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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性無能無奈離婚 還要我返回彩禮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0-14 04:19:35

  【法律問題】

  一年前,經人介紹我與李某建立了戀愛關系。為了表示對我的愛慕之情,李某主動按家鄉風俗送給我8800元“見面禮”。不久,我們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誰料入洞房之後,竟發現他是一個性無能。第二天我就陪他去了省城的醫院,診斷結果是“先天發育不全”,醫好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我的心像是被掏空了一樣,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辦。丈夫倒是想清楚了,不久前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我離婚,并要求我返還那8800元彩禮,理由是他不能落個“人财兩空”。我當然同意離婚,但我不同意返還彩禮,因為我畢竟跟他結過了婚,雖然共同生活不足十天,但離婚并非我所願,我是無辜的。再者說,李某家境殷實,有沒有這筆錢不會對其生活構成影響。我的想法對嗎?(李小群)

  【專家建議】

  李小群朋友:

  “彩禮”一般是男女青年在戀愛過程中,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給另一方(主要是女方)的一定價值的财物和現金。有的戀人在收受了彩禮後仍會與對方分手,于是便産生了彩禮返還與否的糾紛。

  那麼,給付彩禮的一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有以下三種情況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據此分析,你與李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所以,可以排除第一種情形。李某家境不錯,給付8800元彩禮不至于讓其生活困難,自然也不屬于前述第三種情形。你是在與李某結婚共同生活了十天之後才分手的,雖然時間短暫,但畢竟也不屬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規定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之列。既然這三種情形都與你無關,那麼,你丈夫要求退還彩禮當然也就于法無據了,因此他的請求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作 答/本刊法律幫助小組 審 讀/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法官學院 金俊銀)(本文來源:網易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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