選擇以此作為一種牟利或者謀生的手段時,她對此是有心理預期的,所以這些傷害更多地體現在對腹中孩子的影響上。按照發展心理學的理論來說,個人的許多心理因素都與十月懷胎過程中承受的一些情緒的感染有關。也就是說,代孕媽媽這一非正常職業不僅會影響媽媽,其中的灰暗情緒更會對孩子的一生産生極大的影響或傷害。
一位從事輔助生殖技術多年的醫生指出,按規定,凡使用捐贈者卵子或精子出生的孩子,會有專門機構和人員随訪,以避免發生近親結婚。沒有資質的醫療機構,自然無法提供這方面的保證,從而造成一些嚴重的社會倫理問題。
我國婚姻法規定,生育權應以婚姻關系為基礎,代孕所生的孩子屬于非婚生子女,會引起社會倫理關系、繼承關系、撫養關系等混亂,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還有一個最簡單的問題:誰是孩子真正的母親?在複雜的情況下,一個孩子最多可能有3個母親——供卵者、代孕者、養育者。面對3個媽媽,孩子和家人該有多少困惑?又可能引發多少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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